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黃懷信教授清華簡《金縢》校讀(一) 何焱林 黃懷信教授《清華簡金縢校讀》一文,是下愚讀到此類文章中最為客觀者,但亦有未及處。 以下每段起始引號内,為清華簡文,緊接黃教授校讀。何按則為下愚學習心得。 “有遲”不可通,“遲”,當借爲“疾”,二字古皆舌上音(“疾”從“矢”得聲可知),“遲”在脂母、“疾”在質母,陰、入對轉。總之是指武王有病。《史記·周本記》 “武王病”亦在“武王已克殷,後二年”下,與今本同。《逸周書·作洛》載:“武王克殷……既歸,乃(仍)歲十二月崩鎬。”“乃”讀爲“仍”,二也。所以不可能有既克殷三年病,簡書作“三”當誤。 何按:黄说是。但遲声为定母,韵在脂部,疾声为从母,韵在质部,质韵为以t收声之入声,二字读音差别较大,查楚辞绝无以疾、遲合韵者。清華簡之釋讀引廣韻訓遲為久,說文無此義,廣韻乃宋人所輯,此用後起義釋經典。且有久,無久成何語言?弗豫,或不豫,至少至戰國時期,非有病之專稱,《孟子·梁惠王下》:“吾王不豫,吾何以助?”《孟子·公孫丑下》:“夫子若有不豫色然。”則是不愉悅。其句意可為“王不高興很久”,非王病很久。故此乃清華簡炮製者故弄玄虚。 關于武王在位時間及其崩年,文獻多歧,有必要多說兩句。 《逸周書·作洛解四十八》:“武王克殷····既歸,乃歲十二月崩鎬。”《彙校集注》:“孔晁云:‘乃,謂乃後之歲’。”《黃校》乃訓仍,義為二。 乃為接續詞,不必旁訓,《爾雅·序疏》:“若乃者,因上起下語。”乃歲卽下歲,次年;卽克殷之第二年。但此與《逸周書·明堂解五十五》:“既克紂六年,而武王崩。”《帝王世紀》“六年庚寅崩”相左。故丁宗洛稱“乃歲(孔)注言乃後之歲,承上句‘旣歸’而下,似次年便崩,故《史記》言克殷二年武王崩。然《明堂解》克紂六年崩,兩悖也。” 《史記·周本紀》:“武王已克殷,後二年,問箕子殷所以亡。箕子不忍言殷惡,以存亡國宜告。武王亦醜,故問以天道。”緊接下來,《史記》又稱:“武王病。天下未集,群公懼,穆卜,周公乃祓齋,自為質,欲代武王,武王有瘳。後而崩,太子誦代立,是為成王。” 《史記》所言,的是克殷後二年武王崩。《史記》所錄時間與《書·金縢》合。武王喪乃周大事,《金縢》未另起年,故是旣克商之二年。 《集解》引徐廣曰:“封禪書曰:‘武王克殷二年,天下未寧而崩’。” 《作洛解》學界歷認其為西周之作,而《明堂解》為後人追述。故《作洛解》所言,可信度更高。但《明堂解》所說六年,亦自有由,誤在此六年不是武克殷後六年,而是武王在位之六年。卽是武王在位六年而崩。此說似與一些陳說相冲突,實則絶可采信。 《史記》:“九年,武王上祭于畢。東觀兵,至于盟津。為文王木主,載以車,中軍。武王自稱太子發,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專。” 此九年為文王九年?武王九年?《逸周書·文傳解》:“文王受命之九年,時維暮春,在鄗召太子發曰:“嗚呼!我身老矣,吾語汝。我所保與我所守,傳之子孫。”故文王受命九年而崩,《史記》稱“(受命)後十年而崩”乃指其所歷年份,所謂舉其成數,當是文王九年。武王旣稱太子發,奉文王以伐,自然未改正朔,仍用文王紀年。《書·武成》亦有:“我文考文王,克成厥勲,誕膺天命,以撫方夏,大邦畏其力,小邦懐其德,惟九年,大統未集。予小子其承厥志。” 畢說有二:①《集解》引馬融曰:“畢,文王墓地名也。”②《索隱》按:“‘上祭于畢’,則畢,天星之名。畢星主兵,故師出而祭畢星也。” 九年文王崩,當書葬於畢而非祭於畢。