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代中华思想中的核心价值观季明 2014年02月13日11:11
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创造出了灿烂绚丽的中华文化。要概括古代中华文化中所包含的核心价值思想决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大体上可以用“仁义礼智信”这五个核心价值思想来说明其丰富内涵。因为“仁义礼智信”始终是我国传统核心价值观和道德精神最基本、最重要的范畴,是个人思想道德修养中最主要的内容。可以说,对 “仁义礼智信”作全面深刻的理解,是我们认识古代中华思想核心价值观的关键。 “仁义礼智信”为儒家“五常”,孔子提出“仁、义、礼”,孟子延伸为“仁、义、礼、智”,董仲舒扩充为“仁、义、礼、智、信”,后称“五常”。这“五常”贯穿于中华伦理的发展过程之中,成为中国价值体系中的最核心要素。 一、仁:以人为本 仁是中华文化伦理思想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核心价值理念,体现了中国人的道德思维特点和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是中华传统文化价值观的首要核心理念。 仁是儒家学说首先提出来的核心价值观念,对中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仁”字始见于儒家经典《尚书?金滕》:“予仁若考。”仁指好的道德。孔子首先把仁作为儒家最高道德规范,提出以仁为核心的一套学说。仁的内涵极其丰富,基本含义是“仁者爱人”。仁字从人从二,也就是人们互尊、互助、互爱的意思,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友爱。儒家把仁的学说施之于政治,形成仁政说,这在中国政治思想发展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孟子在孔子仁说的基础上,提出著名的仁政说,要求把仁的学说落实到具体的政治实践活动中,实行王道,反对霸道政治,使政治清平,人民安居乐业。孟子提出一些切乎实际的主张,重点在改善民生,加强教化。其首要之点是“制民之产”,要求实行“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勿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把仁政说与王道政治联系起来。认为人皆有仁爱之同情心,即不忍人之心,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行仁政,天下可得到治理;不行仁政,则天下难以治理。孟子认为,即使是百里小国,只要行仁政,天下百姓也会归之而王。他对梁惠王说:“地方百里而可以王。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行仁政须落实到“省刑罚,薄税敛”,发展农业生产等要事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修德行教,使仁爱之心推而广之,即使是坚甲利兵也能战而胜之。强调以仁政统一天下,进而治理天下,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政治,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政治,批评暴力,反对战争。这是儒家仁政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在汉代,董仲舒立足于天人感应理论,发扬了儒家“仁者爱人”的思想,形成了一整套系统而完备的新仁学思想。首先,他赋予“天”以仁德品性,在他看来天就是仁的化身,人之仁取化于天,“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其次,董仲舒还强调:“仁之法,在爱人,不在于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明确了仁是指爱别人,不爱别人;只爱自己,就不能算“仁”。汉代以后,仁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韩愈在《原道》中提出:“博爱之谓仁。”张载在《西铭》中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著名命题。朱熹认为:仁“是爱之理,心之德”,并以“生”释“仁”。 以“仁”为核心而形成的我国古代核心价值观,是对把人作为神的附属品的宗教观念和把人作为工具的奴隶主意识的否定,它提倡的人与人相爱,同情人,帮助人,尊重人的价值,标志着“人”的德性本质的发现,体现了我国古代的人本主义与人道主义两者合一的精神。 第一,仁爱。仁爱思想,是我国传统核心价值观中极为重要的价值主张,是“中国固有的精神”。仁爱,被认为是道德的最高价值和最高原则,仁乃全德之名,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和道德内涵:包含忠恕、克己、孝悌、自爱;包含“恭宽信敏惠”和“温良恭俭让”诸德;包含“智勇忠敬”;包含“刚毅木讷”等德性。朱熹说:“百行万善总于五常,五常又总于仁。”中华民族以“仁”为总体性的核心价值观理念,统摄诸种价值理念和诸种道德规范,调节人际、君臣关系,强调仁爱是人固有的价值追求和道德情感。爱人的根本途径,就是推己之仁爱于他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第二,人道。