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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检察管理理念 创新案件管理模式

 徐徐读书 2013-12-13
更新检察管理理念 创新案件管理模式

        编者按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科学发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如何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进行合理改造,使其更加符合诉讼规律要求,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印发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要加强案件管理,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构建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为更科学地设计和构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系,积极促进检察机关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本刊特邀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检察机关如何创新案件管理模式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更新检察管理理念  创新案件管理模式 

      ■ 人: 张建升 (《人民检察》副主编)

      ■ 特邀嘉宾: 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冀祥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

                                      白新潮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处处长)

      ■ 文稿统筹:    张敬博

      主持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检察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对检察规律的准确把握。世情国情深刻变化要求检察机关更好地探寻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在这一背景之下,高检院要求“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是对现实需要的积极回应,体现了高检院对检察工作发展重大问题的思考,也给各级检察机关树立先进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确立了目标,指明了方向。为更加深入细致地探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建设,本期检察聚焦围绕“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的主题展开研讨,感谢四位嘉宾的热情参与。 

     问题一:通过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反思,建立科学、完善案件管理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主持人: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案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初衷也正是为了更好地提升案件质量。通过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反思,您认为建立科学、完善案件管理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什么,除提升案件质量以外,还有哪些价值追求?  

    谢鹏程: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办案管理是检察管理的主要任务,执法观和业绩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观的主要内容。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改革与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要求的“六观”中的“执法观”和“业绩观”是具有内在联系的。一方面,建立和实行科学的案件管理制度是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和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的客观需要,是落实科学的执法观和业绩观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科学的执法观和业绩观是创新案件管理制度,推行案件管理模式改革的指导思想。如果将这三者联系起来考察,案件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就显现出来了。其中,质量只是案件管理的目标之一,而且是与数量、效率、效果、安全并列的一个价值目标;在其上位层次,应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等价值,在其更高的层次上,还应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和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当然,作为业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其主要和直接的价值目标主要应是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

    冀祥德: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从微观上看,是为了提升案件质量,规范执法活动并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比如,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案件质量管理未形成体系,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等。从中观上看,是为了有效实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构建案件管理机制,是新时期加强权力的监督制约,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防止检察权滥用的必需;也是强化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监控评价,积极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创新要求。从宏观上看,服务于刑事诉讼程序,更好地促进刑事诉讼程序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才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的最终和根本目的。

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在实体价值上,可以有效追求案件事实真相发现,防止冤假错案;在程序价值上,通过优化案件管理流程等,客观上也能取得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同时,一旦案件管理制度在实践中运行顺畅,能够实现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追求,那么这一制度自然就会获得社会的认可,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

    白新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相应地,案件管理也就成了内部管理的核心。2003年,高检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近几年一直把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的目的,应与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的价值追求保持一致,即把公正和效率作为永恒追求和最终目标。其中,公正又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脱离任何一个方面来理解都不全面。因此,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价值追求,不仅体现在提高办案质量上,还体现在严格办案程序、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效率三个方面,同时也应兼顾管理的效能,即辅助业务决策。

    尹 吉:改进案件管理模式,构建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是检察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求,推动改革案件管理模式的主要动因:一是由社会文明进步产生的推动型需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文明进步,全社会对检察机关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需求日增。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二是由检察业务工作总量不断攀升产生的集约型需求。工作的数量级变化是改变管理模式的基本要素之一,当原有的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新需求时,必须加以改进。三是由执法办案不规范产生的遏制型需求。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执法的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的机制尚未构建。四是现行案件管理模式缺陷产生的调整型需求。这种缺陷表现为纵强横弱与信息分散。五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特殊性产生的统筹型需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管理需求、模式应当有所不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统筹型需求明显高于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  

       问题二: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需要,应当如何从思想上更新检察管理理念? 