然其時並未葬文王。《史記·伯夷叔齊列傳》:“武王載木主,號為文王,東伐紂。伯夷、叔齊叩馬而諫曰:‘父死不葬,爰及干戈,可謂孝乎?以臣弒君,可謂仁乎?’”可見至武王伐紂,未葬文王。葬文王,乃國大事,其時正在圖商緊要關頭,暫厝文王靈柩,一可集中精力圖商,再則,正好以文王名號伐商。 上祭於畢,則畢為天星。此處祭畢,非卽於當年興兵,而是祈神庇佑。九年文王新喪,武王當守制。 東觀兵之年,《史記》作九年;伐紂之年,《史記》作十一年,皆誤。《史記》之誤,容有别因,此不贅。《集解》引徐廣曰:“譙周云:‘《史記》武王十一年東觀兵,十三年克紂。’”則譙周所見《史記》與今通行《史記》有兩年之差。九年武王守制,至十一年,守制兩年(守制本當二十七個月,此舉成數,或處于非常時期,略作變通)東觀兵,十三年伐紂,時間正合,且與《書·泰誓》“惟十有三年”,《逸周書》之《大匡解第三十七》“惟是(十)有三祀”,《文政解第三十八》“惟十有三祀”,《大聚解第三十九》“維武王勝殷”,《世俘解第四十》“維四月乙未日,武王成辟”,皆敍述武王伐商事為十三祀,與《泰誓》合,與譙周說亦合。 《逸周書》之《柔武解第二十六》起,稱其年為“維(武)王元祀”,《大開武解第二十七》“維王一祀二月”,《小開武解第二十八》“維王二祀一月”,《寶典解第二十九》“維王三祀二月丙辰朔”,《酆謀解第三十》:“維王三祀,王在酆”,《寤儆解第三十一》“維四月朔,王告儆”。此四月當是三祀之四月。《武順解第三十二》、《武穆解第三十三》皆不記年月。至《和寤解第三十四》“王乃出圖周,至于鮮原”,若此十三祀為武王紀年,豈有從三祀至十三祀,十年之間,不記一年一事之理。 晉黃甫謐《帝王世紀》:“四年,起師於鰖水,甲子,至於牧野,乃作牧誓。”此四年,乃以武王系年,加文王九年,恰為十三年,與《書》、《逸周書》合。與《史記》之說差二年。但與譙周所見合。 《逸周書·度邑解四十四》:“維王克殷,國君、諸侯、乃厥獻民、征主,九牧之師見王于殷郊。”,卽武王克商之年事。同篇有“惟二神授朕靈期,予未致于休,予近懷子、朕室,汝維幼子,大有知。”,卽克商之年,武王身體已有不適之感,並與叔旦謀傳位之事。《逸周書·武儆解第四十五》“惟十有二祀四月,王告夢。”是年為武王崩年,克商已為十三祀,不可能武王崩年為十二祀,南宋高似孫《史略》二作一,卽十一祀,顯用武王系年。武王十一祀,距克商之年已八九年,卽《度邑解》與《武儆解》所述之事,已相距七八年,此不可能。極可能是仍用文王紀年,誤將二、四對調,卽“惟十有四祀二月”,卽克商後之年二月,王告夢。則與《書》、《史記》、《帝王世紀》合。 又文王崩於九年之暮春,武王九年繼位,及十四年春,在位六年。 又《竹書》以武王十二年克商,與《書》、《逸周書》、《史記》並違。武王崩年則作十七。《史略》為南宋人作,《竹書》,則為南宋後人所輯,皆不如前引諸作可信度高,故伐紂之年當為文王系年之十三祀。 武王崩年,《帝王世紀》作“十年冬,王崩於鎬,殯於岐,時年九十三歲矣。太子誦立,為成王。”《帝王世紀》接下來又有:“武王定位元年,崴在乙酉,六年庚寅崩。”兩說不同,意定位者,伐商成功也。然此說與《書》、《史記》之說不侔。且與前說《度邑解》、《武儆解》所說之事,時間相差亦有六年,於情理亦不合。徵之《紀年》,十二年伐紂,十七年崩,亦不合。故定位當是武王嗣位。如此則與《書》、《史記》、《逸周書》之說合。 武王崩時已九十三,照《竹書》之說,成王時方十二歲,豈有八十一歲始生子者,周之制系父子相承,昔人壽短,若四十五十尙無子嗣,則被視作無後,以其繼統似不可能。周之傳承,如太王傳季歷而不傳太伯,因季歷有子昌,故周之傳位不必傳嫡長子有例在先。