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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 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

 法律菜鸟 2014-01-26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

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12月20日以粤环函〔2013〕13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为规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提高认可工作效率,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认可范围

  需要作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且由广东省范围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以上监测数据不包括涉及社会检测机构的分包内容。

  二、申请材料及渠道

  (一)申请材料。

  1.立案部门认可申请的请示(附件1);

  2.申请认可的监测报告;

  3.出具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签署的质量保证说明书(附件2);

  4.监测人员和仪器一览表(附件3);

  5.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县级环保局所提申请的初步意见(附件4);

  6.监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相关监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相关监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测污染源执行标准或环境功能区划的确认材料;

  8.其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认可申请。

  需将监测数据作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书面认可申请,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加具初步意见后,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涉及辐射监测数据的需抄送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申请单位应在书面认可申请中明确该监测数据是作为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并明确是按国家和省有关监测规范要求执行操作,同时要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2.申请认可的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至少包含任务来源,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采样位置、采样时是否生产和环保设施是否运行等),采样和分析时间,监测布点及示意图,监测频次及因子,采样方法依据,样品的状态描述及标识,监测方法及检出限,监测结果,监测结果评价标准,监测结论,报告三级审核信息,采样人员、各因子分析人员和报告审定签发人员的签名。

  3.相关证书复印件。

  监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相关监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相关监测人员上岗证等相关复印件需由申请单位对照原件进行审核,盖章并确认与原件一致。

  4.申请认可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只需提供《申请材料》中的第1和3项。

  (三)申报渠道。

  申请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协同办公系统(OA)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以下材料的电子件和相关证书的扫描件一份,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如涉及辐射监测数据的需抄送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若无OA系统,可提交纸质材料并将所有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数据认可专用工作邮箱(jcsjrk@gdepbgovcn)。

  三、数据审核及认可

  同意受理的认可申请,需经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技术审核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认可意见。

  (一)认可受理。

  省环保厅在收到认可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并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报省环保厅,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申请人拒不作材料补正的,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省环境保护厅和申请人。

  (二)技术审核。

  予以受理后,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应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出具检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单位资质,监测方法是否认证及现行有效,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测报告是否规范、信息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认可的具体审核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出具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省环境监测中心或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的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认可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书面认可意见后,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可以撤销认可意见;申请人已将相关数据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的,应将撤销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办案单位,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附则

  本工作程序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认可请示样本;2.质量保证说明书样本;3.监测人员和仪器一览表;4.地市环保局出具意见样本;5.省监测中心技术审核意见样本;6.省环保厅出具审核意见样本),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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