    主持人:现代管理学理论是案件管理制度的理论源泉,如何更新检察管理理念是建立科学、先进案件管理模式的前提。现代管理学理论对当前检察管理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谢鹏程: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是案件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检察管理的理念更新必须与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结合起来。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主要是:全过程控制质量,包括设计、生产、检验和消费者反馈等;全体人员参与质量控制,包括各个层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都要积极参与质量管理的过程;全社会地观察和审视质量,包括当事人、社区、社会、国家等。“六观”要求充分体现了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贯彻好“六观”,就能很好地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就能建设好、执行好案件管理制度。

    冀祥德:现代管理学对检察业务的科学发展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构建扁平化的案件管理模式。通过减少中间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由原来的部门组织架构转变为横向的以流程为基础的组织架构,从而建立一种紧凑、干练的扁平化组织结构。其强调三个要素: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形成最短的指挥链;加大指挥控制力度;强化目标管理。检察机关基于组织结构扁平化理论,可以通过管理上的充分授权、高度的信息化、建立“学习型”组织和业务事务分离,来促进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并进,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建立集中、专业的案件管理机构。要提高案件管理的效率,就必须打破目前一些地方多元主体管理案件的模式,进而考虑建立集中、专业的案件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行使案件管理权力。进而通过其他各个工作部门积极协助案件管理机构的工作,使案件管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达到最大化。再次,应确立案件流程管理理念与方式。流程管理,又称业务流程管理,其基本思想是以作业流程为核心,重新设计内部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行为准则。

    检察机关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需要,必须进一步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这就首先需要检察机关形成内部监督的良好氛围,需要在理论政策上求统一,在落实责任制上求共识,从现实需要上求共识。其次,检察机关要明确重点,把握关键,使内部监督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抓住领导权、决策权、执法权这三个重点,遵循完善现有制度、探索制定新制度和提高制度执行力的规律,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制度体系。要以防止权力失控为突破口,健全领导权运行制度。再次,检察机关要多措并举,注重实效,使内部监督工作的方法更加灵活。最后,需要齐抓共管,聚集合力,使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健全。 

        白新潮:现代管理学理论对当前检察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过程控制理论,要求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案件加强流程管理,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全局性把握,规范业务流程,保证案件质量。二是系统化理论,要求对所办案件实现系统联动,从检察工作的全局上整体把握案件管理的运作机制,使案件管理工作与其他业务共同构成有机整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三是矩阵式原理,要求检察机关对办理的案件实现扁平化管理,整合检察资源,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加强各个办案环节的协调和沟通,实现案件管理的集约化。四是信息管理理论,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开发先进的案件管理软件,实现案件管理的流程化、精细化。

    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需要,必须从反思传统案件管理模式的不足入手,分析和改进思想观念的不足。就管理权限架构而言,要坚持权力制衡原则,更加注重自身的监督制约,实现办案权和监督管理权的适当分离;就管理方式而言,要从偏重于行政管理向职能管理转变,从偏重于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从偏重于闭合型管理向开放式管理转变;就管理对象方面而言,要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化法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从而使应用、发展和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成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的自觉行动。

    尹 吉:根据现代管理学原理,检察管理一般是指各层级的检察管理主体,根据宪法、法律设定的检察权以及刑事政策,基于一定的检察理念和发展目标,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创新、控制等方法,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协调外部关系,实现检察使命的活动。认真学习现代管理学原理,全面提高检察业务管理水平,尤其是将人性化管理、目标管理、信息化管理、流程化管理、标准化管理、战略管理、精细化管理、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管理、自我管理、应急管理、标杆管理、问题型管理以及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和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工作特点和规律等有机结合,形成系统的检察业务管理的理论和机制,对于保障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为国家发展战略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问题三:案件管理制度的特定内涵是什么,其应当包括哪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主持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全局性、统领性和系统性的工作,具有独立价值和特殊规律。研究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模式,首先要对其基本构成要素和环节进行解析和了解。那么,案件管理制度的特定内涵是什么,其应当包括哪几方面的主要内容?应当如何以动态发展的视角理解《“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强调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

