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文化部组织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在当地开展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的调研,成立专题调研组,先后深入北京、深圳等典型地区的企业、工地和厂矿进行实地调研。调研组还专门拜访国务院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就农民工文化工作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具体做法和经验。经过近半年的调查研究,调研组初步掌握了“十一五”时期各地农民工文化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创新举措,以及当前农民工文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并结合现阶段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特点,提出了下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对策建议。现将具体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我国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情况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由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民工工作、生活在城市,户籍仍在农村,形成了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 (一) 农民工日益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42亿,其中外出务工人员1.53亿,本地务工人员0.89亿。照此推算,2010年农民工总量约占城镇常住人口总量的1/3。 (二) 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但总体呈现提升态势。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尽管总体受教育程度仍然偏低,但总体呈现提升态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外出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不断提高,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增加,低年龄组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 (三) 农民工就业呈现新特征。在中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比重增长趋势明显。随着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的转移,农民工向中西部回流态势明显,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加快,农民工在中西部地区的就业比重呈现上升趋势。2010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比重为66.9%,比2008年降低了4.1个百分点;而中部和西部比重分别为16.9%和15.9%,比2008年分别上升了3.7和0.4个百分点。省内务工农民工数量增长较快,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比重下降。2010年,在省内务工的外出农民工7618万人,同比增长了7.4%,占外出务工农民工总数的49.7%;而在省外务工的外出农民工7717万人,同比只增长了3.7%,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0.3%。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比重比上年下降0.9个百分点。中小城市务工农民工数量增长较快。据统计,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比例有所下降,从2001年的30%下降到2006年的28%;而在地级市和县级市务工的农民工所占比例上升,从2001年的48.2%上升到2006年的57.0%。农民工就业行业呈现明显的“两升一降”新趋势。农民工绝大部分仍然从事制造业、服务业和建筑业,但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就业比重有所上升,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重有所下降。2004年农民工在制造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的就业比重分别为33.3%、10%和22.9%,2009年则分别为39.1%、11.8%和17.3%,制造业和服务业分别上升了5.8和1.8个百分点,建筑业则下降了5.6个百分点。 (四) 农民工收入仍然偏低,但增长较为迅速。2010年,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1690元,而2008年城镇职工月均工资收入就已达到2436元。2010年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比上年增长19.3%,而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0.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8%。 (五) 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9年外出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在8900万左右,约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61.6%。这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 (六) 农民工居住方式仍以聚居为主,但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外出农民工的住宿以雇主或单位提供住房为主,约占51.8%。从外出农民工住所类型看,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宿舍的占33.9%,在工地或工棚居住的占10.3%,在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7.6%,与人合租住房的占17.5%,独立租赁住房的占17.1%,有9.3%的外出农民工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8%的外出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工在结构、就业、居住和生活等领域发生了新变化,与此相应,农民工的文化权益和文化生活必然也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农民工文化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二、 农民工文化生活的现状及特点 由于农民工身份上“亦工亦农、非工非农”的双重性、受教育程度不高、收入水平较低、生存压力偏大等因素,使得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呈现出文化权利意识薄弱、文化自觉程度较低、基本文化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文化消费能力不足、文化生活总体上比较匮乏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农民工群体缺乏身份认同,归属感弱,文化自觉程度低。在现行统计的城镇人口中,约有1.5亿农民工及其家属虽然常住城镇,但在公共服务等方面还没有完全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农民工群体渴望得到城市居民的承认和接纳,现实的身份又使他们难以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甚至会自觉不自觉地回避与城里人交往,形成自我隔离的状况,对城市缺乏归属感。由于缺乏身份认同、流动性大、归属感弱,农民工群体的自我认定和自我评价普遍较低,缺乏尊严感,造成文化意识的缺失,难以形成文化自觉。 (二) 农民工群体社会交往具有封闭性,文化交流和融合能力低。在职业上,绝大部分外出农民工(约81.9%)从事建筑业、服务业和制造业,工作环境相对封闭,同事也基本上都是外来农民工。