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旅游法让导游服务更贴心]
近日,深圳导游王佳在刚刚结束的2013全国导游大赛上,获得中文组第一的好成绩,深圳导游的高素质在全国“叫响”。多年来,作为推动国内旅游业发展的生力军,导游人员功不可没。记者了解到,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旅游法)将使国内导游素质和执业标准更上一层楼,游客与导游也将共建和谐出游的良好关系。 游客不用现场付小费 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旅游法明确了从业条件,要求导游、领队必须持证上岗,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旅游服务合同签订后,即对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约束力。旅游者在异地旅游时,环境陌生、甚至语言不通,自我生存和保护能力降低,因此法律有必要针对这一问题对旅行社履行合同的行为给予更严格的限制,给旅游者以特殊保护。”法律人士介绍,由此旅游法规定导游或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 旅游法同时规定导游及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小费的实质是消费者为了获得某种效用满足而自愿支付的报酬,是一种服务费。”法律人士介绍,根据旅游法条款,导游可以收取小费,但前提是游客必须是自愿。另外,境外旅游通常都有支付小费的习惯,但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应向游客明确说明,合同未说明而事后要求交纳的,也视为“索取”。 而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额外消费,都是违背了游客的真实意愿。“前段时间发生北京黑导游持刀明目张胆地强迫购物,有时一些导游还会用‘别人都买了,你怎么不买呀?’这样的说辞变相强逼游客消费,今后这些现象都将是旅游法的惩处对象。” 导游带团 没有收入压力 “国内非法导游、强索小费、强迫购物等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导游薪酬模式极为相关,而更深层次是导游用工制度决定的。” 市旅游协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导游要么是行政或事业单位员工,要么是企业职工,工资和奖金等相对较有保障;而现在不少导游已经成为‘自由执业者’。”该负责人介绍,现阶段导游收入来源主要有基本工资、带团津贴、佣金分成或回扣和小费等。大部分社会导游没有基本工资,所谓带团津贴也非常低,以致一些导游纷纷变身“导购”,逼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购物等收取提成。 旅游法的实施将改写目前导游的用工制度,将导游与所属旅行社更紧密地“绑”在一起,让导游带团没有收入上的压力。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作为用人单位,对其所录用的作为正式员工的导游要履行三项法定义务。首先是订立劳动合同;其次是应当按照其与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方式,向导游按月支付工资及其他形式劳动报酬;另外旅行社还应为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仍可根据导游工作特点,确定导游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和奖金等合法收入组成,但应坚决杜绝以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有法律界人士解读。 正式员工用工制度明确了,而对于旅行社旺季临时聘用的社会导游,旅游法也有明文规定,即旅行社临时聘用社会导游,需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现在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包价合同中,仅包括了旅游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而以后的包价合同,将明确列出导游服务费用是多少。而这笔费用由旅行社收取后,将全额支付给临聘的社会导游。”法律人士介绍。 另外旅游法还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这是当前旅游市场乱象之一。”市旅游协会人士介绍,旅行社把旅游团交给社会导游,反向导游收取“人头费”或“买团费”,为收回“成本”,导游就可能在游客购物上面打主意。 相关链接 深圳为导游搭好职业舞台 记者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获悉,为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深圳坚持实施“旅游行业素质提升工程”,并取得长足成效。 我市首先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导游、领队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我市多名导游参加全国导游大赛获得良好成绩;其次以赛代训开展旅游企业素质提升工作,联合人社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深圳市导游员职业技能大赛和酒店职业技能大赛;三是做好旅游高级人才培训,连续两年组织我市旅游企业负责人到香港、澳门学习,开展学习三地旅游监管法规的活动,提高行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 以上内容来自: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黎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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