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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遗属救济费标准

 zhoubeigen 2014-01-16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
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缓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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