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九)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挂账留抵出口退税企业纳税申报问题 对于挂账留抵出口退税企业,由于退税申报问题,导致试点纳税人无法正常申报,为解决此类纳税人申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调整后方法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调整计算方法申报的条件 (一)期初挂账留抵纳税人,即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0; (二)免、抵、退税纳税人,即第15栏“免、抵、退税应退税额”>0; (三)受第15栏影响,导致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0的纳税人。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试点纳税人,省局将开放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栏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栏次和第19栏“应纳税额”本月数栏次,由纳税人按照以下申报规则进行纳税申报。 二、具体填写方法 1.选择【15栏与13栏本月数之差】与【13栏本年累计】比较,取其中小的数填入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栏次。 2.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本月数=第12栏-第14栏-(15栏-第18栏本年累计)+第16栏(除第18栏外,其余均为“本月数”列); 3.第19栏“应纳税额”本月数=第11栏-第18栏(均为本月数列) 三、其他事项 由于申报系统目前未做调整,因此各市遇到符合条件的挂账留抵退税纳税人,应填写《挂账留抵退税纳税人申报申请表》上报省局,由省局针对上报纳税人开放相应栏次,由纳税人按照上述申报规则完成申报。 附二:申报情况对比表填写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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