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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提单与海运单

 陆小佳的图书馆 2013-11-10

 第三节 提单记载的内容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熟悉",从历年考试真题考试来看涉及题目不多,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在货代英语的缮制单证操作中比较容易考到,所以也应该好好掌握,如何来缮制海运提单】

  一、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的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实践中的提单记载内容详解:

  1.船名(name of vessel)

  若是已装船提单,须注明船名,若是收货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2. 承运人名称(name of the carrier)

  因承运人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记载其名称,以便收货人明白谁是合同中的承运人。

  3.托运人名称(name of the shipper)

  托运人属于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记载其名称也是非常必要的。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如果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提单必须由托运人背书后方可转让。

  4.收货人名称(name of the consignee)

  收货人自取得提单之时起,便成了提单的关系人,有关收货人名称的记载方法因不同需要而有所不同,如记名提单直接载明收货人名称;指示提单只载明指示人名称,也可只记"指示"字样,即由托运人指示。

  5.通知人名称(name of the notified party)

  在记名提单上就没有必要再填上通知人名称。在指示提单上,通知人栏中托运人会写明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和公司名称,通知人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6.装货港、卸货港和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port of discharge, port of transshipment)

  为了有利于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和确定运输合同的准据法,同时还明确了港口,如在那个港口卸货等。

  7.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和体积等(description of goods, marks & No., number of package or container,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etc.)

  以上信息都是由托运人提供,这些说明也是提单内容比较重要的部分。

  8.运费的支付(payment of freight)

  有关运费支付的时间和付款人都应在提单上注明。如货主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承运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注意: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一般可以对应CFR 或者CIF

  FREIGHT TO COLLECT 运费到付 一般对应 FOB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

  (1)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的日期是一致的。

  如违反这一原则,无论是提前还是推迟,都将产生外贸合同中买卖双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货方的法律责任问题,不仅会导致贸易合同撤销的责任赔偿,还可能会追究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2)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应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

  (3)提单签发的份数:按航运惯例通常是正本提单一式两至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去效力。

  但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但副本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或背书转让,只能供有关作业参考。

  10.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

  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手续后才能生效。有权签署提单的有承运人或船长,或由他们授权的代表。

  在实际中,尤其在班轮货物运输中,大多由船公司的代理人签发提单,但代理人必须经由船公司授权方能行使提单签发权,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提单与承运人签署提单一样有效。

  二、提单正面和背面的印刷条款

  1.提单正面的印刷条款

  提单的正面通常会有下列印刷条款:

  (1)确认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在货物或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接受货物或集装箱,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所列条款,将货物或集装箱从装运港或起运地运往卸货港或交货地,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责任条款。

  (2)不知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没有适当的方法对所接受的货物或集装箱进行检查,所有货物的重量、尺码、标志、品质等由托运人提供,并不承担责任的条款。但是该条款并不一定有效。

  (3)承诺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示承认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承诺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而且也要求货主承诺接受提单条款制约的条款。该条款也称代拟条款。

  (4)签署条款

  该条款是承运人表明签发提单(正本)的份数,各份提单具有相同效力、其中一份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和提取货物必须交出经背书的一份提单以换取货物或提单的条款。

  2.提单背面的印刷条款

  全式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条款,另一类是任意性条款。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或港口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无效。

  任意性条款是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或港口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定的条款。这些条款也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依据。但是这些条款不一定有效。

  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有:

  (1)首要条款和提单使用法:是用以明确提单所适用法律的条款。

  (2)定义条款:是对与提单有关术语的含义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3)承运人责任条款:是用以明确承运人承运货物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的条款。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

  P115 《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ude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5)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责由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的条款。

  (6)特定货物条款:是用以明确承运人对运输一些特定货物时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或为减轻或免除某些责任而做出规定的条款。在运输一些特殊性质或对运输和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时,就会在提单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如:舱面货、活动物、危险货物、冷藏货、木材等特定货物。



 第四节 提单的使用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掌握",重点要掌握的内容是"提单的背书"这部分,这是考试比较喜欢出题的地方。】

  一、提单的签发

  1.提单的签发人与签署

  (1)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

  (2)提单签署的方法:

  传统的手签法;如信用证不规定必须手签提单,则可采用印摹、打孔、盖章或任何其他机械的或电子的方法。

  2.提单记载内容

  要求提单签发人在签发提单前,必须对提单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对、审查,且提单的签发应当以货物的原始收据为依据,即以杂货运输中的收货单或集装箱运输中的场站收据为依据。

  3.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

  提单有正本和副本提单之分,正本提单有法律效力,副本提单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提单应标注"Original"字样,副本提单标注"Copy"的字样。

  (1)提单可以一套多份正本提单,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自动失效。提单签发的份数应分别记载于所签发的各份正本提单上。

  正本提单应标注"Original"字样,当需要表示全套提单中,每一份是其中的第几份时,如全套提单一式三份,应使用"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Third Original"等字样。

  (2)提单上记载的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应注意的是船舶开航的日期并不是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二、提单的更正

