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我公司在省城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进行商住综合开发,为树立公司形象、扩大宣传,我公司赞助了省电视台新拍的一部电视剧,支付赞助费20万元,取得了省电视台开具的发票,现在,这部电视剧已经开始播映,在电视片的结尾赞助单位中写有我公司名称。请问,这笔赞助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既然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你公司支付的赞助支出,树立了公司的形象,宣传了公司的业务,已经起到了广告的作用,取得的发票可以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列支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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