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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抵押贷款研究

 辰元财税 2013-09-21

矿业权抵押贷款研究

一、矿业权贷款概述

(一)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的概念在古罗马法里就出现了,当时矿产资源被归为物的范畴,并且罗马法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可以将有些矿产出租给贵族和私人去开采。在古罗马时期的某些城市,很多自由人可以从国家或私人所有的矿产中租下某些矿坑,这些小矿主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产品,凡愿意的开采者,个人可以获得开采出的矿产的一半,另一半要交给国家。西方矿业权的概念完善和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20世纪60年代,那时随着西方国家大多走向工业化,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矿业权是比较复杂的概念。其实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相关权利组合而成的。澳大利亚将矿产权分为三类,即探矿权,采矿权和评价权。日本矿业权制度以许可证制度为主,可分为钻探权制度和采掘权制度,而且规定取得钻探权的企业在探明勘探区确有矿产并适于开采时,享有所探矿床的采掘优先权。综观各国对矿业权的设定,可以分为:根本不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直接设定一个矿权;把探矿权分为排他性探矿权和非排他性探矿权,加上采矿权构成三个;还有的在两类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基础上又加上一个矿产评议权,所以成为四分法。

我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同时采用了两分法即把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因此,我国的矿业权亦即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并优先取得作业区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

(二)矿业权贷款概述

本文所指矿业权贷款指以矿业权作抵押的专门用于矿业权购买、开发投资的商业贷款。自从根据《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设立矿业权以来,矿业权成为可以出让和转让的财产权利。由于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业权投资者不能取得矿产资源所有权,但可以根据法律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即矿业权。矿业权投资者要取得矿业权必须支付矿业权价款(出让取得)或转让价款(转让取得)。由于我国矿业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设立时间较晚,而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矿业权设定改革前是无偿取得的,矿业投资项目贷款中不含矿业权贷款。矿业权贷款不是矿业投资项目贷款,矿业投资项目贷款在我国早已存在,和其他项目投资贷款一样,包含项目投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这种贷款的方向和比例受到国家的控制,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情况下是贷款鼓励与限制的行业是不同的,贷款的比例也不一样

矿业权作为一种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和财产权利特性。矿业权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在批准的区域(矿区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矿业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尽管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矿业权具有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依法流转性、有偿性和排他性等特点。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指矿业权人要符合国家法规的严格限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矿业权,成为矿业权人的。这也是矿业权成为具有权利归属清晰、权责分明、严格商品特性的基础。依法流转包括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环节。主体一旦按法定严格程序取得矿业权,可以为矿业权人带来使用、收益等权利。矿业权收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流转及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品的开采销售。对于探矿权收益的实现主要靠流转,或是矿业权人自身优先申请采矿权;对于采矿权可以流转也可以开采矿产品来实现收益。一般来说,对于预查和普查探矿权来说,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作为抵押品风险较大。对于详查及以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来说,收益确定性越来越强,对矿业权的价值判断会较准确,作为抵押品是合适的

二、矿业权贷款的必要性

(一)矿业权贷款是矿业权投资者的需求

我国是矿业资源大国,已探明矿产资源总量较大,约占世界的12%,仅次于美国和前苏联,居世界第3位。如果全部设定矿业权并收取矿业权价款,需要矿业权投资者数万亿的巨大资金投入。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包括沙、石、黏土在内,我国拥有10.6万个采矿权,3.87万个探矿权。我国的经济发展,对矿业的需求日益增大,矿产的价值也水涨船高。根据国家和各省目前的实际规定,一般要求在出让取得矿业权时一次性支付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使用费,而矿业权价款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往往数额较大,矿业权投资者在未得到矿业权时,还没有从矿业权的使用中获得收益,一般难以筹集如此巨额资金。同时,随着我国矿业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矿业权转让也越来越频繁,更多的投资者对矿业投资感兴趣,同时为了让更多的在开发利用矿业资源上拥有高技术和高管理水平的投资者参与到矿业开发投资中来,矿业权投资者亟需专门的矿业权贷款。

(二)矿业权贷款是银行参与矿业投资开发获得高收益的需要

矿业权贷款是一种抵押投资贷款。其不同于非抵押信用贷款,也不同于消费贷款。消费贷款还款来源于消费者(贷款者)的收入,而不是消费品产生的收益;非抵押信用投资贷款最终还贷来源于贷款者投资收益或者其他收入。矿业权贷款的还贷本质上依赖于抵押品即矿业权的收益(现金流量)或者矿业权市场转让交易价值的实现,这种贷款的抵押品与还贷来源是同一的。如今的经济还远没有发展到超越资源消耗性经济的阶段,随着中国这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迅猛发展,包含矿产资源的各类资源消耗量越来越大,而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近年来,稀缺的矿产资源就越来越昂贵。谁拥有了资源谁就拥有了财富,在最近十多年得到最好的证明。随着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对收益和风险的要求也会不同,矿业权贷款为商业银行提供了获得高收益的一种新途径。