从根本上说,仁这一核心价值理念,是一种重视个人内心修养和协调人伦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人道原则,其目的是要求人们从“仁”出发,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来为人处事。即不要把自己不想做的事强加给别人,而要把自己想做的事、想达到的目的,想办法也让别人达到。它不仅包括孔孟以及历代先哲贤人的价值追求和道德设定,而且蕴含着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和培养的崇高的价值理想和优秀的道德品质,如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友爱,互相体谅和互相帮助,等等。“仁”的价值观,在政治上要求实施“仁政”,博施于民,讲求“人道”。 第三,和谐。中华传统核心价值观把“仁”作为最高的价值和德行,强调人与人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相亲相爱,达成关系协调、社会和合。因此,“仁”的价值观,包含了社会和谐的价值理念,是以“和合”为最高价值追求的。儒家提出“明分时群”,“人能群”以“分”为前提,以“和”为本质,要求建立“群居和一之道”。“礼之用,和为贵”。“和”是“仁义”的内在追求,“礼”是仁义的外在保证。一个充满“仁爱”的和合社会,应当是社会各个等级的人恪守角色本分,不逾规违矩。可见,儒家讲“和”、讲“礼”,仍以“仁义”为本。守“礼”的实质,乃在于归“仁”。只要人们按照“和”的原则处理人际关系,就能造就人与人之间的仁爱相亲,社会和谐,《中庸》称之为“天下达道也”。 二、义:公平正义 “义”,是中华文化传统核心价值观和道德精神的精蕴,是传统核心价值观对人的价值和品质问题的伦理思考与本质揭示。“义”的繁写是“義”,由“羊”和“我”构成。羊象征“善”和“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的意蕴十分丰富。“义”可为仪,包括礼仪和风貌;可指适宜、正当,“义,宜也”;可为善、公正,“唯无不流,至平而上,义也”;可为道德原则的总称;亦可指“有利、利益”。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把“义”看作是人的根本价值追求,即人的立身之本和基本道德规范,基本的含义是判断是非、辨别善恶的标准,是人之为人的根据。 孔子最早提出了“义”,他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初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孟子则进一步阐释了“义”。他认为“信”和“果”都应当以“义”为前提,他甚至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第一,正气。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认为,讲不讲“忠义”是衡量一个人的人格品行是否具有正气的最基本标准。“忠义”即正气,它包含三层意蕴:首先,“大义”是指对国家(古代表现为人们对一国之主君王)的忠诚,是最高价值意义上的“义”,可理解为正当、正义。人的一切言行宜与不宜,该与不该,须以“大义”为准;其次,“中义”是指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可理解为做人的义务和本分,如不冤枉别人,不做违背良心的事情;再次,“小义”是指社会交往原则,即我们通常所讲的做人要讲义气,对亲人、对朋友、对乡里要厚道,遵守诺言,维护信誉等。做到三者合一,人们必赞之为一个具有“浩然正气”、堂堂正正的人。 第二,平等。中华民族的传统核心价值观,立足于农耕为“本务”、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现实来看待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个人是不能离开他人而独立存在的,人只有在这种关系中才能确认自身的处境,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达到至善的道德制高点,人在道德本质上是平等的。正是这种以对人的社会本质和道德本质合一的自觉认识,中华民族才得以建构起以“仁”为核心的传统核心价值体系,形成重义轻利、先公后私、杀生成仁等价值追求和道德精神。传统核心价值观讲“仁民爱物”、“民胞物与”,讲安身立命与天下兴亡、百姓福祉联系在一起,表明了做人应当有一种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而不应仅仅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中华伦理文化的一大特色就是并不压抑和扼杀对个人欲望、个人利益的正当追求,而是要求实现两者的协调合一。由于每一个人都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家庭责任和义务,因此,人们必须懂得义务与权利的辩证统一的道理。尽管中华传统文化中所指的“人”,是处于宗法等级关系中的人,但在道德上提倡的是一种人际平等观念,它把人的本质归结于社会性,同时又不以贫富、长幼分贵贱,包含着合理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务实的人际平等交往理念。当然,现实情况远非如此,存在着事实上的人际不平等问题。仅仅作为一种伦理观念,而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一直以来中华文化并没有解决好人际平等问题,尽管低层的人们内心深处都被熏陶出了平等的观念,但往往不得不屈从于一种封建等级歧视的现实。 