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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住建局关于工程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xql696 2013-11-29

临猗县住建局关于工程建设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山西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山西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实施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临猗县区城内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的对象包括临猗县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各类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等。各实施对象在开展政务活动和经济活动中,应当认真落实有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分类标准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七)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信用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包括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各种受表彰记录;

(三)提示信用信息:个人与金融机构、商业机构或公用事业单位发生信贷、借贷、赊购关系时没有按时履约记录;欠缴依法应缴税费记录;

(四)警示信用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可以记入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

第三章激励和惩戒的措施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照法规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一)对拥有第八条所列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将存在第九条所列提示信用信息、第十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依法在评优评先、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三)对存在第十一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法律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同时,对存在第十一条(一)至(五)款所列情况的个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工作人员职务提升、职称评聘活动中,应查询个人信息报告。对于个人信用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公民个人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时,应向资格审查部门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对于个人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的,资格审查部门应在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机构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业主、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查询有关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信用不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政府经济活动的,在提交个人信用报告的基础上,同时应提交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及时将其使用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披露。银行、通信行业应该逐步将核实身份信息作为落实实名制的必要手续之一。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必须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倡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投保业务时,必须查询投保人的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好的投保人,在保费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状况不好的投保人,特别是对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和发生交通、生产、火灾、医疗等事故以及逃废债务、偷逃骗税、偷盗抢劫等不良记录的投保人,应当提高其保费标准。

第十八条 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实行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披露严重失信行为,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披露的重点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秩序的重大失信行为,包括非煤矿关停整顿、环保违法违规、食品药品安全、商业贿赂、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欠缴逃缴社保资金、用人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违章(包括交通违法)、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关联交易、部分高管人员失信、部分党员干部和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等突出问题。

临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

住建局建筑市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工 作 制 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解决建筑市场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和信用缺失等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中冶工发[2009]9号)和省市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项目公开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共享目录,依托政府网站设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实现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建筑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筑领域诚信体系。

二、工作任务

1、编制和发布建筑市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规范有序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实施。

2、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梳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依据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整合相关信息资源,促进信用信息在建设领域中共享共用。

3、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和公共监督机制,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局属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对局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不定期评估公布,促进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

三、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概况、建设时间、投资规模、项目经理、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信息等内容、责任单位:建工股

2、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信息事项,招标公告,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责任单位:招标办

3、征地拆迁信息:包括征地拆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项目用地审批意见、项目涉及征地、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和已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等内容。责任单位:拆迁办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设计变更管理依据,项目变更时间,变更原因,资金变更、变更内容、审批单位等责任单位:建筑设计室

5、合同履行信息:包括施工单位项目考核、参建单位主要相关人员按合同履行到场信息,建设单位按合同岐付资金信息、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责任单位:建工股

6、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质量安全监督负责人,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及结果,项目质量安全鉴定结果等内容。责任单位:质安股、质量监督站、安监站

7、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交竣工验收时间、验收结果、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核准内容、档案、监理、环保、消防等单位项目验收报告等信息。责任单位:质量监督站

(二)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责任单位为:建工股、招标办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年检结果等内容。

2、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3、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4、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信息及重合同守信用情况等内容。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地市级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信息,以及驰名、著名商标信息等内容。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地位、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欠薪及欠缴社保金信息:包括欠薪时段、欠薪总额、欠薪记录机关、欠缴社会保险种类及金额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责任单位为:建工股、拆迁办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地址信息等内容。

2、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地市级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局系统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局属各单位要大力配合支持,依据各自职能完成相关信息目录整理,公开及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问责。

2、建立项目信息和信用公开联络员制度,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局属单位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与报送的日常工作,局属单位联络员在每月25日前向局联络员报送本单位建设领域项目信息,由局联络员统计汇总后由每月底上报县清控办。

建设局责任单位及联络员:

樊 墩 建工股 15835278118

工 作 总 结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为确保我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我局及时成立临猗县住建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李红江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招标办、主任由招标办程海龙主任(兼)。结合我局实际实际制定了《临猗县住建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实施步骤。同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临猗县住建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和《临猗县住建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各相关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了我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公开渠道,落实信息发布

根据工作安排,我县已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群,我局及时链接到临猗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截至2011年12月15日,临猗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已发布招投标信息59条。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信息发布工作有序推进

为确保我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深入我局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并召开工作推进会进行强调。

四、探索工作措施,建立信息发布机制

我局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办公室做好后台及技术的支持工作,同时我局将专栏建设工作和动态监测工作相结合,优化信息采集流程,由项目管理部门上传项目手续办理信息,便于动态了解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做到了信息一次发布多处共享,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流程,制定《临猗县住建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确定了各部门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组织成员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开展专项培训工作,规范信息采集、发布程序,落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即项目管理部门定期上报,分管领导把关审查,确保了专栏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五、存在的困难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开展,我局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单位发布的部分信息资料不全;二是一些单位对信息的审核把握不太准确,所涉及的机密和隐私的尺度拿不准,导致信息发布量不够多、面不够广;三是信息公开标准不够详细。

下一步,我县将继续加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力度,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公开。按照治工办统一部署,扩大项目公开范围特别是加强不良信息的发布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平台建设工作,不断充实完善信息平台相关信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内容,继续重点推进与社会发展、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及时、规范做好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力争做到覆盖全县工程建设各个领域,并注意及时更新维护。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检查从严,监督从严,以检查信息内容完整性、内容规范性及内容更新及时性等方面情况为重点,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不断推进,不断有新突破。

三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发布,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是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和指导,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积极做好信息反馈和材料上报工作。

五是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立足长远,积极完善制度,努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一方面,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采集、整理、审核、发布机制,使项目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推动出台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关制度,以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推进我局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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