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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厥汗国的政治,军事制度

 舒芯创业 2014-02-25

突厥的军事活动与游牧生活的关系,中国史书早有记载。《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一云:"突厥所长,惟恃骑射,见利即前,知难便走,风驰电卷,不恒其陈。以弓矢为爪牙,以甲胄为常服,队不列行,营无定所。逐水草为居室,以羊马为军粮,胜止求财,败无惭色。无警夜巡昼之劳,无构垒馈粮之费。"唐太宗这段话,是为克服王仁恭的惧敌心理而发的,因而不免把突厥的机动性歪曲为无组织性,但按其基本点说,则与八世纪初突厥行官暾欲谷的下列看法相同:"突厥众不敌唐百分一,所能与抗者,随水草射猎,居处无常,习于武事,强则进取,弱则适伏,唐兵虽多,无所用也。"可见突厥的游牧生活方式规定了他们必须用相应的军事活动方式,它的"武事"起源必与"射猎"有关。

  唐代高僧玄类在西行求法途中,曾经目击突厥人围猎的情况。其报导如下:"至素叶城,逢突厥叶护可汗方事畋猪,戎马甚盛。可汗身著绿绫袍,露发,以一丈许帛练裹额后垂。达官二百余人皆锦袍编发,围绕左右。自余军众皆裘褐毳毛,槊纛端引极目不知其表。"叶护可汗的畋游既然具有"极目不知其表"的规模,那么把"戎马"加以合理安排,应为意料中事,可惜玄类并无明确记述。因此,我们只能参照其他游牧民族的有关情况来探讨突厥人围猎的组织形式。史载"蒙古人之围猎有类出兵。先遣人往侦野物是否繁众,得报后,即使周围一月程地内屯驻之部落于每十人中签发若干人,设围驱兽,进向所指之地。此种队伍分为左翼、右翼、中军,各有将统之,其妻室尽从"。又女真人行围时也是"中设黄蠢为中军,左右两翼以红白二纛分标帜之"。并且他们也同样于"出猎开围之际,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总领,属九人而行,各照方面,不许错乱"。这就是说,游牧人围猎时通常是分翼标帜,十人一组的。这种行猎制度移到军事方面,便成为左、中、右的配置方式和十进法的编制原则。明确了这一点,再来核对玄类的记述,那么达官(即显贵,不必为"达于")的"围绕左右",就不应单从字面解释为随侍在侧,似乎应该把它和军众的"槊纛端弓"联系起来,看作是分翼标帜这种蕃俗在玄类心目中的模糊反映。假使这一推断不误,那么突厥军事行政体制中的"左厢察""右厢察",便是行猎制度的翻版了。至于十进法的编制,玄类的报导固然未露消息,其他史籍也无直接记载,不过还是有迹可寻的。早在传说时代。突厥人已出现十进数字观念的萌芽,如"狼生十男""讷都六有十妻"之类。随后,突厥汗国的奠基人叫"土门",此名为突厥语Tuman的音译,即"万夫长",是十进制的最高一级。其次,磨延啜(回纥毗伽可汗)碑北面第6行也有"千夫长"字样。此外,十进法的军队编制自古行于北族之间,蒙古、金人如此,匈奴、柔然也是这样。从突厥汗国常袭用前代名号看来,继承这种制度是完全可能的。据此可以推断突厥军队是按十进法编成的,而这同样也应溯源于猎手的编制。

  突厥的军事制度既然脱胎于围猎制度,因而前者便具有后者的外貌,以致突厥统治者能够利用自己的军队亦战亦猎的特性,不止一次迷惑自己的对手:大业十一年,"始毕托校猎至此(雁门)";贞观元年,"颉利恐后乘其弊,引兵人朔州境上,扬言会猎,实设备焉"