在生活上,大多数农民工居住在工地、厂区或城乡结合部,较少居住在城市社区,在物理空间上与城市居民相对隔离,很少有机会参与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和使用城市社区文化设施。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工群体在文化素质、受教育程度、职业技能和社会交往等方面都处于劣势,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心理鸿沟”,缺乏文化交流的基础。因此,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生活和交往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和封闭性,交往对象基本上局限于老乡、朋友、亲戚和同事等,难以实现与城市居民在文化上的有效交流和融合。 (三) 农民工群体基本文化需求满足程度低、文化消费能力弱,文化生活总体匮乏。文化需求超越于生存和安全需要之上。目前,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而言,打工赚钱、养家糊口、维持生存仍然是最根本的需求。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从事着脏、险、苦、累的体力劳动,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劳动报酬低和社会保障不健全,从经济上、精力上和体力上抑制了他们的基本文化需求和文化消费意愿。调查显示,农民工在文化方面的开支非常小,高达31.4%的农民工没有任何文化消费。在有文化消费的农民工中,每月文化消费不足10元的占29.7%,50元以下的占22.7%。即每月文化消费不足50元(含零消费)的占83.8%。农民工打工之余的主要活动是睡觉(35%)、看电视(34%)和聊天(25%),此外还有15.1%的人读书看报,15.1%的人将闲暇时间花费在打牌或打麻将上,11.7%的人听收音机,9.1%的人选择上网,而看电影、看录像和上歌厅的人所占比重分别为5.3%、3.9%和2.8%。调查表明,农民工群体不仅渴望在文化上被“组织”,希望企业出面组织看电影、看戏,组织一些集体性的文化活动,而且也有强烈的发展型文化需求,渴望企业为他们提供技术培训、电脑和图书报纸。然而,即使是这些最基本的文化活动形式,目前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调查表明,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提供任何文化娱乐服务,即使提供也过于单一、贫乏,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基本需求。 (四) 新生代农民工在文化需求上呈现出新特点、新要求。与父辈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高,但吃苦精神和忍耐能力相对偏低;户籍仍在农村,但基本没有农业生产经验;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感较高,希望获得尊重和认可,渴望真正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但又缺乏融入城市的能力。他们的追求开始从物质层面向精神层面拓展:由单纯谋生向追求归宿感延伸;由忍耐坚持向追求权益平等延伸;由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向实现自我价值延伸。他们对文化的需求也从简单的娱乐消遣型向素质提升型转变,从被动旁观型向积极参与型转变,不再满足于现有单调的文化形式,呈现出了更高的文化期望和更强的文化消费潜力。这些特点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更加注重自我,更加注重维护自身权益。但是,文化素质、受教育程度、法律观念等方面的不足使得他们难以运用恰当的方式表达和维权,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将增加社会管理难度,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农民工参与文化生活,可以在精神层面增强对城市生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励他们自强不息、奋发进取,以自信、乐观的心态迎接城市新生活。特别是伴随着新生代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解决农民工的文化生活问题显得更加迫切。如果农民工文化需求得不到满足,文化权益得不到保障,必将对农民工家庭幸福及其个人发展乃至我国政治文明、社会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关注农民工文化生活,加强农民工精神家园建设,发挥文化缓解压力、抚慰心灵、激励斗志、凝聚力量、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独特功能,对于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增强归属感、尊严感和幸福感,激发上进心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 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特点及问题 “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序推进,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把农民工文化工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点工作之一,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文化权益的保障,使农民工文化工作呈现出不断完善、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一) 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日益重视农民工文化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把坚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重视城乡、区域文化协调发展,着力丰富农村、偏远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专门强调要“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社图函[2006]388号),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要性,把活跃和繁荣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小康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纳入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服务和管理的基本范畴,纳入文化工作者责任和义务的基本范畴。地方各级政府也紧紧围绕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做了大量有益探索。如深圳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努力实现“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公共文化服务的协调发展”,建成一个农民工能够自由享受的“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网络健全、产品丰富、营运高效、服务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文化服务。上海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进工地”活动 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意见》,对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开展农民工文化生活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 发挥公益性文化机构作用,不断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增强了对农民工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程度。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面向农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务。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正在逐步形成,特别是城镇街道、社区图书馆(室)和文化馆(站)等基层文化设施的不断完善,为农民工就近、便捷地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了有力的阵地保障。