故發繼統時當有子嗣,卽使武王嗣位之年生成王,武王十三年克商,後六年崩,成王已十九歲,或按《竹書》武王嗣位十七年崩,成王亦十七歲,何須周公攝政?《竹書》以武王崩時,成王十二歲,至成王七年,周公公復政於王,卽成王十八或十九歲卽親政,足以說明此點。 下愚曾引《楚辭·天問》句“載屍集戰,何所急!”“載屍集戰”與伯夷、叔齊諫詞“父死不葬”義同,豈有父死十三年不葬之理?“何所急”一問正說明父死不久卽興兵伐紂。 若武王在位十九年或十七年方崩,對於政令,應早有修齊,對於人事,當早有料理,對於管、蔡之徒,亦有所訓誨,其在克商之年,身体已有不適之感,對於頋命托孤,亦早已安排停當,姬旦亦當早預政事,大權已經在握,廣植人手。管、蔡流言,豈能左右朝堂? 由此觀之,《書》及《逸周書》所載武王伐商之年,皆用文王紀年,武王在位僅六年,克商後二年卽崩。 “二公告周公曰:‘我其爲王穆卜’”,今本無“告周公”三字。按:下文有“周公曰:‘未可以戚吾先王’”(今本同),則此“告周公”三字不必有,且二公亦未必專告周公,今本長,簡書三字當是後人據意而增。 何按:黄说是 “周公乃爲三壇同墠,爲一壇于南方”,今本無“周”字,“公”下有“自以爲功”四字,無“一”字。按:今本下文云“以旦代某之身”,則有“自以爲功”四字長,謂以自身爲抵押以求成功。簡書後文云“周公乃納其所爲功自以代王之說于金縢之匱”,明顯是以“自以爲功”四字移用于後,可見是對原作有改寫。唯“爲一壇”之“一”字以意當有,謂三壇之外另爲一壇,今本蓋脫。 何按:黄说未尽善:“為壇於南方北面,周公立焉。”此間不加一為是,下文“周公立焉”,説明周公一人立,一人祝禱,一壇足矣,加一則贅。如今人入廟燒香叩拜三世佛,須一佛前設一蒲團而叩三處乎? “周公立焉,秉璧植珪”,今本“周公”上有“北面”二字,“秉璧植珪”作“植璧秉圭”。按:既言爲一壇于南方,則有“北面”長。秉,動詞,謂把于手中。璧爲圓物,不得言秉,今本作“植”當是。植,孔傳訓“置”,放置。然觀下文云“爾之許我,我則晋璧與珪;爾不我許,我乃以璧與珪歸”,則此時璧當在手,故疑“植”借為“執”。《禮記·雜記上》:“含者執璧。”可見璧可言執。 何按:孔傳訓“植”为“置”是,置璧于三王之壇,三壇分别用以放置三王神主及祭祀祈禱之物,古人朝會,祭祀,秉珪為常例。三國魏嵇康《難<宅無吉兇攝生論>》:“湯禱 桑林,周公秉圭,不知是譴祟非也?”“周公秉圭”其出處自是《書·金縢》,可見漢末魏初,《金縢》文仍作“秉珪”,其時今、古文《書》俱在,這才是貨真價實的《古文尙書》之原貌,而劉國忠見到的《古文尙書》之“原貌”,則是貨真價實的偽作。 “史乃册祝告先王曰”, 今本作“乃告大王、王季、文王。史乃册祝曰”。按:册祝告,謂以册書祝告。簡書以大王、王季、文王合稱先王,明顯屬于縮寫,而不會相反。 何按:黄說是。 “爾元孫發也”,元孫,長孫。發,武王名。今本“爾”前有“惟”字,“發”作“某”,無“也”字。按:告先王,稱名當是,今本作“某”當是後人所改。唯“爾”前有“惟”字,較合古例,無“也”字亦是。 何按:告先王,若王自告,或王之父母告,稱發是,此乃周公告,當避王諱,以守人臣之禮。元孫某為誰,人盡皆知,先王在天之靈亦盡知,何須呼其名?若周公告先王時可直呼王名,作策者告先王亦可直書王名,成何禮數?“惟”為發語詞,更有强調之義,加惟合於慣例,不加惟,則是今人行文之規。 “遘害虐疾”,今本“害”作“厲”。按:“遘”,遇也、遭也。“害”,猶患,今人患病猶曰害病。然則二字義復,不如作“厲”。 “厲”字孔傳訓“危也”,謂危險、嚴重。“虐”,孔傳訓暴。