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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建议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

 五色清江 2013-11-09

网易财经3月3日讯 全国工商联环保协会今日在京举办媒体说明会,发布代表和委员的提案议案,其中一份提案建议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

提案称,目前,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中存在的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水价形成机制单一,水价不能反应供水成本的变动。与此同时,近几年水价成本不断攀升,供水企业亏损严重。二是成本约束机制缺乏造成供水成本不实。提案称,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1)》数据计算,2011年,2011年36个大中城市的管网漏损率平均为14%,最高的城市为大连市,高达33%。大城市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中小城市了。

提案建议,实施水价成本公开与成本监审;明确水价定价机制;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

以下是提案全文:

关于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的提案

建议承办单位: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

我国城镇居民用水长期被看作是公益性物品,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之下,水价长期偏低,不能反映水的商品属性,更不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直接影响到了供水的服务,甚至影响到了供水质量。同时由于缺乏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水价调整不能被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接受,以至于供水行业入不敷出,水厂严重亏损,也使国家财政补贴负担沉重,严重影响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至2012年底,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简称水价),含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平均为2.94元/吨(按各城市2011年居民生活用水量加权。其中58%的城市水价在2~3元/吨,33%的城市水价大于3元/吨。

世界银行在对发展中国家居民可承受水价研究表明,家庭收入的5%为可支付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上限。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曾提出,我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费支出占家庭平均收入的2%~3%是比较适宜的。据统计,我国水费支出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超过1%。在水价最高的天津市,其水费支出占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仅为0.8%。可见,我国城市水价远未达到世界银行提出的居民可承受上限,与有关部门提出的占家庭收入适宜比例也有一定距离。目前,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中存在的两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水价形成机制单一,水价不能反应供水成本的变动。我国目前的城市供水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政府进行价格管制的依据主要靠供水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而非合理的社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由于成本信息不对称,难以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必要的约束,政府对供水价格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企业间的讨价还价。

与此同时,近几年水价成本不断攀升,供水企业亏损严重。电价、原材料、人工等供水成本大幅提升。据测算,用电成本占单位制水成本比例近20%,如北京市的大工业电价在近十年上涨了50%。人工成本增幅更大,北京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近160%。但近十年北京的水价上涨明显滞后,2003年为2.9元/吨,2013年为4元/吨,上涨38%。

供水成本的不断高涨催生了水价倒挂现象,其结果必然导致水厂长期亏损。2012年,全国约30%的城市供水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供水企业迫于资金压力,难以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水质问题被长期忽视,供水质量无法得到较大提高,供水陷入低价低质的恶性循环。

二是成本约束机制缺乏造成供水成本不实。由于对供水企业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造成其供水成本不实。例如,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的管网漏损严重、供水单位人员超编、成本分摊不合理等导致的供水成本中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至今仍未得到解决。建设部在2002年颁布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最高不超过15%”。但是实际情况远未达到标准要求。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1)》数据计算,2011年,2011年36个大中城市的管网漏损率平均为14%,最高的城市为大连市,高达33%。大城市尚且如此,更不用说中小城市了。供水单位人员超编现象也非常严重,很多城市供水企业人员超编在50%以上。

基于以上原因,现提出如下建议:

1. 实施水价成本公开与成本监审

推行水价成本公开,可以大大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水价成本监审奠定坚实基础。成本公开可让公众清清楚楚地了解供水企业的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主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一是要建立成本考核指标体系,规范水价成本的核算方法。二是要实行供水企业成本预审和认证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成本资料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建立供水行业平均成本统计、核算制度,为物价部门审核和论证提供依据。

2. 明确水价定价机制

明确水价构成及调整原则,包括规定供水成本的审核、水价调整的启动条件和可以纳入的调整因素等。同时,成立成本监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定价成本的合理性、赢利水平测算的科学性进行复核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

进一步明确水价的周期性调整原则。可参照国外做法,根据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居民可承受能力,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比如以三年为周期,对水价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宜采取“小幅稳进”的方式,上涨幅度不宜过大、速度不宜过快。

4. 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召开由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和引导,以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利益相关者了解水价构成、计价方式、不同水资源间的比价和差价,以及水价调整的原因等,完善水价听证制度,增强听证制度的公信度。

5.建立水价补贴补助机制

建立供水企业价格补贴机制,在保障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兼顾供水企业效益,可运用公共财政资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给予企业及时足额补贴,保证供水企业的合理赢利和可持续发展。

李贵民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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