第三,奉献。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非常重视“义利”关系,强调“义”与“利”的对立与统一,凸显“奉献”在实现人生价值中的地位和意义。荀子主张“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先义而后利”。董仲舒提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把“义”作为人的立身处世之本,主张处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是先公后私,大公无私。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要、最高的价值原则,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整体利益,主张把“小我”融入“大我”之中。 对民族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至上的强调,塑造了中国人有着强烈的民族认同意识和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激励着无数仁人志士为国家、民族和社会整体利益而奉献,为“大义”而献身。通过维护民族大义、道德尊严来展现个人的人格魅力和存在价值,是中华民族对人生价值意义的独到理解,不同于西方个人主义的价值文化传统和功利主义的道德文化传统。 三、礼:德法体用 “礼”,是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的又一个核心规范要求。“礼仪之邦”是对中华民族的美称。“礼”,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被称为“国之干”。 “礼”,原本是指祭祀之仪式。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它起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礼俗,这是日常生活中所应遵循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二是礼教,指外在形式的礼,被赋予价值内涵和道德内涵,是一整套道德规范体系;三是礼制,是一系列的政治法律制度,官制、军制、法制、田制等等,都被纳入其中。“礼”的核心价值观念实际上体现的是对社会秩序的意义和价值地位的认识和强调。 伦理道德层面的“礼”主要是指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是一种使道德仁义、人伦秩序化为现实的手段、措施和程序。宋明时期,“礼”成为一种绝对的、不能有任何违逆的伦理规范。这样,宗法伦理道德,孝、忠、悌、仁、慈、信等,都被作为本体化为“理”了。 “礼”作为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其实施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作为一种“制”;二是化为具体的“德”的内容。李觏在《礼论第五》中说:“礼与仁、义、智、信岂并列之物,仁、义、智、信者,实用也。礼者,虚称也,法制之总名也。”“礼”乃“德”之“制”的形式,是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实施的途径。“德体法用”,体现了“礼”的基本内涵。用现代的话说,“礼”既包括价值理念、道德精神,也包括法律制度,“德”为体,“法”为用。 第一,礼让。“礼”从广义上讲,既包括贵德、守法,还包括礼貌、礼节。所谓“明礼”,既指懂道德讲道德,知法守法,也指懂礼貌,讲礼节。礼让作为一种传统道德规范,主要是指狭义上的礼仪之“礼”,旨在“德以叙位,礼以定伦”,要求人们在各种不同的人际交往关系中,要有恭敬、谦让的精神和行为,以提高个人的道德素质,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顺畅。所谓“礼仪之邦”,就包含着这一规范中所强调的好礼、有礼、礼貌、礼节等含义。 第二,贵德。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中,把道德规定为人的本质,坚持“礼乐为本,衣食为末”。例如,儒家的“立于礼”,即“归于仁”,就是以道德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属。在儒家看来,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就是道德的生活,只有“礼乐”才能给人以足与不足的心理答案,“礼乐”是衡量充足与富足的尺度,只有“礼乐”而不是物质生活才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心灵满足,体验到真实、持久的幸福,实现人的价值。儒家历来颂扬的“孔颜乐处”,就是立于礼,以道德为立人之本,主张在道德中去感受人生的充实、高尚和幸福。从待人处事方面讲,“立于礼”,就是使自己的一切言行都符合“礼”的要求,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自觉、努力地承担、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如为君要仁、为臣须忠、为父须慈、为子须孝、为夫当正、为妻当贤、为兄当友、为弟当恭、为友要诚、为官应廉等。 