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量问题退车可退车船税
2013.9.2中国税务报作者:王雅平
近日,某地税机关接到了纳税人张先生来电咨询。张先生2013年1月购买了一辆排气量为3.0升的商务乘用车,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次性缴纳2013年全年车船税1800元,不料今年8月份,该商务车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经销商,并于8月取得退货发票。张先生咨询,退回经销商的车辆已经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退还?
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种税。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因此,张先生在购买车辆缴纳车船税后,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经销商的,可以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张先生2013年1月缴纳全年的车船税1800元,发票载明8月份车辆发生退回,可以申请退还的车船税额为1800÷12×5=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