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现有两个楼盘正在销售,一个是2010年已经竣工验收的楼盘,还有少部分剩余房屋,卖完之后,该开发小区就结束了。另一个是2012年新开发的小区,今年刚刚取得预售许可证。上月,两个楼盘都卖出一些房屋,业主基本是一次性全额付清全部房款。两处楼盘都是一次性收款,也都开具了不动产销售发票,请问,在账务处理上是否有所区别?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2009】31号)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首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均在当月底到账,而且,距离时间较近,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 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也应当区分是现房还是期房,如果是现房销售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如果是期房销售则应当做“预收账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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