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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广东规定讲荤段也算性骚扰

 威武天下 2013-12-26

(原创)广东规定讲荤段也算性骚扰  

2007-09-23 20:03:45|  分类: 愚夫愚言 |  标签:法律法治  社会话题  杂谈  阅读  沱江愚夫   |字号 订阅

 

沱江愚夫

 

核心提示新修改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规定,凡违反妇女意志,故意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相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象、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采取的行动,都属于性骚扰。愚夫曾经参加过不少杂志社组织的笔会,你想听听那些文化人是如何看待“荤段子”的吗?

 

据广州新快报23日报道:新修改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明确规定,凡违反妇女意志,故意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相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象、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对妇女采取的行动,都属于性骚扰。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秘书协会秘书长陈舒指出,以往由于没有具体的性骚扰定义,语言、短信息等挑逗行为只能算做“耍流氓”,而没有法律界定,如今新“办法”出台,遭遇性骚扰的女性有了法律参照标准,不用再吃“闷亏”了。

针对广东性骚扰主要发生在酒店行业等职场的情况,条文还专门对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的职责予以规范,要求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

1994年秋,广州的《家庭》杂志社邀请我参加笔会,参加者全是知名作家、影视编导、大报记者、名刊编辑,惟独我是一个另类,人微言轻,整个笔会期间,愚夫只能老老实实地听这些穿着体面的名流发言。所谓笔会,实际上就是联络感情,核心目的是为了组稿。7天时间,完全是游山玩水。真正用“笔”相会的时间只有30分钟,简单的说就是一句话,王总编在峨嵋山金顶上讲的――大家把好的文章拿来,《家庭》杂志绝对不会亏待大家。

长途乘坐舟车,劳累又乏味,“文革”时期那种一路风尘一路歌的“革命行动”显然不是流行时尚。名牌杂志社邀请文化名流、名家、名记考查祖国大好河山,旅行社自然不敢怠慢,带团的是一名有职称、精名强干约40岁左右的男性副总经理和一位如花似玉年轻美貌的女导游小姐。男女搭配,干活不累;一老一少,亦庄亦谐,旅行社也真是煞费苦心了。

出了繁华的大都市,很快进入高速公路,单调乏味旅途,不到半个小时,就开始有人头靠座椅昏昏入睡。这时,副总经理从前排座位上站了起来,手提话筒,先是简单扼要地介绍了当地的风土人情,接下来向各位讲笑话,以缓解长途乘车的颠簸,旅途的疲劳。经理先生开始还是带有几分幽默,后来他问大家喜不喜欢听段子的“即兴节目”。

什么叫“段子”?我这个“老土”开始不知道,后来才知道这叫“荤段子”或者说是“黄段子”。只见有几人叫好起来,副总经理便拉开了话匣子,一段段地讲开起来,而且“荤段子”越讲越黄,色度一级一级上升,让那些参加笔会的“少数民族”们十分尴尬,坐在座位上极不自然,满面通红,深感难堪,既无法阻拦,又避之不及。

讲了近一小时,副总经理“独领风骚”可能有些累了,我想他可能要来一个什么“上半场休息”,或者是“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的噱头,把人的胃口吊起来。不料,这个副总经理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他在结束之前,来了一个“欢迎与各位会讲段子的朋友进行交流切磋”之类煽动性讲话。这下子可不得了了,只见好几个雅士文人、清高墨客、谦谦君子,一改平日里的斯文,纷纷开口大讲黄色笑话,以展现自己的“风趣”和“风流”,显示自己不同凡响的口才。而且,有几个人还真的很有才,不仅热衷于说荤段子,而且水平挺高,算得上是“五星级”水平,善于加工、编造,使这些情色故事,越来越富有噱头。

有了这些“荤段子”,3个多小时的长途旅行,似乎也变短了,一会儿功夫就达到了目的地。白天游览名胜古迹、秀美山川,晚上回到酒店,热情好客的“东家”又摆设酒宴,以示接风洗尘和热情欢迎。酒酣之余,一位非常“风趣”的先生又拉开了话匣子,说起了“荤段子”,酒席上的男士们心照不宣地笑了起来。此君刚说完,马上就有一位老兄来接龙。这位仁兄还提议,每人都要来一段,要最新鲜的,听过的不算,不能引人发笑的还得罚酒。