  1、提单的更改

  提单的更正要尽可能赶在载货船舶开航之前办理,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手续。

  2、提单的补发

  如果提单签发后遗失,托运人提出补发提单,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提供担保或保险金,而且要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将提单声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三、提单的背书

  提单转让的规定是:记名提单,不得装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指示提单"在转让时所需要进行的背书。是指转让人(背书人)在提单的背面写明或者不写明受让人,并签名的手续。

  背书有记名背书,指示背书和不记名背书几种方式。

  1.记名背书(也称完全背书)

  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将成为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不能再次背书。

  2.指示背书

  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写明"凭XXX指示"的字样,同时由背书人签名的背书形式。经过指示背书的指示提单还可以继续进行背书,但背书必须连续。

  3.不记名背书(也称空白背书)

  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有自己签名,但不记载任何受让人的背书形式。经过不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将成为不记名提单性质的指示提单。

  注意!

  提单经过背书后,当发生货损货差事故时,正本提单的受让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四、提单的缴还

  收货人提货时必须以提单为凭,而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则必须收回提单并在提单上做"作废"的批注。

  提单在没有缴还给承运人时,承运人必须继续承担运输合同和提单下的义务。如承运人无提单放货,他就必须为此而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实际提货的人是原本是有权提货的人也不例外。




 第五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与中国海商法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熟悉",根据教材主要是把《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区分搞清楚,为后边做案例分析打好理论基础】

  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

  一、《海牙规则》

  1.制定《海牙规则》的背景

  《海牙规则》是在1921年国际法协会制定的提单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在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召开的26国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上制定了《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

  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①提供适航船舶的业务 ②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2)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

  所谓"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一般可理解为:在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时则为"钩到钩"期间,亦即货物挂上船舶吊杆的吊钩时起,到脱离吊钩时为止。如果使用岸上吊杆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

  《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包括两类:一是过失免责,一是无过失免责。

  (4)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交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不在此限。

  (5)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这是国际公约约束提单条款和运输合同条款的重要规定。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①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②对于装运易燃、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如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项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

  ③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引起的承运人或其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

  (7)索赔和诉讼时效

  索赔应在接受货物之前或当时提出,否则就应被视为货物已按提单所述情况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如果损坏不明显,则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如货物交付时已经联合检验,就不需要提出书面通知。

  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

  (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海牙规则》的规定。《海牙规则》还规定了,提单上虽注明《海牙规则》,但该提单不在缔约国内签发时,该提单也不能适用《海牙规则》。

  二、《维斯比规则》

  1.制定《维斯比规则》的背景(了解)

  1967-1968年在布鲁塞尔又召开了外交会议,制定了《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该议定书不能单独使用,而是要和《海牙规则》合起来使用,因此就有了《海牙--维斯比规则》。也称《维斯比规则》。

  2.《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出的修改如下:

  (1)明确善意受让提单人的法律地位: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

  (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可以超过1年

  (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将货物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者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4)承运人的雇佣人在侵权行为之诉时的法律地位:将航运公司雇用人、代理人等视为合同一方(与承运人)享有承运人的权利。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①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起运;②本合同须受本公约各项规定或者给予这些规定以法律效力的任何一国立法的拘束。

  三、《汉堡规则》

  1.制定《汉堡规则》的背景

  《汉堡规则》的正式名称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2.《汉堡规则》的改变的主要内容

  (1)推行完全过失责任制:删去了争议最大的航行过失免责条款及其他列明的免责条款。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

  (3)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4)关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对此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在由于承运人、其雇用人呢或代理人的过失所造成时,承运人才负责赔偿责任;如经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其雇用人或代理人在扑灭火灾中犯有过失致使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

  (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

  将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835SDR或者每公斤2.5SDR,以其高者为准。

  (6)关于舱面货

  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因装在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7)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承运人将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须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都有责任,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应负连带责任。

  (8)关于保函问题

  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对第三方一概无效。且如果发生欺诈则该保函对托运人也属无效。

  这一规定的意义重大:第一,保函得到合法化,而目前在不少国家例如美国,保函是不合法的。这一原理被普遍接受。第二,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承运人在接受保函时要谨慎处理,起到了抑制使用保函的作用。

  注意!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9)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第一、将时效从一年扩展为两年;第二、被要求赔偿的人,可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并可再次声明延长。

  (10)关于管辖权

  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但该法院必须在下列范围内选定:

  ①被告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或分支机构订立的;

  ③装货港或卸货港;

  ④海上运输合同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

  (11)公约适用范围

  缔约国的进出口贸易海运都要适用《汉堡规则》。

  (12)允许使用其它单证

  如果承运人签发除提单以外的其他单证用以证明收到交运的货物,这种单证就是订立海上合同和由承运人接受该单证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四、中国海商法

  1、中国《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目前调整海商法律关系的重要的法律规范。

  2、《合同法》是调整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法律规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除受《海商法》调整外,还受《合同法》的调整。就对合同的规定而言,《合同法》是普遍法,而《海商法》是特别法。

  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将货物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者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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