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值税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处理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 专利等无形资产入股,投资人取得了对应股权,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应该缴纳增值税,对于涉及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作出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第十一条并未提及专利等无形资产用于投资,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导致理解产生歧义,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明确此问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对类似业务进行处理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并适时根据政策变化,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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