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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逝夜潭:陪酒和卖淫之间充斥千丝万缕联系

 翔山 2013-12-09

星逝夜潭:陪酒和卖淫之间充斥千丝万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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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逝夜潭:陪酒和卖淫之间充斥千丝万缕联系——小女子案梳理八

 

本文敲了没发,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词仍然有效,作为案例探讨,学法普法,谨发之。

 

一审判词:“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这是一审判词中的一个错误的认识和判定。

 

1、“‘陪酒’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其说服力,权威性,有效性,远远小于“修车与卖淫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没有人会把修车与卖淫,以及世上不计其数的行为与卖淫故意进行性质比对,联系比对,更不用说“必然联系”的比对。

 

现实实际是,陪酒和卖淫属于性质基本相同的行为,同属于名闻遐迩,臭名昭著的“三陪”。其性质范畴,联系范围,十分紧密,十分狭窄。

 

一审判词从不严谨,不正常的陪酒与卖淫的性质比对,导出“陪酒行为和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如此,能从“未成年人中学生行为和强奸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导出“未成年人行为和强奸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吗?不能。

 

因为世界上“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的事物多如牛毛。而即使“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但是,几乎所有“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的事物都可能在特定条件下而联系,并且很紧密,很严重,很恐怖的联系。比如“菜刀和杀人越货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否则千家万户,一日三餐做饭烧菜,操刀就必然联系杀人越货,荒谬之极嘛。但是,这不排除特定条件下菜刀和杀人越货有所联系,而且是血腥残忍残暴联系。

 

可见以“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判词判案,荒谬,片面,不严谨。

 

本案4个未成年人判强奸,并很重刑期,同样说明“未成年人行为和强奸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有联系,而且是非常紧密,非常严重的联系。这同样适用于“陪酒行为和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何况这里的陪酒和陪酒行为属于臭名昭著,社会排斥的“三陪”系列。

 

2、“陪酒行为和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严重误导了案件的审理和判定。

 

“陪酒行为和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不排除在一定情形下有联系,而且可能是非常紧密,非常严重,非常恐怖的联系。其关键之处,特别特定之处,是这种陪酒行为,不是一般人的陪酒行为,而是职业陪酒女的职业陪酒行为。

 

作为本案的特定条件,特定情形是,作为职业陪酒女的小女子,深夜11点多至凌晨7点多,7个多小时里边和几个素不相识的小男子厮磨缠绵,喝酒作乐,极尽勾引,多方挑逗,席终不去;冰天雪地的北京二月天,深夜3点多钟,打狗都不出门,小女子欣然出台,兴致冲冲地追逐这几个萍水相逢的小男子,几经周折,远途奔袭,三度开房,直至终于开房。细节决定成败,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之中,量变引起质变,行动胜过宣言,这漫长冬夜里的7个小时的无数细节,直至最终和李莫某手挽手,自主穿过酒店大厅旋转门,以致阅人无数,见多识广的大厅保安视为亲密情侣,都表现了小女子的行为和意愿里边蕴藏的强烈浓厚敬业的卖淫故意。

 

当今现实的实际情形是,职业陪酒女和卖淫之间不是缺乏必然联系,而是充斥千丝万缕的联系。作为身在陪酒行当中的小女子,对陪酒这个职业比一审人士,一审判词有更多的了解,小女子坦诚报案时隐瞒陪酒,谎言白领学生,伪造处女,血流满床,是因为担心触动警方对陪酒固有的职业敏感,以及坦诚不敢让家里人知道其在陪酒,不想让家里人担心,说明陪酒不仅警方不待见,亲人也不待见。说明“陪酒”和陪酒行为的不正当性,不为社会普遍容忍接受性。

 

判词不恰当地忽视否定了现实中陪酒和卖淫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忽视不理了小女子报案时候刻意隐瞒陪酒女身份的谎言的明显故意,以不实的“陪酒和卖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以似是而非的“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简单粗糙,一厢情愿地排斥,掩盖,隐藏,误导了本案可能存在的陪酒卖淫故意。

 

确定本案中的陪酒身份,确定陪酒和卖淫之间属于性质千丝万缕联系的行为,联系本案中贯穿始终的陪酒和陪酒行为的持续进行和延续发展的必然联系,对厘清界定本案是强奸性质,还是卖淫嫖娼性质,有十分重要意义。特别是强奸物证十分稀罕且勉强情形下。

 

20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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