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王五十年與武王八年說 下愚曾述及“清華簡”《保訓》:“惟王五十年”及《耆夜》:“武王八年”二語,示“清華簡”篇為近人偽作。 一、悉知“惟王五十年”之惟為發語詞,如同“惟十三祀”之惟,“惟王元祀”之惟。惟十三祀即十三年,惟王元祀即王元年,惟王五十年即王五十年,即姬昌稱王五十年。查遍先秦諸典及後世有關典籍,皆無文王五十年之說。當然,造簡者亦非向壁虛構,而是剝《書?無逸》“文王受命惟中身,厥享國五十年”而成。此亦用後人所為之文,況前人之所為之事。 剝則剝也,其言則荒疏不經。作簡者何以如此荒疏?久思之,得其竅也,同篇不有“昔在殷王中宗????,肆中宗之享國,七十有五年”,“肆(殷)高宗之享國,五十有九年”,“肆(殷)祖甲之享國,三十有五年”耶?殷王,王也,文王,亦王也,彼享國七十有五年,此享國五十年,如彼稱“惟殷高宗七十五年”,即殷高宗七十五年,可;此亦“惟(文)王五十年”,即(文)王五十年,不亦可乎? 模仿可以模仿,照葫蘆可以畫瓢,然則畫虎不成反類犬! 上所列殷諸王,繼前人基業,其即位之時即稱王之時,其享國時亦為其稱王之時,故可稱“惟王(殷高宗)七十五年”,但文王繼前人之業非繼王業,而是繼為西伯。其所享之國乃殷所屬之邦國周。故文王享國五十年非其稱王五十年,“清華簡”稱“惟王五十年”則非。 今檢《尚書?無逸》之註疏有關於此之說法。 《尚書》孔穎達《正義》:“經言‘受命’者,鄭玄云:‘受殷王嗣位之命。’然殷之末世,政教已衰,諸侯嗣位何必皆待王命?受先君之命亦可也。王肅云:‘文王受命,嗣位為君。’不言受王命也。”王肅雖不言受王命,亦未排除受王命,因肅未明指受誰之命,王可,先君亦可。但不論其受殷王命或受先君命,皆為西伯,鄭玄“受殷王之命”不必說,即王肅所言:“文王受命,嗣位為君”是受先君之命,先君者公季也,公季武王成辟後追認其為王,故亦稱王季,非當時已稱王,當時仍為西伯也。受西伯之命繼位,當然只能作西伯。 其實,殷之末世,雖政教漸衰,但余威猶在,紂受崇侯蠱惑,拘西伯昌於羑裏,比之唐時方鎮割據,尾大不掉之勢,猶勝多多。鄭說不為無據。 蔡沈註謂:“文王為西伯,所統庶邦,皆有常供。春秋貢於霸主者斑斑可見。”“受命,言為諸侯也。”蔡註仍以文王為諸侯,為西伯,而非為天下共主。所謂文王乃周後人對先人之追謚,尊崇。 《史記?周本紀》:“西伯蓋即位五十年。其囚羑裏,蓋益易之八卦為六十四卦。詩人道西伯,蓋受命之年稱王而斷虞芮之訟。後十年而崩,謚為文王。改法度,制正朔矣。追尊古公為太王,公季為王季:蓋王瑞自太王興。” 西伯即位五十年卽西伯在位五十年,依此説法,姬昌及其終,只稱西伯。故《保訓》開篇當書:“惟西伯五十年”或直剝《無逸》語,書“文王享國之五十年,時維暮春····”。 《史記》稱:“詩人道西伯,蓋受命之年稱王而斷虞芮之訟。後十年而崩,謚為文王。”則史遷以為,受命之年,卽斷虞、芮之訟之年,卽自稱王,謚為文王,皆詩人之言,非史家所錄。見《詩?大雅?綿》,《大雅?綿》為周後人作。與《竹書》相證,昌至薨,《竹書》仍稱其西伯,而不稱王(見後)。卽令昌自稱王,至其身後紀年之十一年(或十三)年,仍大勛未集,未昭告天下,天下共主仍為商紂,自然未上謚號。大勛未集,天下未定,如何上謚?上何謚?《逸周書?文傳解》有文王受命九年(卽其辭世之年)之錄。卽令文王自稱王,亦不過九年或十年,此乃史界公認之事,何有文王五十年?何能言“惟(文)王五十年”?這是常識! 若此例可援,則漢獻帝建安十八年(213)五月,獻帝冊封曹操為魏公,加九錫、建魏國,定都於鄴城,魏有冀州十郡之地,置丞相、太尉、大將軍等百官。獻帝許其“參拜不名、劍履上殿”,如漢丞相蕭何故事。 建安二十一年(216)夏四月,獻帝冊封操為魏王,邑三萬戶,位在諸侯王上,奏事不稱臣,受詔不拜,以天子旒冕、車服、旌旗、禮樂郊祀天地,出入得稱警蹕,宗廟、祖、臘皆如漢制,國都鄴城。王子皆為列侯。名為漢臣,實則皇帝。冬十月,漢獻帝又賜操冕十有二旒,乘金根車,駕六馬,設五時副車。 孫權擒關羽、取荊州後,曾遣使入貢,向操稱臣,勸操代漢稱大魏皇帝。