    谢鹏程:《“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创新案件管理模式,是在总结各地检察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既是案件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也是案件集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所谓“统一受理”,是指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和分配审查逮捕、公诉、民事行政申请或者提请抗诉等检察机关管辖案件,对职务犯罪、民事行政抗诉、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立案决定进行统一编发案号、备案管理。所谓“全程管理”,是指对受理的各类案件统一进行程序审查,从受理到办结全部置于监控之下。所谓“动态监督”,是指通过检察专线网等形式对各个办案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督和检查,提醒和督促办案部门注意和解决有关时限等程序问题,必要时可报告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所谓“案后评查”,是指根据院党组、检委会和检察长的部署,对一定范围的办结案件进行办案质量评查,包括重点案件评查、特定类型案件评查、随机抽查等。所谓“综合考评”,是指对辖区内检察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反映检察业务运行情况,以便领导机构指导和督查执法办案工作。其中,案件管理制度仅指其核心部分,即主管机构及其职能。实质上,案件集中管理机构建立并运行起来后,整个检察管理体系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广义上说,案件集中管理机构及其运行以及由此引起的各方面对办案质量管理的参与都属于案件管理的范围。

    冀祥德:案件流程管理的工作理念就是以规范执法活动和提高案件质量为重点,以流程管理和绩效量化考核为基本方式,以信息化管理为重要手段,以标准化为主要途径,把现代化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引入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工作,有效地把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运用于检察机关的办案业务管理。案件流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程序管理,通过程序保障案件实体质量。案件流程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流转以及时效管理、环节管理和事项管理。案件流转以及时效管理重点掌握案件在各业务部门的流转情况和案件办理各个阶段的时效,实行对案件不间断的连续管理。环节管理的重点是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阶段性情况,管理手段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案件实施动态监控,目的是掌握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案件办理情况。事项管理的重点是设立指标自动跟踪系统,通过对各种专门事项的及时关注保证检察监督职能的正确行使。案件流程管理的关键是实现案件的集中统一归口管理。

    白新潮: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制度不同于一般企业管理和单纯的行政管理,它具有检察管理属性和从属于检察权配置的特征。作为一项管理制度或管理模式,案件管理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当包括案件管理的理念和价值目标、案件管理的组织结构或框架、案件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案件管理的运行机制、案件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以及案件管理的评价体系等。

    强调“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应当从创建机构、明确职能、基础建设的外延式发展路径,逐渐转变为“强化管理能力、破解监督难题、提高办案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路径。通过对案件管理理念的持续更新,不断适应检察执法办案规律的要求,运用“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多种手段,实现对执法办案程序和实体的全面管理监督,以建立科学长效的案件管理新机制。

    尹 吉:实现《“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新机制”,需要在深入研究案件管理要素的基础上,推行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案件集约化管理与案件集中管理有所不同,“集中”对应于“分散”,“集约”相对于“集中”,还具有系统化、信息化、理性思维、资源整合、流程改造等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等含义,其是案件集中管理的提升和发展。

    实行案件集约化管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管理与监督有机结合。没有统一规范、全覆盖、集约化的管理体系,内部监督将难以从静态提升为动态,难以从分散提升为统筹,难以从诉讼阶段提升为全程。深化和拓展内部监督,首先需要构建检察业务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和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2)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有机结合。改变纵强横弱的检察业务管理格局,加快推进横向集约化管理机制建设,使二者既相互分工,又相互结合,共同促进检察业务管理效能的提升。(3)全程管理与动态监督有机结合。全程管理与动态监督是横向集约化管理机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全程管理与动态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全面提升检察业务管理水平。(4)监管与执法办案、检察事务相分离。监管角色与执法办案角色不宜混同。案件管理机构如果承担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势必严重影响其基本职能的发挥。 

    问题四:作为案件管理制度的载体和执行机构,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应该是什么? 