虐疾,即暴病。然《說文》訓“殘也”,似無暴發、突發之義,故疑借為“瘧”。《說文》:“瘧,熱寒休作。”即今瘧疾病。所以,“遘厲虐疾”,就是患上嚴重瘧疾。今本後文云“王翼日乃瘳”,而“就後”武王又陟,說明武王所患可能就是瘧疾。 何按:殘卽有暴義,如殘暴,殘賊。《詩·小雅》:“廢爲殘賊”,此處二羲兼取,不必釋虐為瘧,如今人稱“危重”病人。 “爾毋乃有備子之責在上”,毋乃,猶莫非,問辭。“備”,借爲“丕”,音沛。丕子,即太子。責,讀爲債。上,即天。今本作“若爾三王是有丕子之責于天,以旦代某之身”,多“以旦代某之身”,意較明。可見簡書有省略。 何按:丕有大義。《書?大禹謨》:“嘉乃丕績。”《書?大誥》:“弼我丕丕基。”此處丕為動詞,所謂大子卽光大元孫某之業之責於天之義。《簡》:“爾毋乃有備子之責在上。”備雖有成、福、助等義,與丕之義略同,但不如光大其業中肯。備若借為丕,丕子即太子,則“毋乃有太子之責在上”成何言語?清華簡釋讀引《公羊傳·桓十六年》東漢末何休注“天子有疾稱不豫,諸侯稱負兹”之“負兹”唐徐彦疏疏為“諸侯言負兹者,谓負事繁多,故致疾”。真乃不知所云。若說武王負兹,武王已成辟,已為天子,何得以稱諸侯之語稱之?若責三王,則三王在天,何疾之可罹?負兹與此節何干?故作艱深,以炫淵博,實滕文公耳! “惟爾元孫發也,不若旦也,是佞若巧能,多材多藝,能事鬼神”,元孫發,即武王。旦,周公名。“旦”下“也”字當衍。是,如此。言爾元孫發不如旦如此佞且巧能。佞,《說文》:“巧諂高才也。”若,猶又。今本作“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藝,能事鬼神。乃元孫不若旦多材多藝,不能事鬼神”,據簡書,“仁”借爲“佞”,“考”借爲“巧”。簡書明顯有縮寫之迹,唯“佞”、“巧”用本字而已。 何按:簡為縮寫,顯而易見;從何知“佞”、“巧”為本字? “是佞若巧能”,誰是?佞卽有巧義,《廣雅》:“佞,巧也。”巧卽是能,佞,巧能,太過重復。佞字古人多用貶義。《書·舜典》:“惇德允元而難任人,蠻夷率服。”孔傳:“任,佞;難,拒也。”蔡沈集傳:“任,古文作壬,包藏兇惡之人也。”宋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辟邪説,難任人,不為拒諫。”故以“佞”、“巧”為“仁”、“考”本字,旣無根據,更不當。 斷句當若孔穎逹及蔡沈注疏,“予仁若考,能多材多藝,能事鬼神。”仁者仁柔順從。若:此處有爾、汝義。《史記·項羽本紀》:“吾翁卽若翁”,《漢書》:“吾翁卽汝翁”,卽其證。考:《禮記·曲禮》:“生曰父,死曰考。”此處亦用為祖考,卽祖先。能多才多藝:如此多才多藝。孔穎逹疏:“我仁能順父,又且多材力,多技藝,又能善事鬼神。”今本為佳。簡乃妄撰。 “命于帝庭,尃又(溥有)四方,以定爾子孫于下地”,今本同,唯“命”前有“乃”字,“溥有”作“敷佑”。按:“佑”,當是借字。乃,却,表示轉折。此無“乃”字,義不明。命,謂受命。“溥有”,即廣有、遍有。溥有四方,謂擁有全天下。下地,即下土,與“上”相對。今本下更有“四方之民,罔不祗畏。嗚呼!無墜天之降寶命,我先王亦永有依歸。今我即命于元龜”,義較完。可見簡書于此亦有節略。 何按:黃以今本義較完,是。但釋“敷佑”為“溥有”則誤。 敷有溥義,亦有布與施義,《書·湯誥》:“”夏王滅德作威,以敷虐爾萬方百姓。“《書·盤庚下》:“其敷心、腹、腎、膓”。“式敷民德。”《微子》:“往敷乃訓。”《大誥》:“敷前人受命。”皆用施,布之義。佑之義為庇佑,護佑。