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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经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体会(2)

 皮皮1013 2014-02-21
                          体会二、完善的内部治理是个人事务所做强的关键

从事务所成立伊始,我们就非常重视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及企业文化的建设。我认为事务所求生存靠的是业务量,事务所求发展、做强做大靠的是内部治理。据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了本事务所的内部治理结构。

1、强化事务所的企业文化

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文化包括九个核心内容:①责任:对自己负责、对客户负责、对事务所负责。②沟通:与同事的沟通与客户的沟通,要有沟通的技巧。③理解:懂得理解他人,懂得抓住事件的本质。④学习:终身学习,不断拓展知识面。⑤解决问题:帮助客户帮助自己解决问题,注意解决问题的技巧、方法和态度。⑥专业:专业的工作技能、专业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工作形象、专业的工作道德。⑦进取:积极创新的思维。⑧协作:团队精神。⑨次序:工作、学习及解决问题时要分清主次。

另外,我们还聘请了专业人士设计了事务所的“企业标识”并进行了商标注册。同时又为我们设计了网站、宣传册、招牌、小礼品、名片、报告书封面、纸袋、胶袋、信封、信纸等。这此都在于强化事务的企业文化,提升事务所的形象,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提升事务所价值。

2、制定事务所的人才战略

在人才战略上,我们制定了人员招聘计划、人员培训计划、人才储备计划。在近年的人才招聘过程中我们设计了招聘的流程,并参考注册会计师考试及GME考试,设计了相关的专业考题及逻辑思维考题。另外,我们在香港同行的启发下,通过不断的改进及更新,我们又将帮助企业招聘会计人才,发展成为一项专门的咨询服务,并为数家港资企业、美资企业进行了这方面的服务。

在人才储备方面,我们聘用了高学历且英语娴熟的高素质员工,同时也尝试过聘请留学国外的海归人士,也聘用过在中国学习生活的日本人士。中小型事务所都会面临人才管理、人才储备的问题,“好的人才留不住,留住的人员又未必好用”,同时又经常会产生困惑:“先储备人才再去发展业务,还是先发展业务再找人才?”。通过三年的个人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我的体会是,事务所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需要的人才是不一样的,只有适合当前发展阶段的人才才是最好的人才。对于人才储备,我认为人才储备不能太超前也不能太滞后,应该在业务发展中取得平衡使人才储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

在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在事务所内部不定期地组织各种业务培训,并请同行中的专家来所里进行业务的研讨及培训。另外,我还有个设想,在条件成熟时,应充分利用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淡旺季与国内事务所的淡旺季之间的时间差,输送优秀员工到香港的事务所进行实习培训,同时在国内的忙季引入香港的会计人才到本所进行实习,让他们学习国内的税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并加强本所员工与之交流、沟通、学习的机会。

3、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事务所制定了一整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来规范日常的管理,这些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在制度的执行方面,我们强化细节管理,强化执行力,用流程来规范管理。对于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我的体会是,在事务所规模很小的时候,管理可以只依靠与员工之间的感情,但随着事务所的成长壮大就只能靠制度来进行管理了。

体会三、严格的质量控制、良好的客户服务是事务所发展的基石

个人事务所设立的条件之一,就是事务所的名称应当包含设立人的名称。这既是个人事务所的特色之一同时也是对个人事务所设立人的警示,事务所的声誉与设立者个人的名誉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从建所至今,我一刻也不敢放松对事务所业务质量的控制,对审计、验资报告的签发,我们执行严格的质量审批制度,设立了包括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审计师、所长组成的四级复核制度。

对于客户服务,我认为:事务所没有低端的业务只有低端的服务,只要有良好的服务,包括良好的方案设计,良好的工作流程,良好的人员沟通,就一定会有理想的业务收费,即使是对于验资、年度审计、代理记账、代理设立公司等传统的项目我们一样可以以服务取胜,取得较高的服务费用。

体会四、香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据了解,在香港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三类,一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二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三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而且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均是个人事务所,目前约有一千家。这三类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服务,这样既满足了全港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的会计需求,促进了香港金融、服务、制造业等的发展,同时也使得香港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有序的、蓬勃的发展。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的规定,一名香港的执业会计师可以同时在三家事务所执业。所以部分的香港执业会计师既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同时又是另一家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合伙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有利于香港本地合伙事务所的合伙文化的培养,同时亦有利于合伙事务所合伙人的退出,这为个人事务所、合伙事务所之间的转换架设了桥梁,从法制上建立了合伙事务所的退出机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即将修订之际,我们是否也可考虑借鉴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上述做法,即在组织形式上规定: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又对禁止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执业进行相应的松绑。

作者邮箱:micma@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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