    主持人:自2003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有的尝试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等机构,但各地对该机构的职能并没有统一的规范。作为案件管理制度的载体和执行机构,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应该是什么?其主要通过何种工作手段达到促进规范执法、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目的?

谢鹏程:各地创新案件管理的思路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探索阶段的自然现象,这种多样性也为我们分析、比较和选择提供了样本。案件管理机构(名称可选择,譬如“中心”、“处”、“局”等)是案件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实现案件管理的综合业务部门,在院党组、检委会和检察长的领导下,履行办案流程管理、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运行情况统计分析、涉案款物监督、业务考核评价等职能。

    要保证案件管理机构任务和工作机制的实现,我认为,案件管理机构主要应该履行十项职责:(一)负责统一受理和分配审查逮捕类、公诉类、民事行政类等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统一编发案号、备案管理职务犯罪、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案件立案决定;(二)负责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管理,案件电子文档管理,实施办案流程监管;(三)负责受理执法办案投诉,经检察长批准对有异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进行审查、督查,对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评查、检查;(四)负责检察业务综合考评工作;(五)负责对检察业务数据和案件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六)负责制定办案业务流程规则,管理网络执法办案系统,协调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技术应用;(七)负责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和处理的备案监督;(八)负责对检察长批示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备案管理;(九)负责律师阅卷接待,案件信息发布管理等工作;(十)负责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白新潮: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应该是“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应该实行程序和实体并重的案件管理模式,同时兼顾服务办案,以提高效率;兼顾办案情况分析,以服务决策。目前,高检院对案件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因此,案件管理机构的职权来源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授权,是对原有的业务管理权限进行集约规范化行使,案件管理部门不能也不应该谋求凌驾于业务管理权之上的权限或职能定位,因此,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位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一体化管理办案的专门业务管理机构,是具有“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业务协调枢纽,与其他部门形成平行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可以有效防止检察权的不正当行使。在实践中,我们坚持管理和监督并重、程序和实体并重、质量和效率并重、规范和服务并重的原则,以开发应用统一的案件管理网络信息化系统为平台,运用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督察、跟踪评价等手段,通过流程运作规范、文书制作规范、信息应用规范、权限管理规范,达到促进执法规范的目的;通过完善业务改革相关辅助机制,建立诉讼监督的配套运行机制,如呈捕案件质量分析、捕后跟踪监督、量刑建议机制等,拓展法律监督的渠道,提高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冀祥德:案件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定位应是检察长、检委会的参谋部门。原则上,检察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但也不可一概而论。案件管理机构的运行模式应是程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由案件集中管理的性质所决定,其运行模式应遵循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的原则,在坚持检察长和检委会对业务工作统一决策的前提下,案管部门承担的应是决策辅助、监督管理职能。

    案管机构应找准功能定位:一是紧紧围绕“统管”和“督权”发挥作用。通过统一管理实行检务公开,方便百姓查询案件;实行案件程序监督,及时发现执法空白和纠正违规行为;实行案件实体监督,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有效运用考评结果提高干警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建立案件运行分析机制,加强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二是“督权”而不“夺权”。坚持监督定位,做到不介入案件的实体审查,不负责业务印章,不参加案件讨论会,不占用办案时间,不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不代行职能,保证业务部门独立行使检察权。

一方面,通过对办案人员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适时、准确地进行质量评价,并把评价结果记入个人执法档案,作为评优评先、升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这种评价功能的准确性、量化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励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对案件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进行管理;对具有人身强制性、财产强制性等主要法律文书进行管理;对自侦部门不立案、撤案案件、不捕不诉等案件实行复查;对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复议、复核案件,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法院改变定性等案件实行复查;对涉案款物的追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案件质量、执法质量和队伍建设进行考评;对涉检上访案件的复查;对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案件质量管理的规定,并检查落实情况。