三、矿业权贷款开展困难的原因

(一)矿业权特殊的风险特征,导致矿业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矿业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非出售的资产,由于在以下方面具有特殊的风险特征,在创造经济利益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矿业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大。

根据矿业权开发阶段不同,可以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又可按勘查程度不同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探矿权。矿业权的价值来源于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矿体的信息获知情况,而对矿体的信息获知情况又依赖于矿体的赋存情况。对矿体赋存情况的知晓程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矿产资源有关具体情况,如:储量、品位、赋存状态、矿石加工选冼性能等是随着不同的勘查程度逐步加深了解的,从矿产资源方面来说,矿业权价值的风险是随着勘查和开采程度不断加深而变小的,但这种风险相对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始终存在并很可能要大一些。

矿业权必须与采矿机械、通风设备、提升运输设备等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创造经济利益。这些设备的技术先进程度,矿业权投资者的管理水平,投资者勘查和开采选冶方法,设备的使用效率等都将极大的影响矿业权的价值。

矿业权与其他资产组合所生产的矿产品价格受市场的影响也较大,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对矿业权的价值影响是巨大的。前几年,一些煤、磷、铁等矿的投资者获得巨额利润,主要得益于这些矿产品价格的暴涨。由于全球金融危机,从2008年下半年有色金属等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下降也是造成一些矿产资源类公司净利下滑甚至亏损的主要原因。由于国际国内的各种因素,今后矿产品价格暴涨暴跌形势只会越来越严峻。

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是一种物权,是由政府创设的,由《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规范。特别是各种有关矿业权的税费制度对矿业权价值有非常大的影响。涉及到矿业权的税费有:矿业权价款、资源税、矿产资源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安全生产费以及对生态环境的补偿等税费。即使其中某一种税费制度改革,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如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如果由现在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很多矿种的矿业权价值将发生很大的变动

(二)信息不对称

矿业权贷款涉及多个相关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部门、矿业权人、矿业权投资者、矿业权勘查机构、矿权评估机构、矿产储量评审机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银行监管部门等。矿业权贷款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多而且复杂,各个相关方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在这里我们只分析下商业银行与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

各种信息中,矿业权贷款中最重要的就是影响矿业权价值的信息。正如上述已经分析的,影响到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很多,除了各方都可以公开获取的影响因素外,一些影响因素信息单独掌握在各方手中,另外还有一些影响因素由各方自己判断,这后两种信息就是不对称的。商业银行在对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各种信息,如:储量、可采储量、矿产品质量、品位、赋存状态、矿石加工选冼性能等了解较少,对探矿权各个勘查阶段的勘查标准及规范和不同程度风险判断力欠缺。商业银行对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投资者的矿业开发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缺乏信息优势。商业银行对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投资者本身资本实力、信用能力等信息的了解处于劣势。而矿业权人和矿业权投资者主要是缺乏对银行贷款政策的了解;特别是缺乏对银行对矿业权贷款政策的了解等。

(三)交易成本过高

交易标的——矿业权出让(矿业权一级市场)取得要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手续复杂、时间长、成本高;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二级市场还没有形成,市场不规范,中介机构不健全,矿业权交易中矿业权标的的搜寻、主体搜寻、协商谈判环节不规范,成本高;商业银行与矿业权人信息整理、谈判等环节成本高。

四、开展矿业权贷款的对策

(一)建立矿业权信息披露体系

形成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有:不同主体获得信息成本不同;不同主体的专业优势、行业背景优势从而具有信息获取优势;不正当手段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不公平竞争环境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等。

解决矿业权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采取的办法有:建立矿业权信息披露体系、降低矿业权信息披露成本和增强矿业权信息披露管制等。

(二)平衡矿业权贷款体系风险与收益分配

矿业权贷款体系至少包含以**系:矿业权价值评估体系、矿业权市场体系、矿业权设立出让体系、银行矿业权贷款体系(贷、评、审、批、监管)、贷款抵押登记制度、矿业权信息披露体系、重大安全,环境保护体系等。建立完整统一的矿业权贷款体系是开展正常矿业权贷款的基础,也是目标。建立此体系的原则是:体系里各方成本、收益与风险相平衡的原则。目前已经有了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业权设立出让、各省不完整的矿业权市场体系、以上市公司为个体的矿业权信息披露体系以及重大安全与环境保护体系等。但核心的银行矿业权贷款体系(贷、评、抵押登记、审、批、监管)并没有建立,而且以该体系为中心与其他体系进行对接整合也还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

(三)矿业权贷款与矿业项目投资贷款相结合

矿业权贷款不是矿业投资项目贷款,但是矿业权贷款与矿业投资项目贷款在同一矿业权的项目下,偿还贷款本息最终依赖的现金流量及风险是同一的,都依赖于同一的经济利益产生方式,即矿业权价值实现的方式。矿业权必须与采矿机械、通风设备、提升运输设备、井巷工程、房屋建筑物等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创造经济利益。这些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除受到资产本身技术寿命影响外,还受到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实际生产利用年限的限制。因此矿业权贷款和矿业项目投资贷款在贷款期限上也有其内在相关性。商业银行在申批矿业权投资者申请矿业权贷款时,要充分考虑矿业项目投资贷款情况:贷款本金、期限、利率、已还本息等信息。当然,在申批矿业项目投资贷款时也要考虑矿业权及其贷款的各种信息。