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都把面向农民工的服务列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了免费开放力度,为农民工提供图书阅览、文化娱乐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十一五”时期,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工不仅可以免费进入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进行阅读、观看展览,而且可以进入群艺馆、文化馆站参加群众文化活动和艺术培训。随着《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的出台,2012年底前我国各级美术馆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也将全部免费向公众提供,农民工的基本文化权益将得到更加坚实的保障。 (三) 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为农民工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近年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运用流动文化阵地和数字文化阵地,广泛开展送图书、送电影、送演出、送讲座到企业、进工地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服务,为广大农民工提供了更加便利、更加贴心的文化服务。深圳市在农民工集中的社区或工业区建农民工图书馆,根据工业区行业性质配备相应的图书,并根据农民工工作时间特点,将图书馆服务时间延长至晚上10点。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为农民工提供网上阅读、影视播放、知识讲座、信息查询、技能培训等文化服务,帮助农民工提升文化素质,增强就业本领。上海市结合世博契机,启动了“迎世博上海农民工基本素质教育培训工程”,依托东方社区信息苑文化服务平台成立公益性网络学校,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培训和服务,一年内共培训农民工200余万人。举办农民工艺术节等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大大丰富了广大农民工的文化生活。四川省开展的坝坝电影、坝坝戏、小型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民工文化活动及北京市组织的“北京外来工歌手大赛”和“首都情”——朝阳区民工流动电影放映活动都深受农民工的欢迎,调动了他们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 (四) 关怀农民工子女,开展面向农民工子女的文化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0年举家外出农民工3071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20%。农民工举家进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让子女接受更好的文化教育,以便将来更好地融入城市。但是受户籍制度制约,随流子女难以享受与城市儿童同等的文化教育。为了帮助农民工子女接受更好的文化教育,许多地方文化机构开展了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免费文化艺术服务,使农民工子女也能够享受和利用当地丰富的文化资源。如广州、中山等市文化馆举办的“少儿爱心艺术培训班”,贫困农民工家庭、单亲农民工家庭子女可获优先录取;佛山市举办的“寻梦佛山”外来务工子女艺术和阅读夏令营,专门针对外来务工子女开展文化活动;辽宁省群众艺术馆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四校农民工子弟小学建立了文化艺术活动基地,为农民工子女开设了合唱班、儿童画班、舞蹈班等兴趣班,为学生免费进行艺术辅导,无须学校和学生承担任何费用。 (五) 加大对农民工文化团体的扶持力度,培育农民工的文化主体意识。近年来,各地文化行政部门鼓励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队,吸纳有专长的农民工加入,使之成为农民工开展文艺活动的新载体。苏州市昆山开发区职工艺术团就是一支由80多名“新昆山人”组成的文艺团队,一直以来活跃在昆山的企业、街道、社区大大小小的舞台。完善扶持奖励机制,加大对农民工文艺创作的扶持力度。东莞市自2004年起,设立了共计500万元的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学艺术奖励专项资金,制定了《东莞市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学艺术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让以农民工为主的所有“新莞人”与本地作者享有同等的受扶持、奖励的权利。积极培育农民工文化品牌项目,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民工文化活动阵地,坚决抵制黄色、低俗、唯利是图的不良文化。上海市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群众文化活动平台,积极打造培育了“新上海人歌手大赛”品牌活动,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新上海人”搭建才艺展示的舞台;深圳市“外来青工文化节”针对广大外来青工的生活、工作和文化需求,设置了外来青工创业发展论坛、家政服务技能展示、外来青工征文、硬笔书法、摄影、才艺、歌手和原创歌曲征集大赛等10个全市性的活动项目,培育广大外来青工对深圳的家园意识。 (六) 鼓励社会参与,努力创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文化生活的良好氛围。近年来,各地积极鼓励用工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采用政企共建、购买服务、委托承办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文化服务。北京的“工友之家”、杭州的“草根之家”等社会组织,以外来打工者为服务对象,多次组织公益性大型文化活动,在农民工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深受农民工欢迎。深圳市还积极探索与用工企业共建图书室、电脑活动室等文化设施,为农民工就近使用文化设施、参与文化活动提供了便利。许多企业也逐渐把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作为提升职工素质、健全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北京市建工集团在工地开设“职工夜校”,配套建设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设施,为农民工提供素质培训、专题讲座、文化娱乐活动;京煤集团在矿区配套建设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等设施,丰富了矿工尤其是外来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目前农民工文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 体制不顺,农民工的基本文化权益缺乏制度化保障。我国长期实行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制度体系是导致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文化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制度性根源。城市户籍作为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凭证,使农民工在文化、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完全平等的待遇。其次,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可替代性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动接受低廉的劳动报酬、超常的工作强度、缺失的劳动保护等,农民工文化权益缺乏时间、精力和经济上的保障。 (二) 重视不够,农民工文化工作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以及企业、社区等对农民工的文化工作尚未给予足够重视,没有真正把农民工文化工作作为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系统工作来进行整体规划,一些工作往往带有应景、随机的色彩。