  突厥军事组织的外部特征即左中右的区分和十进法的编制两点,已略述如上。下面进一步探讨它的内部结构。

  突厥汗国拥有大量兵员,照中国文献的记载有"数十万"。这支庞大的队伍,基本上由三部分组成。即侍卫之士、控弦之士和拓揭。据《周书·突厥传》云:"侍卫之士谓之附离,夏言亦狼也;盖本狼生,志不忘旧。"可知突厥数十万众中,有一部分是可汗的扈从队伍,它原为阿史那氏即狼氏族的亲兵,故取名"附离"。这批人在突厥创业时代有过汗马功劳。立国后其地位必高于一般军士,唐朝史臣对它特叙一笔,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侍卫之士"人数毕竟不多,突厥可汗单靠少数亲兵是不能东征西讨的。那么突厥军队的主体是什么呢?古米列夫认为"四十万突厥军队大部分是由附庸部落的辅助兵员构成,这种军队称为'控弦之士"'。我基本上同意他的见解,惟控弦之士应有一部分来自突厥本部的普通牧民。正如伯恩斯坦所说:"不仅臣属于突厥的各部落要参加征伐,而且凡能拿起武器的突厥部落成员也应参加。服兵役的义务是游牧人的经常职业。"关于兵员的征集问题,留待下面再说。现在,让我们继续探讨突厥军队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拓羯的族属及其性质,中外历史学家皆有论著。大体而言,它是一支由中亚昭武九姓胡组成的精兵。突厥可汗重用胡人,故突厥军队杂有胡人成分。尤其在颌利可汗时代(620-630)设立"胡部",胡人更加跋扈:"颌利每委任诸胡,疏远族类。胡人贪冒,性多翻覆,以故法令滋彰,兵革岁动。""委任诸胡"竟成为"兵革岁动"的原因,可知此时胡籍兵员举足轻重。据此,则拓揭在颉利败亡后不愿降唐,与其说是由于对故主的忠诚,毋宁说是怕唐太宗追究"兵革岁动"的责任。有趣的是,在颌利频年用兵期间,拓揭参与具体战役的活动,正史只字未提,倒是野史透露一些消息:"武德末年,突厥至渭水桥,控弦四十万,……胡人精骑腾突,挑战日数合。"按突厥时代常用""字指粟特人,以与说突厥语或蒙古语诸族相区别。看来,所谓"胡人精骑",可能就是朽羯。倘不作如是观,那么颉利时代胡人的重要性与拓揭的默默无闻这种矛盾观象,就很费解了。关于朽羯问题,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据《新唐书·张巡传》云:"巡使南霁云等开门,径抵子琦所,斩将拔旗。有大酋披甲引朽褐千骑,磨帜乘城招巡。"这已经是八世纪中期的事了。如果说颉利时代的拓羯来自哈密(伊吾)和罗布泊(蒲昌海)的粟特聚落,那么参与安史之乱的拓揭,则可能出于鄂尔多斯南部的"六湖州"(鲁、丽、含、塞、依和契州)。因为安禄山招辑的主要是中亚胡人的后裔,而不是直接来自中亚的昭武九姓胡。

  关于突厥军队的掌管问题,限于史料,无法窥其全貌。但""在其中有特殊地位,则可无疑。据中国文献记载:"别部领兵者谓之''""默啜立其弟咄悉匐为左厢察,骨咄禄子默矩为右厢察,各主兵马二万余人。""阙特勤不受,遂以为左贤王,专掌兵马。""登利从叔父二人分掌兵马,在东者号为左杀,在西者号为右杀,其精锐皆分在两杀之下。"上引""""都是""的异译。"左贤王"则是史巨用匈奴旧称记突厥官制,故请名均指"别部领兵"的统帅。由上数例,可知任""的人都是可汗直系亲属,即所谓"常以可汗子弟及宗族为之"。据统计,突厥第一汗国(552-630)时期,号称""者十六人,出身阿史那氏的占十二人。血统有嫌疑者则不得为""。如阿史那思摩就因为"貌似胡人,不类突厥",所以终不得典兵为""。突厥汗庭在""的人选上,坚持"系谱""血统"两大原则,表现极端的排外性,恰恰反映了这一职位的重要性。因为突厥汗国是一个军事行政的联合,兵权是政权的支柱,倘落在他人之手,就有"拆台"的危险。基于这种原因,酉突厥沙体罗利失可汗分全国为十部,置十"",即《新唐书·突厥传》下所载:"可汗分其国为十部,部以一人统之。人受一箭,号十设,亦日十箭。为左右:左五咄陆部置五大啜,居碎叶东;右五弩失毕部置五大俟斤,居碎叶西。其下称一箭曰一部,号十箭部落云。"这十名""是可汗在十个军事行政单位的代理人。他们在和平时期是行政长官,在战争时期则是军事统帅。非阿史那氏直系亲属,是不能托此重任的。