    尹 吉:案件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具体为:(1)在检察业务管理模式中的定位。检察业务管理的基本模式为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案件集约化管理是横向管理的基本形态。由目前的纵强横弱逐步发展为纵横并重,最后可能发展为以横向管理为基础的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回归到现代管理学关于法人治理机制的管理原理。(2)在机构属性上的定位。案件管理机构的属性为:综合性的检察业务部门,如承担执法办案工作流程的制定与修改,案件集中受理与送达,法律文书集中管理、对涉案款物监管,执法办案质量管理,检察业务统计与考评,个案监督与宏观研判等。(3)在检察业务决策中的定位。案件管理机构通过对执法办案进行管理、监督和研判,将成为检察委员会、检察长组织领导检察业务工作的“参谋部”、“智囊团”和“思想库”,通过与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共同为检察决策做好服务工作。(4)在检察业务运行中的定位。一方面,案件管理机构是检察业务运行的总枢纽,同时具体承担着组织各业务部门制定与修改执法办案工作流程的职责;另一方面,在原有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检察业务基础信息平台,对检察业务进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管理,还为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和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5)在内部监督中的定位。案件管理机构与执法办案部门的内部监督,具有不同的属性。如侦、捕、诉之间的内部监督体现的是诉讼环节之间的制约,而案件管理部门与各个执法办案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是工作机制层面的监督,具有侦、捕、诉之间无法实现的全程性和动态性监督的特点。在原有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依托检察业务基础信息平台,案件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与侦、捕、诉等之间的内部制约有机结合,形成新型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6)在检察政治工作中的定位。案件管理机构承担着对检察业务工作以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进行考评的职责,其考评结果也是衡量检察机关政治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衡量检察组织和检察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 

    问题五:检察管理制度要求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如何体现在案件管理制度的系统化建设上? 

    主持人:建立统一、协调、系统的案件管理制度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课题。这种统一性和协调性可以体现在案件管理制度的系统化建设上,比如网络信息化是科技强检的重要措施,案件管理制度的建设应如何处理与网络信息化建设等的统一协调?案件管理制度的建设将对考评产生怎样的影响?

谢鹏程:案件管理制度是检察管理手段的一大变革,其通过内部监督力度的加大,更好地体现了检察管理所要求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调整内设机构之间以及分管检察长之间的职责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但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力度和效果与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质量的要求和期待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存在。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既是从实质上加大内部监督制约力度的一个得力抓手,也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实行案件集中管理,就是要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案件由各业务部门和分管检察长封闭管理的传统做法,实现对执法办案的统一管理,把内部监督措施有效地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环节,使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能够统筹把握执法办案全局,正确处理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关系。这项改革将统一协调作为衡量成败的重要指标,因而,既具有内在的动力,也有外在的压力;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深远的意义。

    案件管理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性体现在其如何处理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上,应该明确成立案件管理机构基本不划转其他业务部门主要职能,主要针对执法办案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设置管理和监督程序,实施执法程序和办案质量控制,加强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指挥。因此,实行案件集中管理,不是分解或者削弱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权,而是给各执法办案环节增加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强调的是内部监督制约和统筹管理,强化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的责任,从而形成工作合力,最终实现办案质量大提升、检察业务建设大推进的目标。

冀祥德:为促进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司法,检察机关应当实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向全面的信息评估方向迈进。实践表明,网络信息化管理是实现案件全程、动态、实时监控的有效手段。从实践来看,根据本地区实际研发与高检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相衔接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既能满足自身工作需要,又便于高检院对办案工作的管理,是目前实现案件网络信息化管理最行之有效的途径。但各地在系统研发工作中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可由高检院统一规定,以便于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又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领导。检察机关应该以案件信息为载体,积极服务领导决策。充分利用案件管理系统具有的统计、查询功能,所获得的数据准确且完整的特点,通过统计分析、问题调研、特殊案件督办和审查意见等方式,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归类、汇总、分析、上报,及时准确向上级检察机关、院领导及业务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等,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同时,院领导根据案管系统授权,通过信息查询平台,可以及时、全面、准确、动态地了解任何一个具体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各业务部门的整体业务情况,克服对办案信息了解不充分的弊端,对指导整体工作,保障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案件管理制度的建立势必要细化案件考评的各项指标,这就可能使案件考评有了更为详尽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要使案件管理制度生发出来的这些指标在考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从整体上对各项细化指标在考评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宏观的把握,只有合理分配各项指标的比例,才能做到考评结果的合理。

