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3中国税务报 问:我公司从上海租赁一台机器设备,当月产生的租金下月初开具发票并支付款项。由于2012年1月上海实行“营改增”,2011年12月的租金,出租方于2012年1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出租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规定,我公司取得该发票后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在
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上海试点纳税人签订的租赁机器设备合同,签订日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并且尚未执行完毕的,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此种情形下,贵公司应取得营业税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贵公司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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