  由上所述,可知突厥军队是以部落组织为基础,以围猎编制为形式,而以本部兵民合一制与属部征兵制相结合为特征的。这种兵制,在一定程度上把生产活动与军事活动联系起来,把宗法关系与官兵关系混糅起来(古突厥语称"战士"qadas,其本义为"族人""亲人",衍义为"伴当""伙友"),把核心组织与外围组织配合起来,因而其组织强度高于一般农业国家的军队。但是决不能认为这是一支"团结兵",其实,突厥兵制是十分深刻地反映了突厥汗国的内在矛盾的。第一,部酋与部众的矛盾。在兵民合一的条件下,阶级矛盾的激化立即就会引起官兵关系的恶化,从而削弱突厥军队的战斗力,导致汗国的衰亡。《阙特勤碑》东面第6行所记的"诸匐与民众水火,遂令突厥民众之旧国瓦解",正是突厥统治者无法克服的矛盾。第二,宗主与附庸的矛盾。在突厥汗国中,客部落必须向主部落称臣纳贡和出兵助战。这种附庸的屈辱地位,使"东夷诸国,尽挟私仇,西戎群长,皆有宿怨""切齿磨牙,常伺其便"。因而客部落通敌叛变,不乏其例。武德九年(626),在渭水战场上唐太宗就曾指出这一矛盾:"突厥众而不整,君臣惟利是视,可汗在水西,而酋帅皆来谒我。"贞观三年(629),唐将窦静又利用这一矛盾,"潜令人间其部落,郁射设所部郁孤尼等九俟斤并率众归款"。第三,中央汗系贵族与地方部落贵族的矛盾。所谓地方部落贵族就是"",他们因亲率部人人伍而直接控制了突厥军队的基层。一批"同伴""好汉"构成他们实力的基础。为了使自己这点"本钱"不致在战争中输掉,他们常常反对中央汗系贵族的作战意图。据《暾欲谷碑》第36-37行载,当突厥诸匐闻耶罗斯平原有敌时,即建议"立刻回师,忍辱为上"。又《翁金碑》第7-8行也述及突厥诸匐临阵如何胆怯:"我辈寡少,言之心惊。"诸匐甘于"忍辱",显然是怕丧失自己"寡少"的实力。换句话说,他为了确保豪酋的地位,决不能任何时候都惟阿史那氏的马首是瞻。

  以上这些矛盾,同时也就孕育着政治危机。作为一个军事行政的联合,突厥汗国的衰亡是与突厥兵制的瓦解密切相关的。历史的逻辑完全出乎阿史那氏意料之外:阶级矛盾和部族间矛盾(实质上也是阶级矛盾的另一种形式)的不断激化,终于葬送了突厥汗国。

  突厥军队最主要的装备是战马和兵器,中国史书虽有记录,但颇嫌简略。因此必须用考古资料来诠释文献,才能提供一个关于突厥军队装备的具体概念:

  《唐会要》卷七二《诸蕃马印》条云:"突厥马技艺绝伦,筋骨合度,其能致远、田猎之用无比。"这里已经概括地描述了突厥马的体质结构和工作性能,下面根据考古资料作些补充。前苏联科学院物质文化研究所考古队,曾在阿尔泰的牧民古墓中,掘出马的残骸23副,其中属于七、八世纪即突厥时代的共12副,包括肢骨10件、头骨6件。据查勒金研究,这12副马骸有11副可归入体高134--142厘米的"草原"马型,即几乎占总数的92%。因此可以确定,突厥时代阿尔泰马群基本部分的体型与现代哈萨克马近似。哈萨克马即我国所谓"伊犁马",是良种之一。《唐会要》的上述记载,看来是可信的。