农民工用工单位大多对农民工文化生活重视不足,没有把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范畴统筹考虑,不能满足农民工的文化需求。作为城市最基层的组织,社区对辖区内农民工文化生活关注程度不够,农民工参加社区文化活动积极性不高。 (三) 责任不清,农民工文化工作缺乏有效统筹。随着农民工问题的日益凸显,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妇联、共青团、工会及社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均参与和组织了一些农民工文化工作,但是,各部门在农民工文化工作方面的角色定位及职责任务不明晰,农民工文化工作缺乏统筹协作,尚未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难以形成合力。 (四) 保障不力,人、财、物投入亟待加强。“十一五”以来,各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虽然持续增加,但没有将辖区内农民工文化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所开展的农民工文化活动大多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门拨款,农民工文化工作缺乏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基本按行政区划和户籍人口来配置,造成部分外来人口密集的街道或社区设施负荷过大。此外,基层文化队伍建设仍然十分薄弱,各类人才严重匮乏,不能满足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文化需求。 (五)针对性不强,现有文化服务尚不能满足农民工特有的文化需求。当前,由于对农民工文化需求的了解不够深入和全面,农民工文化工作仍然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一方面针对农民工群体开展的文化活动总量不够;另一方面,很多活动内容和形式单一,尚不能满足农民工群体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特有的文化需求。部分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仍以单向的“送文化”模式为主,农民工的文化参与明显不足。 (六)宣传不到位,农民工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普惠特性认知不足。尽管目前各地已经规定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公众开放,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工对于已经开展的面向自身的文化服务了解不够,依然存在“心理门槛”,很少主动享受这些公共文化服务。此外,社区文化在农民工群体中的知晓率也不高,大部分农民工对社区内推出的免费公益性电影、文化演出、培训讲座等信息不太了解,对社区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普惠特性认知不足。 四、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随着各界对农民工问题的普遍关注,国家在保障农民工的经济权益和法律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在促进农民工的“社会融入”方面起到了明显效果。但是,大量农民工缺少精神生活、缺乏精神慰藉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在城市生活中难以实现“心理融入”。文化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桥梁。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建设农民工精神家园,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文化权益,是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农民工城市融入的必然要求,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必须把农民工文化工作切实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科学、长效、良性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推动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一) 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1.提高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党委、政府在关心农民工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关注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重视程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工作范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和考核体系。 2.明确常住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常住地政府是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满足农民工文化需求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农民工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建设、资源配置和服务要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使农民工能够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务,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文化隔离”现象。 3.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沟通协商和资源整合力度,形成合力,提高政府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服务能力和效率。建议成立农民工文化专项工作指导机构;整合现有资源,形成综合性的农民工文化服务工程,统筹解决农民工读书看报、看电视电影、上网、观看演出及参加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问题。 (二) 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农民工文化工作必须由政府主导,同时也必须充分调动用工企业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形成有机协调、多元互补的农民工文化服务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良好局面。 1.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单位应结合工作职责,围绕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文化权益,充分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在社会教育、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在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的骨干作用。继续加大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的力度,为广大农民工提供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符合农民工文化需求特点的文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公益性文化单位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将农民工文化服务量化指标列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 2.鼓励和引导用工企业开展农民工文化服务。