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2】王震珍藏了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发行的一套邮票。2005年1月1日,王因准备去美国照顾年迈的母亲,决定出卖这套邮票,定价5万元。李是国邮票迷,得知这个消息后,马上找到王某,表示愿意出7万元的价格购买。在此期间,又有若干人表示愿意购买这套邮票。王某对李说是真正的邮票爱好者,他表示,如果李某在一个星期内能交付7万元,他当场就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该套邮票,钱物两清,绝不反悔。李回到家后,由于时间紧促而手头没有太多的现金,于是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变卖了汽车和价值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并卖掉了自己保存很久的一套明代的桃木书桌。三天后,李拿着7万元去找王某。王某已经把邮票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并表示自己另外还有相同一版本的邮票一套,但是出卖的价格是10万元。李某坚决不同意,执意要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已经卖掉的那套邮票。双方争执未果,李某一气之下诉诸法院。 【解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和王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王对邮票有权处分权,王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法有效,李某不能以他与王磋商在前而主张盖买卖合同无效。但是李某为了凑足7万元购买邮票,因时间紧促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了许多贵重物品,王某应赔偿李某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的物品差价。 【解析】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田军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您可以请求法院确定第二家加工厂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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