  有马必有马具,但文献失载,因此只能全部征引考古资料。马鞍大概因质料不便长久保存,所以没有遗留到今天,但马衔和马镫则曾大量出土。突厥时代阿尔泰的马衔是铁制,成对,但不完全相称。衔有两环,环端穿孔系带。带扣由铁、铜或骨制成,扣里有活轴,使带可松可紧。马镫据库莱墓葬群出土所见,可分三类:

  (l)最流行的是宽镫板、小革孔的8字形马镫;

  (2)形制略简,环孔顶端扁平,开一革孔;

  (3)此类形制最繁,环孔上方有高鼻,革孔横开。

  这些马镫制作甚巧,环孔及楼板镂刻花纹,有的镫还镶上草木纹银错。马橙的使用对突厥军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骑士的脚有了着力点,便能变砍击为切击,从而提高杀伤效果。

  突厥军队使用的兵器,据《周书·突厥传》云:"兵器有弓矢、鸣镝、甲鞘、刀剑。"现参照考古资料,分为射远器、卫体武器、短兵和长兵四类,逐项进行考释。

  (l)射远器:包括弓矢和鸣镝。阿尔泰人在铜器和铁器时代早期,用简单的曲体木引七至九世纪才使用形制较繁的引从阿尔泰突厥墓的发掘中,可知这种弓具有如下结构:木胎,把手及两端以骨为社。卸弦平放时其长度为1.25米,持满时两端曲屈成M字形。这种骨衬M字形弓,其射程、强度和准确性均较古弓为佳。铁制箭镞多为三角形的三叶镞。镞叶穿孔,镞的下方附有钻孔的骨质球体,射出时遇风发响,这就是"鸣镝"

  (2)卫体武器:阿尔泰古墓至今尚未发现突厥人服用的盔甲。但中国文献对此屡次提及,如唐太宗说突厥"以甲胄为常服"(见前引),黑齿常之"见贼徒(指突厥兵)争下马著甲",皆是。古米列夫认为有无甲胄是侍卫之士与控弦之士在装备上的重要差别。这可能是甲胄不见于阿尔泰墓的原因之一。

  (3)短兵:根据阿尔泰突厥墓葬品及蒙古和南西伯利亚突厥石人像的佩饰,可把马刀、匕首和剑归人这一类。马刀柄直,有十字形的腊(也有弯柄无腊的),刀身厚重。匕首也是直柄,惟刀锋有楔。剑制作甚精,剑身楼刻图案,可能是贵族佩用的外来品。

  (4)长兵:目前仅知有长矛和马绊两种。阿尔泰墓出士的铁矛,其形制为銎管颇长,矛尖狭长成校形,以利戳甲。马绊即套马索,既是游牧人的牧具,又是一种武器。由于它有这样的价值,所以突厥法规定盗马绊者处死。

  突厥军队的上述装备,在当时的条件下是相当优越的,难怪毗伽可汗十分自豪:"我父可汗的军队有如狼,他的敌人有如羊!"

  突厥军队的优异装备,除自身"工于铁作"并继承前代游牧人的技术遗产外,还与直接利用局部的资源有关。例如黠戛斯"每雨,俗必得铁,号迦沙,为兵绝犀利,常以输突厥"。难怪有人把黠戛斯所在的米努申盆地称作"突厥汗国铁器制作和兵器生产的基地"。至于当时先进汉文化的影响也值得注意。隋唐两代突厥与中原连年文兵,通过俘掠和投奔等途径,人突厥的汉人为数甚多。据《隋书·突厥传》云:"隋末乱离,中国人归之者无数,遂大强盛。"可知突厥的"强盛"与这些"中国人"有关。至于他们对突厥军事技术有何影响,史无明载,下面所述只是一些迹象:"突厥颉利可汗攻马邑,以(高)开道兵善为攻具,引之陷马邑而去。"看来,突厥人是在中原降兵帮助下获得有效的攻城手段的。此外,唐代河东道"北边突厥",这个地区以产弓著称,故李德裕"请甲于安定",同时又请"弓人于河东"。弓既是重要的兵器,而河东又屡遭突厥践踏,很可能有一批弓匠被掳入突厥,成为促进漠北制弓技术发展的外来因素。

