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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违章是石油石化企业安全生产最大症结

 钓翁老张 2013-08-16
       谁在否决安全 
   

  满负荷生产带来了一系列安全环保压力,习惯性违章成为影响安全问题的症结。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从“三基”入手,注重细节监控,责任落实到人,加大安全投入。 
   
  习惯性违章是影响当前石油石化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大症结,而素质低下和责任缺失则是导致习惯性违章的两大根源。 
   
  习惯性违章 
   
  何谓习惯性违章?专家解释说,当一种错误的生产行为被时间慢慢积淀,继而转化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甚至是被误以为正确的理念时,隐患就形成了。 
   
  譬如,在炼油企业的易燃易爆区使用铁制工具开、关阀门,拆卸螺丝、法兰等作业便是一种习惯性违章。这样做容易产生火花,如果遇到可燃介质泄漏,就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正确的做法是,在易燃易爆场所要用防爆工具作业,并设置醒目安全标识。 
   
  任何一个不加思索的习惯性违章行为,都可能引发事故。去年,国内某石化企业在对聚乙烯装置聚合釜内壁挂垢进行清理时,突然发生闪爆。事后,调查人员发现,该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作业者对聚合釜内的挂垢物中含有少量链烷烃会在短时间内挥发并达到闪爆浓度这一风险认识不足。当夹带在结垢物中的可燃物在作业中挥发出来,在聚合釜底部积聚,遇到金属摩擦或撞击产生的火星后,引起闪爆。在这场火灾中,3人死亡,5人重伤,损失惨重。 
   
  同样,触目惊心的吉林石化爆炸事故也是一个现实的教训。吉林石化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当班操作工停车时未将阀门及时关闭,误操作导致进料系统温度超高,长时间后引起爆裂,随之空气被抽入负压操作的T101塔,引起T101塔、T102塔发生爆炸,随后致使与T101、T102塔相连的两台硝基苯储罐及附属设备相继爆炸。爆炸现场火势的继续增强,引发装置区内的两台硝酸储罐爆炸,并导致与该车间相邻的55号罐区内的一台硝基苯储罐、两台苯储罐发生燃烧。 
   
  令人惊讶是,事故当事人在一天之内,竟然连续两次进行误操作。这不能不说习惯性违章在基层已有些根深蒂固。 
   
  一种错误的行为,从偶尔为之到习惯性为之,从试探性地违规到肆无忌惮地违规,必然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正如石油石化行业一位安全总监这样告诉记者:“我们不要孤立地去看工厂里违规的不安全行为,它往往带着深刻的社会因素和基础,夹杂着浓厚的社会土壤。” 
他的话的确有道理。最简单的一点,马路上红灯亮了,明知迈出这一步,前方是危险,但有人依然我行我素。可以想象,一个连交通规则都无法遵守的人,一个连对自己的生命都不尊重、不负责的人,又岂能保证在工作的八小时里严格执行工厂的安全制度? 
   
  这也不得不说到国内的就业环境和条件,从某种程度上姑息了一些不执行安全制度的人。在西方,很多公司(诸如杜邦)将安全作为员工被雇佣的一个条件。如果一个人出于安全原因被公司解雇,这个不良记录将让他从此找不到工作。所以,他会拼命执行企业的安全制度,这与他的生存问题是紧密相连的。然而,目前,中国企业界还没有形成类似严厉的用工联盟,这给一部分员工造成“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错误逻辑,安全执行力因而受阻。 
   
  违规根源 
   

  业内人士坦承,素质低下的确是导致违章操作的一个重要根源。它直接影响员工的操作水平、风险识别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一位炼化企业的老总告诉记者,近年来,国内炼化系统发生安全事故,90%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的,而对业务一知半解或心存侥幸,使违章操作在“三违”中成为最突出的问题。 
   
  专家分析,造成目前基层员工素质偏低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基层工作辛苦,收入水平不高、社会地位较低,基层员工想法设法地往机关跑;新进公司的大学生把基层锻炼作为一个过渡或跳板,并不安心扎根于基层。因此,基层很难留住人才。第二,用人机制和培训机制不到位。比如,有的企业上岗考核并不严格,走走过场;有的企业培训时,只告诉员工在装置正常情况下的操作,忽视了装置发生异常情况该如何处理。基于此,员工素质呈现下滑趋势不足为奇。 
   
  此外,责任缺失也是造成习惯性违章的另一大原因。一位炼化企业总经理表示:“知道而做不到,根本原因在于不负责任或责任不到位。在安全问题上,责任比制度更重要。责任不清、监管不力、指挥失误等都是对事故的姑息,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 
   
  2006年,国内一起苯胺装置爆炸便是如此。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废酸提浓单元拆除酸性水罐作业过程中,松开下封头出口管法兰时,从该法兰口流出含苯酸性水,水中的苯在该罐围堰内累积,达到一定浓度后扩散,在北风的作用下,遇到位于东南角电焊作业产生的明火,发生瞬间爆燃,造成4死11伤的惨痛结局。 
   
  为什么酸性水罐会含苯?关键就在于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废酸提浓单元岗位操作法(试行)》明确规定,必须停止加料46分钟后停真空泵,但作业人员却在停止加料3分钟后即停真空泵,导致游离苯从酸性水中析出,随酸性水进入酸性水罐。 
   
  其次,该单位《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存有易燃、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同时按标准要求进行分析,合格后交检修单位检修”,但是,作业人员在废酸提浓单元停车后,并没有对酸性水罐进行彻底清洗,就向检修单位办理了设备交出单。这是罐内有酸性水的另一直接原因。 
   
  从这起事故中也可以看出,责任对确保安全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在同一作业场所同时实施动火、建筑物维护、设备拆除等多项作业,交叉进行,已经违反了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此期间,动火监护人还站在废酸提浓单元北门外,根本不能及时观察到厂房内动火现场周围发生的异常变化,完全没有履行到监护人的职责。而另一边的设备拆除作业,检查人员则在拆卸酸性水罐出口法兰时,发现异常情况非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也根本没有告知动火作业者。 
   
  可见,两方作业人员彼此没有沟通,也缺乏责任心,因而在一个错误的作业场所,进行着错误的违章操作,最终演变成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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