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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受访者的言论之“失”

 songsgt 2013-12-04
一个受访者的言论之“失”
2013.12.2人民法院报
□ 王晓丹 卞钱忠

    时间:2013年11月28日

    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法庭

    案由:名誉权纠纷

    案情:江阴电视台在对时任江阴市烹饪协会副会长的李某进行采访时,李某表示限制“三公”消费政策对酒店影响较大并举例讲到某酒店已经“快打烊了”。该酒店的业主刘某认为李某的言论侵犯了其名誉权,对酒店经营造成负面影响,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为了解中央限制“三公”消费政策对江阴餐饮行业的影响,2013年5月,江阴电视台对时任江阴市烹饪协会副会长的李某进行了采访。采访过程中李某表示,该政策对江阴餐饮行业影响较大,今年至少有15%的餐馆关门,他还举例说道:“像我们前面某酒店,也算中档不到一点的,马上要打烊了”。

    江阴电视台于2013年5月17日17点在新闻综合频道“第一现场”栏目中播出了以“小城餐饮‘变局’:高端餐饮企业遭遇‘寒冬’,中档餐企运行平稳,餐饮行业面临大洗牌”为题的采访类节目。

    节目播出后,被李某举例提到的酒店的业主刘某认为,李某捏造其酒店打烊歇业的行为给酒店经营带来不良影响,侵害了其名誉权,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相同电视台相同栏目组以相同形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现场

    侵权主体  媒体还是个人

    开庭时,原告刘某及被告李某本人均未到庭。刘某的代理人当庭提供了电视台播出节目的视频资料。

    “就算本案存在原告所诉侵犯名誉权的事实,那么侵权的主体也是电视台,而非李某。原告提供的电视台播出视频恰恰也证明了这一点。”李某的代理人说。

    “虽然该段视频由电视台播出,但内容却是被告本人陈述的。被告不应该凭空捏造事实对他人酒店经营情况进行诋毁,或者说得严重一点,那是诅咒。”刘某的代理人立即反驳道。

    “电视台在播出该段节目前有没有征得李某的同意?”主审法官当庭询问李某的代理人。

    “没有,电视台自行剪辑并播出了节目,没有征得被告的同意,具体内容也未经被告审核。”李某的代理人答道。

    刘某的代理人则认为,李某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的身份是明知的,也明知该段节目会在电视台播出,但仍然妄自揣测“某酒店快打烊”的事实,理应对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动接受采访  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关于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区分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李某接受采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成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双方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李某作为江阴市烹饪协会的副会长,其关于餐饮状况评价的言论在本地行业内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接受当地具有普遍收视率及影响力的电视台的采访时,其对原告所开办的酒店进行不切实际的推测和评论,致使酒店营业额一落千丈,损失惨重。”刘某的代理人首先发表辩论意见。

    “李某基于协会副会长身份,出于对整个餐饮行业的关心,被动地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其与业主刘某并不熟悉,根本没有诋毁其名誉权的主观故意。”李某的代理人称,“客观上李某也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据了解,刘某经营的位于河北街的某酒店确实经过改造后转行经营茶座了,这一事实业内人士在谈到近来餐饮行业不景气、很多饭店纷纷转行时也会经常提到。”

    原告诉请被驳回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合议庭决定休庭进行合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

    合议庭认定,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本案中,李某作为江阴市烹饪协会副会长被动接受了江阴电视台的采访,刘某认为电视台播出的采访内容已经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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