    尹 吉:检察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综合性体系。案件集约化管理机制与其他检察管理机制有机结合,对于提升检察管理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运行效能化、管理全程化、监督动态化和考评科学化。

信息化是案件集约化管理的应有之义。没有信息化,案件管理则仍然处于手工时代,全程管理与动态监督则难以实现。江苏省检察机关已于今年8月份率先使用三级院统一的案件管理软件,该案件管理平台结合了卷宗高速扫描、电子印章、长板纸打印、远程打印、阅卷管理软件等新技术,显著地提升了监管效能,为领导决策和执法办案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为检察业务考评提供了客观依据。  

    问题六:案件管理制度更多地强调程序化监控和督察,这种注重程序、注重动态化的管理应该通过哪些方式促进案件实体评判的公正,以达到加强内部监督的目标? 

    主持人:建立案件管理制度的最终落脚点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案件管理制度的建立为提升案件质量、拓展检务公开途径提供了新的选择。但案件管理制度更多地强调程序化监控和督察,这种注重程序、注重动态化的管理应该通过哪些方式促进案件实体评判的公正,以达到加强内部监督的目标?

    谢鹏程:关于案件管理机构是否应有实体审查权或者应当有多少实体审查权,这是一个存在较大认识分歧的问题。首先,从案件管理制度的发展阶段来看,现在仍处于初创阶段,探索的范围窄一些,比较保险一些,犯错误的概率低一些。如果现有职能履行很好,而且客观上可以履行好实体审查的权力,将来再赋予其这方面的权力,将不会有什么障碍,因为案件管理制度是不断发展的,必然具有一个渐进的动态化过程。目前只赋予部分与程序相关的实体问题的审查权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其次,从检察权的运行特点来看,在检察权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标准和制度标准甚至经验标准,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熟悉业务,是很难办好的。案件管理机构不太可能在短时间内(因为办案部门差不多都用完了办案期限)进行准确的审查,但是,对于某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还是可能发现的。一旦发现了实体问题,当然应当向办案部门或检察长提出来,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出现问题。再次,案件管理机构的工作重点应当是程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因为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最终还要与法院审查和评价相结合。与其把实体审查工作重点放在内部部门的办案上,不如把重点放在外部机构的评价上。最后,案件管理部门只是检察管理部门之一,程序审查的任务本身比较繁重,不宜把所有的监督和管理任务都交给一个部门。

    白新潮:强化内部监督和自身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这是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两个重点,不可偏废。在管理的内容上,既要强调程序化监控和督察,也要注重对办案实体的质量控制,两者正如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共同实现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因此,不论是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还是对检委会讨论案件的全面审查、个案的督察,乃至对办案质量的整体考评,都是通过案件管理实现强化内部监督价值目标的有效方式,并不存在一种方式向另一种方式转化的问题。

    尹 吉: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有机结合是案件集约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实践中,案件管理机构对执法办案的程序质量进行监督并无分歧,但对于是否进行实体监督分歧较大。个人认为,案件管理机构应当对案件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但是,其监督的方式可以灵活运用。首先,从案件集约化管理的原理上看,不应当排除实体监督,但其监督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其次,实体与程序相互交织,有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以非法证据被排除而导致无罪判决为例,违法取证是程序问题,而无罪判决则是实体问题;再次,从各地案件管理机构的监管实践情况看,通过发挥监管职能发现了一批实体质量问题,这也反映出执法办案部门原有的自我监督机制并不能有效解决实体质量问题;最后,案件管理机构进行实体监督并非替代执法办案部门的实体监督职能,而是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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