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郑某的老伴去世以后,为了尽早继承父母的房屋和积蓄,其儿子和儿媳合谋,经常对郑某使用暴力。开始是恶言恶语,拳打脚踢,后来发展到不给饭吃。儿子经常为一点小事就破门而入,找茬打骂郑某,并抢夺、破坏屋内的财物。对此,郑某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讲解 在我国历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老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老年人如果在生活中遭到虐待,切莫忘记寻求法律的保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虐待老年人是犯罪的行为。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经常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虐待罪具有以下特点: 1、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公婆、儿媳、兄弟姐妹等。 2、必须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精神摧残,如侮辱、谩骂、讥讽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闭等。 3、虐待行为是恶劣的、长期的、一贯的。如果只是偶尔打架,吵骂,或者态度粗暴等不能视为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但也应予以批评教育,向老人赔礼道歉。这并不是说,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处罚。根据虐待行为的情节,如果其虐待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则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拘留、罚款、警告等。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这里提醒老年朋友们注意,追究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的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犯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引起重伤、死亡的,需被害人提起自诉,法院才受理。也就是说被害人只有向司法机关告发起诉,司法机关才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本案中,郑某的遭遇是值得同情的,当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有义务进行调节和处理,当地派出所在接受老人报案后,也应当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如果郑某的儿子和儿媳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郑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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