操麾手下群臣亦向曹操勸進。操稱:“若天命在吾,吾為周文王矣。” 建安二十五年正月(220)正月,操病死洛陽。是年十月,魏太子丕受漢禪,建國,號魏;謚操為武帝。 援《保訓》稱周西伯昌五十年為“惟王五十年”之例,則建安二十五年當稱“惟(魏)武帝七年”,其事則可書為“惟武帝七年正月,帝薨於洛陽,是年冬十月,太子丕受漢禪,建國,號魏。”荒天下之大唐! 二、《耆夜》“武王八年”之書,說明“清華簡”為近人偽作。 翻一翻《尙書》、《左傳》、《逸周書》、《國語》、《呂氏春秋》等,均無“(周)武王某年”之記載,嚴格說來,這些書都不是編年史。只《春秋》用魯之諸公謚號紀年,是真正的編年史。但《春秋》亦無“武王某年之” 錄,《春秋》作者深知,周共和前之史非編年體,無年可錄,《竹書紀年》雖有列王在位紀年,但非嚴格意義上之編年史。如其為嚴格意義之編年史,何須勞動學者們去搞什麽斷代工程! 先秦史傳,其書法略可分二類:非編年史、編年史。 非編年史可以《書》或《尚書》為代表,自《尚書?周書》始,偶亦紀年,但絕不以王系年,更不以王謚系年。如《洪範》:“惟十有三年,王訪於箕子”為其例。其徵為時人記時事,或近人記前事,故不以王系年,更不以王謚系年。 《逸周書》雖述周文、武至景王時事,卻內容駁雜,闌入諸家思想,時間跨度很長,並經漢人增刪。如《時訓》以雨水為正月中氣,驚蟄為二月節氣,周曆建子,秦曆建亥,雨水、驚蟄均不可能分别出現在正、二月。這是在漢武帝重新用夏曆時才會出現之現象。今人多以為其主要篇目出自戰國人之手。 《逸周書》記時書法也不統一,其第十一卷《大匡解》始出現記時,有“維周王宅程三年”之錄。《文傳解第二十五》有“文王受命九年”之錄。《柔武解第二十六》有“維(武)王元祀”之錄,至《酆謀解第三十》:“維王三祀,王在酆。”皆有維王某祀之錄,《大匡解第三十七》:“惟十有三祀,王在管。”《世俘解第四十》:“維(十三祀)四月乙未,武王成辟”,其年武王成天下共主。《成開解第四十七》:“成王九(元)年,大開告用。”書法混亂,顯經多人之手而成,不足為例,亦入非编年史之列,置不論。 《竹書紀年》以記殷紂時事為例,如: 帝辛名受。 元年己亥,王即位,居殷。 三年,有雀生鸇。 四年,大蒐於黎。作炮烙之刑。 五年夏,築南單之臺。雨土於亳。 六年,西伯初禴於畢。 九年,王師伐有蘇,獲妲己以歸。 十年夏六月,王畋於西郊。 十七年,西伯伐翟。冬,王遊於淇。 二十一年春正月,諸侯朝周。 二十二年冬,大蒐於渭。 二十三年,囚西伯於羑里。 二十九年,釋西伯,諸侯逆西伯,歸於程。 三十年春三月,西伯率諸侯入貢。 三十一年,西伯治兵於畢,得呂尚以為師。 三十二年,五星聚於房。有赤烏集於周社。密人侵阮,西伯帥師伐密。 三十三年,密人降於周師,遂遷於程。王錫命西伯,得專征伐。 三十四年,周師取耆及邘,遂伐崇,崇人降。冬十二月,昆夷侵周。 三十五年,周大饑。西伯自程遷於豐。 三十六年春正月,諸侯朝於周,遂伐昆夷。西伯使世子發營鎬。 三十七年,周作辟雍。 三十九年,大夫辛甲出奔周。 四十年,周作靈臺。王使膠鬲求玉於周。 四十一年春三月,西伯昌薨。 四十二年,西伯發受丹書於呂尚。 四十三年春,大閱。嶢山崩。 四十四年,西伯發伐黎。 四十七年,內史向摯出奔周。 四十八年,夷羊見。二日並見。 五十一年冬十一月戊子,周師渡孟津而還。王囚箕子,殺王子比干,微子出奔。 五十二年庚寅,周始伐殷。秋,周師次於鮮原。冬十有二月,周師有事於上帝。庸、蜀、羌、髳、微、盧、彭、濮從周師伐殷。 關於周武王紀年 周武王名發。 十二年辛卯,王率西夷諸侯伐殷,敗之於坶野。王親禽受於南單之臺,遂分天之明。 十三年,巢伯來賓。薦殷於太廟。遂大封諸侯。 十四年,王有疾,周文公禱於壇墠,作《金縢》。 十五年,肅慎氏來賓。 十六年,箕子來朝。秋,王師滅蒲姑。 十七年,命王世子誦於東宮。冬十有二月,王陟,年九十四。 恰如王靜安所論,其紀年多空疏不經,嚴格說,算不上編年史,可稱為類編年史。 《春秋》則為編年史。如: 隱公 元年 春,王正月。三月,公及邾儀父盟於蔑。