《書·湯誥》:“上天孚佑下民”,《書·泰誓上》:“天佑下民”,《泰誓中》:“天乃佑命成漡”,皆用庇佑義。且佑無有義,有無佑義,《書》文無一以佑作有,以有作佑者。 是時周最急切問題,不是“溥有四方”。是時周已定鼎,奄有天下,已經“溥有四方”,但天下初定,四方未寧,殷之遺民,心懷首鼠,殷之武庚與周之管、蔡等正謀作亂,其最急迫者是請三王之靈,陳情上帝之庭,请命施佑四方,布佑四方,使禍亂不作,人民得安。使能定爾子孫於下地,此子孫自然包括庇佑姬發康泰,使管、蔡不作亂,使四方之民,無不順從新王新朝,先王之靈亦永有歸所,長享祭祀。可謂敘之以理,感之以誠,情詞切切。 《簡》文作“溥有四方”,亦非作簡者向壁虛構,而有自來。 近人周秉鈞《尚書易解》(周作有1984年岳麓書社版):“敷,徧也。佑,讀為有。王國維曰:“盂鼎云:‘訇有四方,知佑為有之假借,非佑助之謂矣。’罔,無也。祇,敬也,此言武王新見命於上帝,徧有四方。”周之釋語焉未詳,盂鼎銘此段為“盂,丕顯文王,受天有大命。載武王嗣文(王)作邦,闢厥慝,匍有四方。” 須知大盂鼎製作時已是康王二十三年,其語境與《金縢》成册時完全不同。周用數十年後製作盂鼎銘以釋《金縢》之敷佑,必乖剌。 “受天有大命”本來文從字順,義理曉暢。受於天,有大命。《書·康誥》亦有“天乃大命文王”,與之同義。近人釋“有”為“佑”,句遂成“受天佑大命”,文、義俱乖。既受天大命,不佑何受?加佑則贅則隔;若天佑大命,不受何佑?加受則贅則隔。 “受天有大命”不僅為加強語勢,且為既成時式。即受於天有了大命。這種時態表述,近人亦有,南洋一帶老華僑,常以“有”作語助,以表示過去完成式。如問:“你去開會沒有?”答:“我有去開會!”卽“我去開了會“。有古人亦常作語詞,如有熊,有娀,有唐,等等。 “有”無“佑”義,“佑”無“有”義。如《書?西伯戡黎》:“王曰:‘嗚呼,我生不有命在天。’”書為“我生不佑命在天”,成何話語?又如《書?泰誓上》:“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師。”能寫作“天有下民”? 《廣韻》:“徧,周也”。又《廣韻》:“徧,俗作遍。《魏誌?賈逵傳註》:“逵最好春秋左傳,自課誦之,月常一遍。”故徧者遍也,溥也。清華簡之作者將《書》之原文,“敷佑”按周秉鈞之釋“敷佑”為“徧有”,又唯恐人識破機關,改徧為溥,故“敷佑四方”遂成“溥有四方”,剽掠之蹟已無所遁形矣! “匍有四方”即“溥有四方”,此借溥為匍。故清華簡“溥有四方”亦從盂鼎得,“溥有“與”敷佑“絕非同義詞,已如前述。盂鼎至遲當於犬戎攻破鎬京時入土,於清嘉道始重見天日,戰國楚人,不可能見盂鼎銘,故清華簡炮制者乃從今人對盂鼎铭之誤釋改寫“敷佑”為“溥有”,清華簡為上世紀80年代後之人所炮製已原形畢露矣!
“爾不我許,我乃以璧與珪歸”,“歸”謂回。今本作“爾不許我,我乃屏璧與圭”,下有“乃卜三龜,一習吉。啓籥見書,乃幷是吉。公曰:‘體,王其罔害。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終是圖。茲攸俟,能念予一人’”,義較完。可見簡書確有節略。 何按:《簡》文乃肢解《書》文而成。《書》文“屏璧與珪”,卽藏璧與珪。神不許我,武王不起,則璧與珪神不受享,故只能藏而儲之。 卜乃謀國大事,此文前卽稱“為王穆卜”,而“公乃自以為功”,焉有不卜之理?古人重卜,雖訴之鬼神,亦有神道設教,奉天明命之意,以安定人心,動員羣衆。《書·泰誓中》有“朕夢恊朕卜”,《書·大誥》有“朕卜幷吉”、“予得吉卜”、“矧今卜幷吉”等。簡文連自己設定的問題也不交割,荒疏至如此乃爾!