  突厥汗国的军事战术

  突厥军队的战术,以高速度的运动为特征,即唐太宗所说的"风驰电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突厥兵的出击毫无规律性。张鷟《朝野金载》记突厥人人塞有如下征兆:"唐调露之后,有鸟大如鸠,色如乌雀,飞若风声,千万为队,时人谓之突厥雀。若来,突厥必至,后则无差。"这项记载并非无稽之谈(另详本书《突厥方物志》关于突厥雀的论述)。突厥雀分布于沙漠或半沙漠地带,在谢米列契,沙鸡常居于热海(伊塞克湖)北岸的山区,靠水草之地觅食,冬季迁徙,飞行极速。据此可知,唐代突厥雀南飞必在冬天,因为"胡地隆冬,草枯泉涸"。至于这种鸟性为什么会成为突厥人入塞的征兆,那显然是由于"每岁河冰合后,突厥即来寇掠"。一个""字就这样把突厥雀南飞和突厥兵入塞联系起来了。突厥在"冰合"时节人侵中原是一种常例。《通典·突厥传》中云:"朔方军北与突厥以河为界,河北岸有拂云祠,突厥将人寇,必先诣祠祭酹求福,因牧马料兵,候冰合渡河。"难怪唐代文士用"冰合贼过"一事拟题:"将军守敬状:被差防河,恐冰合贼过,请差州兵上下数千里推冰,庶存通镇。"冰合便于渡河,不习水性的突厥骑兵选择这个时节入侵中原,是理所当然的。更有进者,兵强与马壮分不开,紧跟着"秋马肥"之后到来的冬天,成为突厥用武的"旺季",就更容易理解了。此外,还应估计到"胡地隆冬,草枯泉涸",此时掠夺临近的农业地区,正是为了解决草原地区人畜的给养问题。由此看来,突厥入侵的季节性,不外是游牧生活对军事行动的制约性的反映。

  像行猎应先摸清野兽的分布状况一样,作战之前也必须侦察敌人的动静,因此在突厥大队人马前头有一支刺探敌情的尖兵。贞观四年(630),张公谨行军至阴山,曾遇突厥"斥候千余帐"。这种"斥候"部队,犹如蒙古的"哨马",十分机敏。所以唐太宗要王仁恭仿效这种办法,"远置斥候"。后来张廷圭也提醒过唐玄宗应对"贼有斥候"保持警惕。显然它是突厥行兵时重要的一环。中国文献所记的这种"斥候",大概相当于突厥文的Komg,即"侦探"

  尽管"突厥所长,惟恃骑射"(前引唐太宗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突厥军队是单兵种作战的。如像游牧的畜牧业有手工业和农业作为辅助性的生产部门一样,步兵在突厥军队中也有一定比重。如七世纪后期,突厥复国时有"三分之二骑兵、三分之一步兵"。突厥骑兵与步兵配合行动,曾取得辉煌战果,"阙特勤步战冲锋,俘王都督及其兵械献于可汗",就是例证。

  步兵在突厥军队中虽然只是辅助兵种,但却是一个起源最早的古老兵种。古突厥语用su字表示"军队""下令行军"SuJorytdym,"集结兵力"su buksu字与""at没有语义关系,但却与""sugug直接相关。古老的突厥兵,是一支持矛而战的队伍。他们正如中国文献所说是"工于铁作",还谈不上"善骑射""马队"atlyr su,是在掌握驯马技术和发明鞍镫之后,才成为突厥兵的主体的。

  骑兵既占突厥军队三分之二,行军禁忌自然是以马的动向为准的。据耶律铸《双溪醉隐集》卷二《后突厥三台》"一时争喷北风嘶"句注云:"突厥凡征战,恶马喷、马嘶,以为将败之征。" 从现存史料中,还可看出突厥统帅在部署战斗时,通常是让属部兵员打头阵的。《暾欲谷碑》第43-44行有如下记载:"我令十箭军队进发,我们也随其后作战。"看来,这是与《旧唐书·回纥传》所谓"每行止战斗,常以二客部落为军锋"相同的。因为客部落的附庸地位,使它们不得不在战斗中承担更带危险性的任务。