(四)商业银行建立矿业权贷款风险补偿定价机制

矿业权贷款开展要考虑矿业权的不同类型。根据取得矿业权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出让获得矿业权和转让取得矿业权。根据矿业权开发阶段不同,可以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又可按开发程度不同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探矿权。不同类型的矿业权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勘查程度越高,探矿权的风险越小,收益也越确定;采矿权的风险比探矿权风险又更小。一般预查、普查阶段的探矿权探矿前景不明确或没有探矿前景,经济意义不明确或没有经济意义,建议不采用矿业权抵押贷款方法融资,而由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或吸收风险投资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对于勘查程度高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风险补偿定价原则,对矿业权贷款根据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的定价。

商业银行在开展具体的矿业权贷款业务时,可以开展普查以上阶段的探矿权贷款或采矿权贷款,建议先开展采矿权贷款业务,待业务熟悉、培养一批精通矿业权贷款人才、建立正式程序后,再开展探矿权贷款业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矿业权贷款在贷款比例、金额、利率、期限、抵押、还款方式及其他条件方面的条款应该不同;并且贷款流程方面也要设立不同的程序。

随着《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矿业权的明确,目前,矿业权抵押贷款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信贷业务,而且由于矿业权的一些特性使得许多人认为矿业权抵押担保贷款风险较小。为加强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20101月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一些条款对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些规定甚至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嫌疑,商业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关注矿业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有关矿业权抵押法律法规

()矿业权法律法规体系。1986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初步建立了我国矿业权制度;1996年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确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基本法律制度;1998年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三个配套法规,与《矿产资源》共同搭建了我国现行矿业权法律制度的大框架;2000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可以用于抵押,确立了矿业权市场建立和矿业权流转的运行准则;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现行矿业权法律法规基本体系。

()有关矿业权抵押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法》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原则上:不予抵押备案登记采矿权人不得为第二人提供贷款抵押抵押采矿权应具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在申请抵押采矿权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采矿权抵押期限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抵押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抵押期间,采矿权抵押人不得申请转让或重复抵押。

矿业权抵押担保法律风险及操作建议

()探矿权抵押风险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原则上不予抵押备案登记,基本否定了探矿权的抵押。虽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该条规定涉嫌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但从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角度分析,由于探矿权仅仅是发现权,探矿权拥有者不能进行商业性开采,需要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采矿权后才能开采。探矿权不确定较大,抵押价值难以准确评估,风险较大,所以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原则上应不予接受探矿权抵押担保。

()采矿权抵押风险

商业银行在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时要特别注意采矿权人与抵押人是否为同一人,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一年,采矿权权属是否明确,采矿权是否出租,是否全额缴纳了相关税费,国有矿山企业是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材料等风险点。

()矿业权主体资格存在严格的资质限制,增大了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和可能性。

矿藏的开采门槛较高,需要一定技术、设备、人员资质等条件,因此,矿业权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矿业权受让人是否具备这些资质条件,必须通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是不具备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的,所以实现矿业权抵押则不能适用折价方式。只能在申请实现抵押权时,委托法院或者其他拍卖单位对采矿权进行处置,转让给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主体后,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受让人,银行将无法实现矿业权的价值,从而难以实现抵押权。

()矿业权抵押登记规定不明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主要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即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此可见,矿业权抵押并未严格遵循登记要件主义,其设定只需矿业权人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备案的法律效力没有做出规定。备案并不等同于登记。

()采矿权抵押期限问题

采矿权抵押贷款一般为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至少在1年以上,多数甚至在5年以上,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大型以上的矿山,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为20年;小型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采矿权人还可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矿权抵押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显然不能满足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需求,那么商业银行办理抵押权登记只能进行连续登记,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极易造成抵押权落空。最高人民法院朕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被抵押的矿业权可能被注销、吊销,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采矿权注销和吊销是采矿权终止的形式。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和吊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拍卖、变卖采矿权。依法批准后,按照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程序拍卖、变卖采矿权,所得价金除了应支付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和开销外,可提前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实现抵押权,或是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旦矿业权人的探矿证、采矿证被权力机关依法吊销,抵押物不复存在,抵押权极易落空会导致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因此银行接受矿业权抵押后应密切关注矿业权人的经营行为,发现抵押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被注销、吊销矿业权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保全债权。

()采矿权抵押率的确定依据不明

抵押物确定主要考虑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采矿权抵押率却不好确定,一是采矿权抵押本身价值不易确定,无法准确计量,个别无法变现。采矿权价值要由具有矿业权人评估资质的机构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二是采矿权具有流动性,采矿权随着采矿的深入,抵押物的价值随之递减,无法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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