“乃命執事人曰:勿敢言”,今本無此句,而後文有“二公及王乃問諸史與百執事,對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按:簡書後文亦有“王問執事人。曰:‘信。噫!公命我勿敢言’”,可見有重復,所以此處原作亦當如今本。 何按:黄說是。
何按:黄說是。 《尚書》諸篇,皆為周之史官目擊之錄,成王其時尚幼人所共知。後文之孺子、沖人已說明成王年幼,何須饒舌?在位二字尤為蛇足,既稱成王猶糼,他不在位誰在位?“成王”之稱尤不當。史家即錄,王尚在,何得稱謚?這就是所謂祖本之西周文獻? 此句誰添加?楚史官?楚為大邦,史官至少具起碼資質,须知他不是創作,也不是引述,而是照書錄史,所謂批朱貼黃,抄錯了也會改正,不按要求寫,抄錯而不改,是會被問責,甚至會被殺頭的,記得齊太史的故事?《郭店簡》中卽有改錯之標識。 須知《尙書》、《逸周書》皆是歷史檔案輯錄,不同於後人隔代修史。歷史檔案乃當時史官卽時之錄,有類於後之實錄,今之會議記錄。清華簡炮製者總是忘記其所扮演之角色乃西周史官,連楚史官角色也未扮演好。須知楚史官不是修周史,不是引周史,而是抄周史。 能寫出這種不成名器的東西?只能是今人給小朋友說故事。 “管叔及其群兄弟乃流言于邦曰:‘公將不利于孺子’”,今本無“兄”字,“邦”作“國”。按:與作流言之蔡叔、霍叔等皆管叔之弟,簡書稱“群兄弟”,不如今本作“群弟”確切,“兄”字或是衍文。今本“國”字,自是漢人避諱所改。管叔及其群兄弟乃流言于邦曰公將不利于孺子,幷隨即叛亂,幷非只造流言而已,所以下文周公曰“辟”。《史記·管蔡世家》載“武王既崩,成王少,周公旦專王室。管叔、蔡叔疑周公之爲不利于成王,乃挾武庚以作亂”,當是事實。 何按:“今本‘國’字,自是漢人避諱所改。”黃說未諦。 “國”與“邦”,一字之差,不僅優劣立見,且真偽立見。 國亦有國都之義,《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旁三門,國中九經九緯,經塗九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此正指國都。《孟子?離婁下?齊人有一妻一妾》章之:“遍國中無與立談者。”《楚辭》:“國中屬而和之者數千人”豈有楚國一邦之人,盡和其歌!故此間之國,皆指國都。 1、管叔及其羣弟,至少在其始,無力在全邦散布流言。2、其散布流言之主要目的,在於使當政者知道,從而挑撥其與周公之關係,其最佳地點自然是“國”中。而不必在全邦造輿論。 同篇(《金縢》)文字,緊接下來,卽有:“邦人大恐”四字,篇末亦有“二公命邦人”字様。惜乎黃教授讀書未熟。 此邦亦彼邦,此處不諱,前何須諱!且先秦文獻,由漢及今,邦字所在多有,別書別篇不改,此書此篇漢儒何必改? 不僅先秦文獻,即如漢人著述,亦常用邦字,如《史記?樂書第二》:子夏答曰中引詩有“王此大邦,克順克俾。”《律書第三》有:“兼列邦土”,《天官書第五》有:“亦領州列邦”。等等。或有諱者,如《仲尼弟子列傳》有“鄭國字子徒”,而《家語》則稱鄭邦。《索隱》謂“(《史記》)蓋避高祖諱而改。”但《弟子列傳》中亦有“邦巽字子歛”而不諱者。古本《家語》魏晉間已逸,今本乃魏王肅輯錄而成,未必沒有王肅誤書或擅改之處。司馬遷處漢武嗜殺之世,以刑余之身,數書“邦”字於《史記》之中,此無忌彼亦無忌,遷既不諱,其他漢儒何須諱?《漢書》用邦字凡二十餘處。《六經》中邦字多有,從漢及今,歷歷在目,何曾改邦為國? 漢人不僅不諱邦,西漢諸帝之名亦不諱,以《史記》為例,盈、恒、啟、徹皆不諱。 “清華簡”改國為邦,才是後人妄度漢人心事,以證其高古,結果弄巧成拙,偽作醜行,不打自招。 是否《簡?金縢》行文偶誤,黃教授亦偶失詮?答曰:非也! 下愚讀清華簡《皇門》、《祭公》,本想學而後寫心得,豈料讀其《說明》,《皇門》有:“簡本為戰國寫本,但所用語詞多與《尚書》中的《周書》諸篇及周初金文相似,如謙稱周為‘小邦’(今本避漢高祖諱作‘小國’)等皆為周初慣用語,知其所本當為西周文獻。” 《簡?祭公》說明亦有:“本篇是今傳世《逸周書》所收《祭公》的祖本”。