  此外,在突厥战术中,也有"斗将"这种方式,如:"贼中有一骁将,超出来斗。""突厥许诺,因遣一将挑战,(窦)荣定遣(史)万岁应之。"看来,武德七年(624)唐太宗与颉利可汗在豳州城西骂阵,也就是一次斗将,只不过"唇枪"比刀枪更为突出而已。

  以上所述尽管不够完整,但仍然能够说明突厥人的战术是与其兵制和装备相适应的。

  最后,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事例,来考察突厥汗庭如何根据它的兵制和战术进行军事部署。《旧唐书·梁师都传》云:"(武德三年十一月)师都大惧,遣其尚书陆季览说处罗可汗日:'比者中原丧乱,分为数国,势均力弱,所以北附突厥。今武周既灭,唐国益大,师都甘从亡破,亦恐次及可汗。愿可汗行魏孝文之事,遣兵南侵,师都请为向导。'处罗从之,谋合莫贺咄设人自原州,泥步设与梁师都入自延州,处罗人自并州,突利可汗与奚、契丹、鞨鞨入自幽州,合于窦建德,经滏口道,来会于晋绛。兵临发,遇处罗死,乃止。"

  这段记载,虽未全面反映突厥军队的活动,但其中有数点与本文所论甚合:

  第一,时在十一月,按节气已近"冰合"

  第二,梁师都北附突厥后受"大度毗伽可汗"称号,此处"请为向导",正是以客部落身份充当"军锋"

  第三,两名""自原州、延州人侵,均属西路,即右翼。突利率奚诸部从幽州来,方位在东,即左翼。处罗人自并州,显然是亲率中军。所谓"会于晋绛",实际上就是左右翼朝中路靠拢。毫无疑问,处罗可汗的作战计划也是遵循左中右三军的配置原则的。顺便指出,这次行军路线是沿袭历来塞北与中原交通的故道,即汉唐期间的"入塞三道"

  突厥汗国的家庭关系

  六至八世纪突厥游牧社会最小的经济单位是父权制家庭,即中国文献所谓""""。它们分别从家属或家长两个不同角度说明一个共同的事实:家庭是由年幼后辈组成的。在突厥氏族制度崩溃的条件下,代之而起的父权制家庭是以享有继承权的年幼后辈为基础的。

  关于游牧人中父权制家庭出现的历史条件,恩格斯作过这样的论断:"畜群是新的谋生工具,它们的最初的驯养与以后对它们的照管都是男性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属于他的了。如今生产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男子了;妇女参加它的消费,但在财产中没有她的份儿。"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代,突厥家庭中的妇女早已被排挤到第二位了,她们成为家务劳动的承担者,如:"有客乞食于主人,引入帐,命妻具馔。"从萨彦阿尔泰的库莱墓葬群一座八、九世纪的女墓中,也发现过石制手磨的磨盘。这是"具馔"""操劳家务的确证。不过,既然"母权制的遗迹直到中世纪后期也还被发现",那么它在六至八世纪的突厥人中间,当然会保留得更多。因为在随逐水草放牧和军事冲突频繁的情况下,由于男性家长经常外出,操劳家计的主妇也就握有家庭经济的大权,这种受游牧生活所制约的劳动分工,就是突厥妇女享有较高地位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是母权制残余得以长期保存的物质条件。被打上重视女系烙印的下列两个亲属概念,可作为母权制残余的例证:第一,视婿如儿。沙钵略可汗致隋高祖书称:"皇帝是妇父,即是翁,此是女夫,即是儿例。"毗伽可汗谢玄宗许降公主的表中也说:"卑下是儿。"第二,视甥如侄。突厥文《阙特勤碑》及《毗伽可汗碑》的撰人署名"甥也里特勤"。按突厥官制,"特勤"是可汗子弟的封号。这里外甥也封"特勤",证明突厥人对姊妹之子和兄弟之子一视同仁。

  母权制残余的牢固保持,决定突厥妇女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一定的立足点。史载"北狄风俗,多由内政"。下面就是几个例子。

  (l)可敦知兵马事:"北蕃夷俗,可贺敦知兵马事。……义成公主遣使告急于始毕,称北方有警,由是突厥解围。"

  (2)可敦参与废立可汗事:"处罗卒,义成公主以其子奥射设丑弱,废不立之,遂立处罗之弟咄**,是为颌利可汗。"