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 二年 春,公會戎於潛。夏五月,莒人入向····。 三年 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三月庚戌,天王崩。 ····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不厭其煩,引諸史例,在說明非編年史,編年史之徵。 清華簡《耆夜》“武王八年”之紀,為後人追述前史,且具編年體例。有網友以西周某明器某銘文有維王某年某月或某王某年某月相比況。須知書史與制器是兩回事。制器書維王或某王,①為表示奉王正朔,對王尊崇,如《春秋經》書春月有事,必書王正月,王二月,王三月。②制器書一時、一事,或後人書前人之一時一事,故以王系之。 書史則不能只書一時一事,如不能只書“魯隱公元年,夏,五月,鄭伯克段於鄢”而止。即令加上此節之左氏傳,亦不過一時一事。史籍所錄,往往是長達數百年甚至上千年之事。《尚書》、《春秋》、《國語》,乃至《逸周書》、《竹書紀年》等,莫不如此。故《耆夜》只能是某史籍之一篇。卽使史籍摘錄,除非某帝某王某公之元年,亦不書謚号於前,如《左傳·僖四年》述齊桓公伐楚事,其文為“四年,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而不書“隠公四年,春,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除非周武王先知後人有篡改歷史之行,獨作此篇,以茲後世證明“戡黎”之版權在我而不在“文考”。 前已說明,《尚書》無論今、古文篇目,皆不以王謚系年,故《耆夜》不能入《尚書》,與《逸周書》相比較,《逸周書?文傳解第二十五》有“文王受命九年”之錄,其年文王薨。《成開解第四十七》:“成王九(元)年,大開告用”,其年成王繼統。盡管《逸周書》經後人增刪,但其述年亦只在其薨或繼統之年書其謚以系年,且不具編年意味。故《耆夜》不能入《逸周書》。順便說一句,《逸周書》無隨晉室東遷散佚及某獻而復出那些由頭,可假定其未曾逸篇。 如前引《竹書紀年》,自帝辛名受後,只書元年、三年等,直至五十二年,冬,十二月。並不書帝辛元年,帝辛四十年,帝辛五十二年等,此為《竹書紀年》之書法。《春秋》亦如是,如所引:隱公:元年、二年,三年等,而不於每年首加隱公二字,而書隱公元年、隱公二年····隱公十一年。後世書史亦如此,如《史記?高祖本紀》於秦亡後即以漢紀年,其記法為漢元年,二年、三年等,而不每紀年必書漢某年。又《史記?孝文本紀》有孝文皇帝元年、二年、三年、六年等之記。自漢武帝於公元前113年,以當年為元鼎四年,正式創立年號,後世繼之,形成制度。而追改其繼統後之年代為建元、元光、元朔、元狩,每一年號用六年。書之如建元元年、二年····六年,而不書建元二年,建元三年等。 武王八年,既非武王繼統之年,亦非武王成辟之年,辭世之年,其書法不合史例,知《耆夜》不隸任何一本史籍,乃作簡者自造。 作策逸出現在宴會中亦作簡者有意安排。逸前人註指為史佚,周史官,《尚書?洛誥》著其名。古之王廷、邦國朝會等,史官在場,如今之重要會議必有記錄,乃眾所周知之事,一般不書其名,不特指其在塲。尤其宴飲,更不必書其在場。史官並非朝中重要官吏,如司馬遷《報任安書》所稱:“文史星曆,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倡優畜之,流俗之所輕也。”史佚在周,比之史遷,也好不到哪裏去。作簡者安排史逸在場,是要強調《耆夜》篇中所記之事之詩,皆目擊所錄,絕對是言不二價之真貨色。而忽略王旣在埸,何謚可上? 清華簡在紀年上閙如此笑話,非作簡者書史之基本知識不具備,而在急於出手,只注意戡黎而未推注意勘文,只注意一雙寶貝而兩眼光光而鑄成大錯,貽笑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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