“至於今本中將邦字除去,或改寫為國字,顯然是避高祖諱的結果”。下愚讀其《說明》至此,興味索然,不知此仍否黃教授大手筆。其乖剌則與黃教授同!由是知此非書簡者偶誤,而是漢後人著意而為。 卽逸周《書》亦“邦”字數見,如: 《商誓解第四十三》: “爾邦冢君,無敢其有不告見於我有周。其比冢邦君,我無攸愛,上帝曰:‘必伐之’!”“肆予明命汝百姓,其斯弗用朕命,其斯爾邦冢君,商庶百姓,予則?劉滅之。” “今紂棄成湯之典,肆上帝命我小國曰:‘革商命’!” “斯小國於有命不易!” “其有何國。” 《職方解第六十二》: “職方掌天下之圖,辯其邦國、都鄙、四夷、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 “凡邦國,大小相維,王設其牧。”(按:黃校作拜國,盧文弨校作邦。“拜國”義不可曉,從盧)。 《(逸)周書序》: “文王唯庶邦之多難,論典以匡謬,作劉法。” “武王命商王之諸侯綏定厥邦。申義告之,作《商誓》。” “民非后罔乂,后非民罔與為邦,慎政在微,作《周祝》。 此節所錄,皆出自黃懷信教授等所著之《逸周書彙校集註》。 從上所列,見今本《逸周書》中,邦字多有。《皇門》、《祭公》之“邦”,亦他篇之邦? 他篇漢儒不諱,《皇門》、《祭公》何須諱?《商誓解第四十三》“邦”、“國”同篇,《職方解第六十二》“邦”、“國”同句,漢儒何諱之有?何改之有?故知其所本非“西周文獻”,實乃“當代文獻”者!豈非黃教授之《逸周書彙校集註》摑了“清華簡”《皇門》、《祭公》篇說明者一記耳光!
“周公宅東三年,禍人乃斯得”,今本作“周公居東二年,則罪人斯得”。按:“宅”即居,處。禍人,即罪人,指管叔、蔡叔、霍叔及武庚等作亂爲禍之人。觀一“乃”字、“則”字,可知得禍人與周公宅東有關。所以,此“宅東”、“居東”必非閑居,而應指東征。因爲東征數年皆居東方不在西方,故曰居東、宅東。如此,則上“辟”字亦必不能讀爲“避”。關于周公東征得罪人,《逸周書·作洛》載:“(成王)元年夏六月,葬武王于畢。二年,又作師旅,臨衛政殷,殷大震潰,降辟三叔,王子群父北奔,管叔經而卒,乃囚蔡叔于郭淩。”其時間,世有三年之說。如《詩經·東山》:“有敦瓜苦,烝在栗薪。自我不見,于今三年。”《詩序》曰:“《東山》,周公東征也。周公東征,三年而歸。”是周公東征確是三年。所以此當以簡書爲是,今本“二”字當誤。當然,得禍人與完成東征可能幷不同時。所以,如果純從得禍人說,則作二年或當不誤。 何按:今本為“周公居東二年”,居顯非征,簡亦作“宅東三年”,宅亦非征,焉能以居東臆作征東?罪人(流言於國者)未得(未得知為誰,非必擒獲),周公處嫌疑之中,何能興兵東征?何能誅管蔡?如此作,豈非授人以柄?更啟成王及羣僚疑竇,周廷必將大亂。周公往東趨避於雒,旣有震攝武庚及管、蔡之勢,更有遠離宗周,示其絶無覬覦天位之心,以安成王及羣僚之心,以熄流言之蠱,武庚、管、蔡欲叛而準備未及,出師無名,有周公在東震攝,故隠忍而未敢發,此乃兩安之策,周公固善謀略者。卽使如此,從本篇看,成王之疑猶未釋,得周公存入金縢祝册後,始知周公忠公體國之心,誤會方釋,流言之蠱方銷,方有成王郊迎周公之舉。周公還鎬京,管、蔡知其陰謀敗露,遂鋌而走險,糾合武庚起兵叛,方有周公東征事。周公東征與宅東二年是兩回事,與《鴟鴞》及《大誥》連讀卽知。此不贅。
“是歲也,秋大熟,未獲。天疾風以雷,禾斯偃,大木斯拔,邦人□□”,今本無“是歲也”,“天疾風以雷”作“天大雷電以風”,缺文作“大恐”。按:無“是歲也”三字不影響文意,簡書明是增出。“疾風以雷”作爲氣象,較爲平常,不如作“大雷電以風”更加符合“禾斯偃,大木斯拔,邦人大恐”之後果,所以今本當是。 何按:黃說是。
何按:稱“成王”不當,簡文自不本於今本《書》。 《孔傳》:“皮弁質服以應天”。《正義》:“皮弁象古,故為‘質服‘。祭天尚質,故服以應天也。”王與大夫盡弁,卽皆以質服以應天。何須說王如何著裝,大夫如何出行,在些須小事如此大費筆墨。清华簡注文“大夫
何按:黃說是。