  (3)可敦与可汗及廷臣一同接见外国使节:"鸿胪卿袁振往谕帝意。默棘连置酒,与可敦、阙特勤、暾欲谷坐帐中。"

  (4)可敦知争讼之事:"其(菩萨)母乌罗浑主知争讼之事,平反严明,部内齐肃。"

  (5)可敦阻止可汗杀人:"可汗怒,欲杀之,为其妻所抑而止。"

  遗憾的是,从现存文献中只能找到有关贵族妇女的材料,至于一般妇女的情形如何,尚未发现直接记载。不过,从古代其他游牧人的情况来看,突厥普通妇女在社会事务上,大概还保留着有限的发言权。

  母权制残余的顽强生命力,使氏族时代的某些旧习也遗留于父权制家庭之中。

  第一,收养制。安禄山曾被安贞节家收养。突厥碑文也有类似例证。《巴尔立克二号碑》载:"1)我,裘泥提利格,三岁丧父。(2)我兄,声名卓著的都督,将我抚育成人。"据伯恩斯坦解释,"裘泥提利格"一名是由kuni(妾)和tiring(活的)两词构成的,意为"妾生者"。可能是一个花名。他在父亲死后,被一位显贵收养。安禄山和裘泥提利格的身世表明,在八世纪的突厥游牧社会中,收养子是作为家庭成员存在的,而从后来安禄山"畜假子"谋叛一事,又可推知被收养者扮演着家丁僮仆的角色。

  第二,寄养制。据《新唐书》卷二一五《突厥传》上:"(贞观)八年,颉利死,……其臣胡禄达官吐谷浑邪者,颉利母婆施之媵臣也。颌利始生,以授浑邪,至是衷恸,乃自杀。"颉利自幼寄养于吐谷浑邪家中。达官(即达干)之职,可能是他即位后为酬答养育之劳而授予的。收养制和寄养制,都是氏族制度的残余,它们在突厥汗国时代被保存下来,并为父权制家庭开辟广阔的劳动力来源。这说明氏族互助的古风,已经变成剥削行为的掩饰物。

  根据上述材料,大体上可以把六至八世纪突厥家庭的本质和特征表述如下:它是带有大量母权制残余的父权制家庭。

  突厥汗国的婚姻制度

  与家庭密切相关的是婚姻问题。《北史·突厥传》有专节记述突厥人的婚姻制度:"男女咸盛服饰,会于葬所。男有悦爱于女者,归即遣人娉问,其父母多不违也。父兄伯叙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唯尊者不得下淫。"文中"唯尊者不得下淫"一语,表明它具有强制的性质。因而这并不是单纯的婚俗,而是突厥人的婚姻习惯法。下面分成几个问题来讨论。

  第一,关于婚姻缔结问题。

  据上段引文,突厥青年是通过葬所之会来找寻对象的。他们之所以不得不在这种"剺面且哭,血泪俱流"的场合来追求悦爱,显然不是由于迷信,而是由于游牧社会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使经常的社交活动(在有限的意义上)成为不可能,因此只得利用"男女咸盛服饰会于葬所"的机会来选择配偶。这种塞外殊俗,在内陆人看来,可能认为"啼笑皆非",但他们却是"悲喜交集"的。其次,从"遣人娉问淇父母多不违也"一语,可知儿女私情通常是能够获得家长认可的。此外,聘礼虽不见于前引史料,但突厥刑法中既有'"输妇财"的赔偿方法(详见"刑法"部分),则娶妇纳聘"应无疑义。大概在财产分化的条件下,突厥的普通牧民不容易积累一笔"妇财",所以他们对女俘虏才感到特别需要。

  第二,关于收继婚问题。

  在突厥汗国的历史上,义成公主是一位著名的被收继人。她曾先后为启民可汗、启民子始毕可汗、始毕弟处罗可汗、处罗弟颉利可汗之妻。这个婚例,证明突厥法容许长辈收继婚与平辈收继婚相结合。按前引《北史》材料,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不得履行收继婚:

  (l)被收继人之夫未死;

  (2)被收继人为收继人之生母;

