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收取的赔偿款应缴营业税
来源:2013.8.19中国税务报
问:我企业为旅店业经营户,消费者在我旅馆住宿,损坏了部分物品并进行现金赔偿,该赔偿款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应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企业提供旅店服务,向旅客收取的损坏物品赔偿款,属于价外收费,应缴纳营业税并可一同开具旅店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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