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礼”不仅规定了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中各个角色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还详细地规定了各自不同的行为规范,提出了各种具体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要求。因此,每个人在成为社会成员之前,必须学习、接受社会对他所提出的道德要求。“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要条件,是辨人禽的分异点,是人的基本行为规范,是修德行的主要依据和途径。 四、智:智慧明辨 “智”在古代汉语中通“知”,即理智、智慧。“智”,是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中国传统文化认为,道德离不开智慧,道德本身就是最高的智慧,也是智慧思考的结果,是一种认识境界,表现为对自然天道、社会公道正义和人生价值的大彻大悟,对是非、善恶、美丑的理性把握。 我国先哲把“智”看作是心灵通向人的内在价值本性和道德本性的烛照,认为道德和“仁爱”精神是人的首要的、根本性的智慧,强调智慧是一种“善恶是非之知”和“德性之知”。孔子认为,“智”是实现“仁”的重要条件,将“智仁勇”并称为“天下之达德”,并居其首。孟子把“智”看成是判别是非、善恶的一种能力,并将“智”与“仁”、“义”、“礼”并称。董仲舒强调“必仁且智”,把“智”与 “仁”、“义”、“礼”、“信”并称,作为“五常”。 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讲“智”,主要包括以下含义:其一,“明智”在于懂得遵“道”;其二,“明智”在于利人利国;其三,“明智”在于慎言慎行;其四,“明智”在于自知知人;其五,“明智”在于见微达变。此外,“明智”还包括好学知过,量力而行,居安思危等。“智”的核心,是辨明是非、善恶、美丑、真假,树立明确的价值追求和道德认知,即良知。良知,即辨别是非、善恶、真假,推己及人。“智”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体现了重视理性、追求真理、判断是非的特点。 第一,理性。所谓“智”,即知识和理性,在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中,主要指价值理性和实用理性。前者体现的是一种对道德认识的理性把握要求,后者体现的是一种对事物认识的理性把握要求。孟子把它规定为“是非之心”,即人们意识中判断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和观念。后儒称“智”为“德性之知”,就是认识、把握自己的良心,促进道德完善,通过“穷天地万物之理”,认识万物的本性,从而悟出道德的真谛,以此来扩充、完善自己的人格。儒家认为,人与万物具有共同的本性——天理,“吾性中之理”与天地万物之理,只是一个“理”,认识了“万物之理”,便认识了“吾性中之理”。儒家要求人们温文尔雅,不走极端,不感情用事,不盲目跟风,都体现了一种价值理性精神。而格物致知、经世致用的较真、务实作风要求,则体现了古代中国人实用理性精神。 第二,求真。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强调“智”是道德认识,是“仁”、“义”、“礼”、“信”四德的工具,是人类道德自觉的前提。在儒家看来,禽兽也有类似于道德的行为,如所谓“虎狼、父子之仁”、“蜂蚁、群臣之义”等,但是“仁义”在于动物只是自然行为,在于人则是“好学”、“力行”的自觉行为,是“人之独”。这种区别,即在于人有理性,能够获得真理认识,并以此自觉地指导自己的行为准则。因此,要运用“智”去认识“仁”、“义”、“礼”、“信”,而“仁”的实质、“义”的宜度、“礼”的节文、“信”的诚否,都必须由“智”来认识、理解、辨别。只有通过“智”,才能使它们转化为内在的价值理念和道德精神。人的一切道德品质、道德观念、道德行为,都离不开“智”,都渗透着“智”的因素。也就是说,只有“智”,才能求得道德之“真”,体现“求真”的精神。 第三,创新。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讲“智”,并非西方人所讲的那种纯粹理性,而是追求价值理性和实用理性,即对“仁”、“义”、“礼”、“信”等的认同与理解。知的目的在于行,是说认识世界的目的在于为道德生活服务,知行统一、知行合一都是在这种道德生活意义上来加以强调的。一言以蔽之,“智”应该是内在于道德认识并为道德原则服务的一种品质,否则就是“惑”而不是“智”,至多是一种小聪明罢了。也就是说,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只有与道德原则相结合,并贯彻道德行为之中,才能成为人的重要道德品质。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之所以强调“知”对“行”的指导作用,是认为“智”、知识或认识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理性知识只有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实践上,才真正具有价值意义。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所讲的“智”,突出了“认识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意义。 五、信:诚信尽职 “信”,是中华民族传统价值观中的另一核心价值理念和规范要求,一直被视为做人的根本和美德之一。所谓 “立人之道”、“进德修业之本”、“立政之本”和“立国之本”,都离不开“信”。 “信”常与“忠”、“诚”连语,为“忠信”、“诚信”。作为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信”的核心内涵,是真实无妄,指对某种信念、原则和语言出自内心的忠诚,不欺骗、不失言、不妄语。“诚信”,就是要人们诚实而又守信,尽到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满善于心,言行一致。 “诚信”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与“忠”相通,也与“仁、义”相连。“诚”发于“仁”,“信”体现“义”。孔子不仅提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而且认为“民无信不立”。荀子不仅认为“诚信”是朋友伦理、交际伦理的道德规范,而且认为一切伦理关系都应以“诚信”为本。从总体上讲,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中所讲的“信”,强调无论上下关系,还是左右关系,都要讲“诚信”之德,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乐善好施,博济于民,安于本分,忠于职守。 第一,真诚。儒家肯定宇宙万物是一种客观实际的存在,它并非虚假的、虚无的、被设定的,而是真实的存在。“人道”作为“天道”在人类社会的具体表现,也同样真实无妄,道德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天、地、人“三才”之中。人应该效法“天道”,具有真实无妄的品质。因此,“诚信”首先是对宇宙存在的价值肯定,是对人的本性、道德价值的肯定。它强调人的存在、人的道德本质与天地自然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故有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和思维文化。所谓“诚之者”、“思诚者”,就是要求人们尊重客观天道,认同客观天道,遵循客观天道,按照人的本质去生活,去行动,使天然的德行化为自然的行为,无一丝一毫的勉强、做作,这就叫作“真实无妄”。 第二,敬业。敬业,指忠于职守,即“尽职”。中国古代有所谓“百工”之说,有士、农、工、商“四民”的划分。各种不同的职业活动,共同维系社会的运转,推动社会的发展。不同的职业,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它们都为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不同职业的人,都可以对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尽职”首先要求每个人必须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要求士、农、工、商对待自己的工作都应该兢兢业业,即尽职尽责。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只有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工作尽心尽力,在职业岗位上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才符合人的道德要求,才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中华民族传统核心价值观崇尚脚踏实地的朴实作风,贬斥“大事不得、小事不为”的浮华气息,提倡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尽职尽责,表现了勤劳品德,“习勤劳以尽职”。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勤劳勇敢,默默奉献,创建了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 第三,诚实。“信”的实质,是“真实无妄”,是对宇宙真实本性的价值肯定。从价值理念上说,“信”是对人的真实本性的忠诚,是对道德的忠实,因而有了做人要诚实的价值观念。它追求道德上与“善”相一致的“真”,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真”。“信”的价值理念,强调在人际交往中不应该轻易许诺,许诺就是承担的一种责任,违背诺言就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撒谎行为,是不诚实的最坏表现。所说的话,既要符合实际,更需要践行,遵守约定,符合道德规范,即“信于约”、“守于义”。这样才会体现出一种诚实的品质,使人们乐于与之交往。 为人诚实,忠于真理、忠于正义、忠于民族、忠于国家、忠于职守,乃人之为人的根本。《论语?学而》云:“为人谋而不忠乎?”《荀子?尧问》曰:“忠诚盛于内,贲于外,形于四海。”一个有忠有义的人,是最为中国人看中的真正的大写的人。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下,我们许多人信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历史虚无主义,重温中华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智慧内涵和合理内核,显然有助于我们的价值观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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