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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登记办理、遗失及外经证有效期等问题梳理

 刘刘4615 2013-08-17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证从企业的一诞生就如影相随,记录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随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作适当变更。本期《南京税务》将为你解读有关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

何时、何人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此外,税务人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弄清楚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那么究竟哪些主体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的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以南京某建筑企业分公司为例,其总部并不设在南京,而分公司的财务核算也全部在总部进行。税务人员判断该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中“税务等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该分公司也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遗失、停业也要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就如同企业的身份证,它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身份证明,纳税人在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开立银行账户、等等都需要持有税务登记证件。近日,溧水某金属门窗制造公司的会计小王准备购买发票,却发现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遗失了?我们自己的身份证丢了需要补办,税务登记证是不是也可以补办呢?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企业“出生”后即需办理税务登记,就连停业也不例外。小赵大学毕业后,和同学合伙开了一家小规模的手机店,经税务机关审核成为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由于缺乏经营静安,手机店目前的状况并不好,而合伙的同学也提出退伙。为此,小赵打算暂停营业,寻找经验丰富的新合伙人加盟,却疑惑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停业。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额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节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同时税务人员提醒小赵,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上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如果在停业期间,小赵的手机店有零星销售或者发生其他纳税义务事项,仍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并不能因为停业而免除纳税义务。

注意外经证有效期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一种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近期,浦口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建筑企业进行项目清算时,发现该企业有多份逾期未缴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的甚至因管理不善而丢失,,企业财务人员在听取税务人员详细解释后,承诺限期改正。

《外经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小部分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结清税款之后,就认为纳税义务终结,而忽视了履行缴销的义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经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经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缴销手续。对因外出经营合同期限超过《外经证》有效期限,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重新开具的外经证。纳税人外经证未缴销之前,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出具外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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