我是专业人士,非文化人,第一次参加这类笔会,受宠若惊,极少说话。我们那桌只有一名女性,我看她当时的感受,活像是被脱光了衣服,连饭没吃完就匆匆逃离了酒席。

“荤段子”与性骚扰有什么区别呢?在异性面前讲“荤段子”算不算性骚扰呢?!这些讲“荤段子”的人大多是有文化、有地位的人,他们应是传播文明的中坚力量,没想到这些平素衣冠楚楚的谦谦君子,怎么也会热衷于这下流的“语言垃圾”。晚上,在宾馆的客房里,我与几位女笔友谈起了“荤段子”这个话题,说起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陈大姐是广州的某大报记者,算得上是见多识广。她说我们都是凡俗之人,不是卫道士,也不必“谈荤色变”。但这“荤段”也是有讲究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虚荤”,充满智慧,幽默风趣,点到为止,甚至是不点自到,全在一个“巧” 字。这种笑话的机智成分已经盖过了“荤”字,属最高境界,算是用智慧对人类本身做些善意的嘲弄,因而有趣且不俗。第二类是“实荤”,是最普遍的一种,耍了些聪明,抖了些机灵,比较直白,劲儿冲,无回味,虽俗但还算有趣。第三类是“恶荤”,毫无遮掩的赤裸裸,附会牵强,纯属为荤而荤,对人的自然之躯有亵玩之意,因此属无聊恶俗且无趣之类。如果恰逢相熟的朋友聚会,在话意正浓之时,说一两个“虚荤”的笑话,是无伤大雅的,甚至可以起到活跃气氛的作用。但往往是这些段子没有“精品”,“次品”上市就在所难免了。

吴女士是北京某杂志社的资深编辑,她说她没觉得讲“荤段子”的人道德败坏,属于“性骚扰”之列。她觉得有的人就是“贫”,喜欢说,但说完了也就完了。吴女士多少有些无奈地认为,这样的事情有必要管,但是管也管不住,只要别太露骨,露骨就招人烦。当然,讲荤段子毕竟不同于一般笑话,不能肆无忌惮不分场合地信口开河,如此不羁,让人误会了,也是活该。顶顶讨厌的是,男性同事专门在异性面前讲带色笑话,那就简直是有性骚扰的嫌疑。在讲“荤段子”之前,应该问一问别人愿不愿意听,在讲的时候也别总是往异性身上溜,最好是仅限于熟人,对不熟悉的人,还是少讲一些为妙。

白小姐是上海某公安报的记者,她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有谁因为听不下去“荤段子”而进行投诉,或是向法院起诉的,也没听说过公安局处理过这样的事情。即使向警方投诉有人讲“荤段子”,讲的人犯哪条了?又该依据哪条处理呢?即使有人提起这样的诉讼,和法律沾边的仅有两种情形,一是民事上侵犯公民名誉权,刑事上是污辱诽谤罪。可讲“荤段子”这样的情况,不构成上述两种法律关系,不触及任何法律问题,也没有名誉侵权问题。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这样的限制规定,所以不能对讲“荤段子”的人进行处理。有人喜好这种东西,是他的自由,不能干涉。除非他讲的“荤段子”把某一个特定人物编成了“荤段子”中的人和事,并多次在公开场合加以传播,那才可能构成了对某个人的名誉侵权。既然法律上拿讲“荤段子”的人没辙,那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三十六计“躲”为上了。

李女士是北京的作家,她在国外旅游时曾碰到这样一件事情,有客人让导游讲一个“荤段子”,这位导游没同意,导游说,如果他讲了,只要有客人投诉,他就会饭碗不保。在美国,讲“荤段子”要留点心眼,弄不好会被告成“性骚扰”。李女士认为,讲“荤段子”是一些国人缺乏信念或追求,靠这样的东西在茶余饭后开心解闷。但这不是法律问题,是社会风气道德范畴的问题,或许只能等到下世纪国人道德水平都提高了,问题才会解决。

如今,广州开了先例,法规规定讲“荤段子”也算性骚扰。虽然这还是不法律,只是地方法规,但是愚夫认为,对于那些喜欢讲“荤段子”者,还是应该收敛一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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