各地政府应充分调动用工企业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积极性,抓紧研究与用工企业共建农民工文化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企业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指导,鼓励企业将农民工文化生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要采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在大型制造企业、工矿区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在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确保农民工文化生活的常态化。企业内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妇女组织,强化农民工的自身组织能力,提高农民工文化参与的组织化程度。 3.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建设。加强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建设,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和引导文化经营单位和文艺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种民间公益性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农民工文化工作中来;鼓励发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志愿者”队伍,为农民工提供志愿服务。 (三) 以城市社区为主要载体,通过文化交流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构建以社区公共文化设施为依托的农民工文化服务平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激发农民工的热情和兴趣,提升农民工的文化参与能力,促进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交往,使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生活。 1.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民工文化需求。社区文化设施建设要以常住人口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的规模、特点和文化需求,设置既适合本地居民又能满足农民工的公共文化设施,优化社区文化环境。 2.提高农民工的文化参与能力。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农民工利用社区文化设施,保证农民工与社区居民具有同等分享这些文化设施的机会与权利。针对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参与力相对较弱的特点,借助社区公共文化场所,对农民工开展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时事政策、劳动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社区文化活动的参与能力。 3.促进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文化交流。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促进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的交往,消除城市社区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隔阂,改变农民工文化交往圈的封闭性,让农民工逐步融入到社区文化生活中。 (四) 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文化服务产品供给机制。 1.加强农民工文化需求调查,提高农民工文化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文化需求调查,分析农民工文化需求特点和文化消费规律,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的文化活动形式,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2.尊重农民工群体文化需求的特性,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针对农民工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提供多样化服务。特别是要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对他们的价值观念塑造以及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引导他们按照现代城市文明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耐挫能力和融入能力。 3.鼓励、扶持农民工文化团体,引导农民工自发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充分尊重农民工的文化主体地位,用“种文化”的方式培育农民工文化艺术组织和农民工文艺骨干,扶持农民工用工单位自办文艺表演团体,鼓励农民工自编自演、自娱自乐,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4.加强引导,促进交流,提升农民工文化工作水平。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基层文艺工作者和文化团体深入农民工生活,组织创作和生产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组织和鼓励文化团体深入工地、厂房为农民工慰问演出;经常性地组织和举办既有思想性、知识性,又有趣味性和娱乐性的文化活动,推动和促进健康娱乐方式在农民工群体中的普及,丰富广大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文化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定期举办导向性和示范性的农民工文化活动、组织农民工文化工作会议等,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农民工文化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 (五) 建立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农民工文化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1.各级政府在编制公共文化服务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文化工作需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统筹考虑。 2.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农民工专项公共文化服务、特定文化产品购买和政策引导等方面的支出。文化部也将积极向中央财政申请相关专项经费。 3.加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大相关部门农民工文化活动经费的统筹、整合力度,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4.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农民工文化经费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农民工文化活动、文化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农民工文化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文化部拟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文化建设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研究,探寻农民工文化建设的基本规律和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下一步将根据调研结果,对调研报告中具体建议的实施方案进行进一步研究,同时吸纳和借鉴各部门农民工文化工作经验,与中宣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逐步建立起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体系,推进农民工文化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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