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实现部机关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督查范围 1、上级及本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3、部务会和部领导决定交各科室办理的重要事项。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 5、各科室落实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6、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 督查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全县和本部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立项督查。 3、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督查程序 (一)督查工作的一般程序 1、立项。综合科根据市组考评方案把工作任务分解到科室、人员,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经会议研究后下发《任务分解表》。 2、督办。综合科按《任务分解表》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进行督办。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科室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3、反馈。综合科对各科室完成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调度,并向部领导反馈督查事项完成情况。 (二)重大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程序 1、分解。综合科进行分解立项,拟定阶段督查工作要求,经部领导审定后交有关科室承办。分解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2、督办。综合科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要综合运用交办与自办、实地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抓落实。 3、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综合科负责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综合科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由部领导协调。 4、反馈。由综合科转各科室承办的督查事项,综合科负责督查反馈;由部领导直接交有关科室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科室向部领导反馈。 第四条 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部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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