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书 申请人:白新峰,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59号院5号楼1单元。手机13592001851。 被执行人:王丙陆,男,汉族,农民,1958年7月1日生,住偃师市城关镇新城村8组。手机15090181393。 申请目的: 1. 将被执行人王丙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1月18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偃镇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判令王炳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52159.50元及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计息,从2004年7月8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60元,实际支出费用1300元,共计3360元由王炳陆承担。 2005年,白新峰依据该判决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2008年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发现王丙陆正在其猪场养猪之后,王丙陆便谎称是与其内弟合伙养猪,执行人员未予认真核实,没有要求其进行财产申报,连调查笔录也未制作,甚至连个联系号码也未让他提供,便按猪价的一半计算,导致本应执行的卖猪款减少了一半。 最近据了解,王丙陆自2008年被执行之后,一直是在其养猪场进行养猪经营,根本没有离开过新城村。 该养猪场完全是王丙陆个人出资所建。根本没有其内弟出资一事,没有妻子,何来内弟?没有合伙协议、合伙出资,何来合伙经营? 王丙陆在我申请执行之前与其妻子所谓的离婚一事,纯属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假离婚,多年来一直是离婚不离家,实际上除了一张离婚证之外,跟正常夫妻没有什麽两样。 执行人员到场,她极力为王丙陆开脱,企图使王丙陆逃避被执行,不仅不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反而提供虚假情况。这一事实也是有力证明。 我在2010年夏季曾经作出了一定让步,与王丙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王丙陆并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我提出了书面的恢复执行申请,并申请法院责令王丙陆全面申报财产,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对其报告是否真实进行核实,并拍卖其猪场等财产等,但至今未见偃师市法院有任何有效行动,也未将王丙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鉴于上述情况,使本案得以早日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特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王丙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此致 偃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白新峰 2013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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