何按:黃說差强人意。二公之所以問,或二公乃掩其知此事於王前。因二公本可將此事先告於王,但罪人未得,若二公告此事于王,王或將疑二公為周公說項,甚而疑二公與周公串通,于初興之周,將造成更大危害。故二公或受周公之托,不先告王,以避嫌。王問百執事,若二公先言,有誘導百執事,為其說定調之嫌。 從當時語境看,周公答二公語為:“未可以慼我先王。”周公“乃自以為功”事,未必告之二公,從情理推,周公當避開二公,以免二公尷尬:二公若知周公自以為功事,告或不告其事於王,皆不是。“(周)公命”,百執事“勿敢言”,才有保障。否則,百執事雖不敢言,二公並未承諾不言,何能保密! “王布書以泣,曰”,今本“布”作“執”,“曰”下有“其勿穆卜”。按:布,展也。布書以泣雖可通,但容易使人理解爲展開書就泣。所以,原作宜如今本,謂閱畢以後執書而泣。簡書于占卜事皆無,當是删除,原本“其勿穆卜”四字亦當有之。 何按:黃說是。王啟金縢之書,意在從書查知“大雷電以風”所主吉兇,其書必卜筮之類,故須卜而後從卦象判知。“其勿穆卜”,乃見册書,悟風雷所由起乃天示周公之寃,何須待卜而後定?故“其無穆卜”是必下之命。
何按:“無‘亦’字勝”,的是。“有‘皇’字勝”則未諦。是篇凡五用天字,其前皆不加皇。且整本《書》,用“天”遠比用“皇天”處多。雖漢許慎《五經異義·天號》引《古尚書說》:“天有五號,各用所宜稱之:尊而君之,則曰皇天。”天與皇天,實為一體,《書》稱“惟天惟大,惟堯則之”,稱天不尊乎?卽以“周書”論,稱天有數十百處,稱皇天不过三五處。如《康诰》:“天乃大命文王”,此是何等重要之事?但不書“皇天乃大命文王”,其對天能不尊乎?惟天惟大,何時不君臨萬有?“以彰周公之德”為加重語氣之詞,有之,尤見動情。
何按:神道設教,心誠則靈,王出郊,天卽雨,反風,禾則盡起,天報立見,更堅王迎周公之心,何須待到晚間,天始回報?“盡起”尤優于“斯起”。
何按:黃說是。
何按:黃說是。 總上可知,簡書《金縢》較今本晚出,可能是在其流傳或抄寫之時對原作進行了節略、壓縮與改寫。如略去了今本所有的“四方之民,罔不祗畏。嗚呼!無墜天之降寶命,我先王亦永有依歸。今我即命于元龜”,“乃卜三龜。一習吉。啓籥見書,乃幷是吉。公曰:體,王其罔害。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終是圖。茲攸俟,能念予一人”等;改“乃告大王、王季、文王。史乃册祝曰”爲“史乃册祝告先王曰”,改“王乃問諸史與百執事”爲“王問執事人”,將本在前文之“公乃自以爲功”移于後文作“周公乃納其所爲功自以代王之說于金縢之匱”等等,又增“既克殷”前增“武王”,增“成王猶幼在位”、“歲大有年”等句。另外還有個別訛誤,如“秉璧植珪”之類。但也保留了部分較爲原始的真相,如“爲一壇于南方”、“周公宅東三年”之類。而今本則更多地保留了原始面貌,如于成王稱“王”而不作“成王”,叙事較完整細緻之類。但也有個別誤字或改動,甚至增字,如“溥有”作“敷佑”,“邦”作“國”,改“以彰公德”爲“以彰周公之德”, “王乃問諸史與百執事”之前增“二公及”之類。而簡書也不全本于未改前之今本,如簡書之“□□(成王)弁,大夫 黃教授囿於先入之見,以“清華簡”為戰國物事,得出結論云:“而簡書也不全本于未改前之今本(何按:今本就是今本,何謂未改前之今本?改後之今本又是什么本?不知所云),‘王與大夫盡弁’。說明未改以前之今本,也不是原始之作(何按:‘王與大夫盡弁’前已作說明,所謂原始之作,不知何指,至于成《書》經過,《孔傳》及孔穎逹《正義》已有說明)。” 何按:清華簡如此寫,不單是“簡書也不全本于未改前之今本”的問題,它反映了作偽者的李四心態。 黃教授結語又說:“可見古書流傳,傳抄者多可改易增删文字,乃至移動句子,改變句式。對于重新認識《古文尚書》當有幫助。”這是極其有害的說法,這已經不是一般疑古,說得嚴重一點,是古文獻虚無主義。 關乎此,另文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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