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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为不赡养老人找借口

 好点儿. 2013-09-21

  王东 张兆利

  老龄化,对于年轻人来说,似乎是一个很遥远的问题,然而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却不容轻视。谁都有人到暮年的那一天,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是每个老年人所期盼的。

  ◆误区之一

  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误区之二

  父(母)再婚不赡养

  人人都会变老,养老的问题不可回避。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农村的比率更高。经过笔者的实地调查,不赡养老人主要缘自六种误区—— 

  ◆误区之一

  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有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滕老汉和老伴是南乐县某村一对年届古稀的普通农村夫妇,育有两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现已年近四十。大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较为拮据。女儿早年进城务工,并在城里结婚生子。滕老汉夫妇多年来一直靠农村的大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滕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均遭拒绝。滕老汉夫妇无奈将女儿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女儿承担一定赡养义务后,女儿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法官在数次做被告工作不见成效的情况下,只好向其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依法每月扣划被告120元工资作为赡养费。

  【点评】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养老是儿子的责任,“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赡养父母的义务常常被忽视。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之二

  父(母)再婚不赡养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亲生子女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

  2002年,新乡县农民潘来娣(化名)的老伴去世。2003年7月,潘来娣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刘师傅结婚。由于刘师傅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2008年底,潘来娣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潘来娣无奈,将一双儿女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老人的一双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每年每人支付给老人粮食250公斤,其他生活开支800元。

  【点评】 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此不赡养老人的做法也是违法的。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遵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

  分家不公不赡养

  商水县某村村民郭某和其妻王氏生育三个儿子,现儿子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1月,按照农村风俗郭某和三个儿子分家,分家时对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同日,郭某和三个儿子订立了养老协议,约定自2006年开始交养老费。没想到大儿子和三儿子以分家不公为理由,既不同意老人到家里来住,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养老协议也就没有执行。郭某和老伴王氏于2008年5月将三个儿子告上了法庭。接到传票的兄弟三人到法庭参加了审理。在调解过程中,三兄弟之间因言语不合又发生吵闹、厮打。

  【点评】 子女应当念及父母的养育之恩,尽自己所能在经济和精神上赡养老人,分家不公不能成为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某要求三个儿子提供居住条件和交纳赡养费的请求。同时,针对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予以罚款。

  ◆误区之四

  不照料晚辈不赡养 

  当今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年轻一代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此,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在他们心目中,父母照料自己的晚辈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事务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女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有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点评】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辈为由,对抗自己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误区之五

  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新野县的陈老太已年逾八旬,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陈老太一直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夫妻俩都是企业职工,收入不多,近年来又供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很紧巴。陈老太多次要求生活比较富裕的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二儿子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老人才与二儿子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赡养协议。

  【点评】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误区之六

  别人不赡养 我也不赡养

  鹿邑县的老张夫妇年过七旬,膝下有五子二女并都成家立业。7个子女因为琐事互有矛盾,常年不和。老人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多次要求子女赡养或者给付赡养费,但7个子女均以其他子女不尽义务为由互相推托。通过“148”法律服务人员的悉心调解,最后7兄妹才达成共识,承担起了相应的义务。

  【点评】 其他兄弟姐妹不赡养老人,自己赡养老人太吃亏;兄弟姐妹间有矛盾,父母没有妥善调解,或认为老人“偏心眼”,由于这些原因而拒绝赡养老人的情况不少。法律界人士介绍说,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个义务对于每个子女都是独立的,互相攀比显然是不对的。

  ●法律链接●

  赡养义务免责有限

  《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除非子女年幼时被父母遗弃而由他人抚养大,或者子女患有弱智、精神病等法定疾病。这个义务既包括物质上的赡养,也包括精神上的赡养。

  如果子女本身生活困难,物质上的赡养可以少一些,但经常看望老人等精神上的赡养仍然是法定义务。

  赡养费的给付标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

  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法院判决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子女有可能不按判决书的内容来执行。出现子女不执行判决书的情形,当事人只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忠孝的榜样

  每逢传统庙会开始的日子,陕西省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时下村70岁村民赵智财就会用三轮车拉着91岁母亲行程10余公里逛“庙会”,为母亲购买她喜欢吃的凉粉、菜饼等可口小吃,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爱老敬老赡养老人的传统。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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