  倘使不具备收继条件,则寡妇可以改嫁,如安禄山"少孤,随母在突厥中。母后嫁胡将军安波注见延偃",就是因为安禄山是她的亲生子,不可能成为收继人。至于她的亡夫是否还有其他子弟侄,史无明载,不得而知。看来安禄山之母是在无法履行收继的情形下改嫁的。由此可以设想,当夫家不存在合法收继人时,寡妇有权改嫁,亲生子随母改嫁也被容许。收继婚的习俗,在突厥人入侵中亚之后,仍被继续保持,如七世纪初叶护可汗长子咀度设死后,"前儿特勤篡立为设,仍妻后母"

  第三,"突厥法"流行唐长安教坊

  崔令钦《教坊记》"坊中诸女"条载:"坊中诸女,以气类相似,约为香火兄弟,每多至十四五人,少不下八九辈。有儿郎聘之者,辄被以妇人称呼,即所聘者兄见呼为新妇,弟见呼为嫂也。……儿郎既聘一女,其香火兄弟多相奔,云'学突厥法',又云'我兄弟相怜爱,欲得尝其妇也'。主知者亦不妒。他香火即不通。"文中""宇的涵义,指的是一种婚俗,与东突厥通行的"香火"结盟形式,名同而实异。由此似乎有理由认为在突厥人中间,除流行收继婚制及存在一夫多妻制外,还有一种被教坊艺人称为"突厥法"的兄弟共妻制的变种。它与恩格斯所说的"俱乐部婚姻"相似,一个可以"相奔""香火",就是一个"婚姻俱乐部"。不过,此法用"突厥"命名,却除《教坊记》外,未见他证。且自匈奴以来,蒙古草原并无这种婚俗。又教坊艺人多为西胡或杂有西胡血统,她们所染之习,当以溯源于中亚为合理。因此所谓"突厥法",是否突厥之"",是值得怀疑的。

  从现存文献看来,兄弟共妻制是哔哒境内特有的婚俗。据惆书》卷五0《哔哒传》云:"刑法、风俗与突厥略同。其俗又兄弟共娶一妻,夫无兄弟者,其妻戴一角帽,若有兄弟者,依其多少之数,更加帽角焉。"《通典》卷一九三《吐火罗传》云:"与悒怛杂居,……多男少妇人,故兄弟通室,妇人五夫则首饰戴五角,十夫戴十角。男子无兄弟者,则与他人结为昆季,方始得妻,不然终身无妇矣。生子属其长兄。"慧超《往五天竺国传》又云:"其吐火罗国,乃至罽宾国、犯引国、谢**国等,兄弟十五人、五人、三人、两人共娶一妻,不许各娶一妇,恐破家计。"从上引诸文看来,兄弟共委制流行的区域是哔哒國故地。《周书》"其俗又兄弟共娶一妻"之句,用意在强调"与突厥略同"中尚有不同的殊俗,而《通典》所谓"与他人结为昆季",正是教坊艺人'哟为香火兄弟"的样本。据古钱币学材料,作为这种婚俗外部标志的角帽,贵霜时代已经出现,它的发源地为喀菲列斯坦(今阿富汗努尔伊斯坦),即哔哒人的主要住区。约自556年以后,突厥人人主哔哒故地,部分哔哒人迁至锡尔河与阿姆河之间的绿洲,至八世纪时已与当地居民同化。难怪叙利亚史籍把哔哒称为"突厥"了。这些情况说明:第一,由于政治变迁,哔哒人的兄弟共委制后来成为西突厥境内一种婚俗。第二,由于民族迁移,哔哒人已有部分与"昭武九姓"融合,其婚俗也可能传人布哈拉绿洲和塞拉夫善谷地。按《教坊记》所载是开元中事,其时哔哒已亡国灭种,西突厥虽也分崩离析,但去古未远,在这种情况下,教坊艺人仿行哔哒人的兄弟共妻制而称之为"突厥法",可能就是由于"数典忘祖",以致"张冠李戴"。要是上面的假设能够成立,那么就应该这样说:作为一种婚俗,唐代长安教坊流行的所谓"突厥法",其实是"哔哒法";如果一定要称为"突厥法",那么也只能算是西突厥之法而不是东突厥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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