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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法制遗珍:清末苏州法官的一份民事判决文书

 昵称503199 2014-03-01
法制遗珍
清末苏州法官的一份民事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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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三年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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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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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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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尾部印鉴

    多年前购得一张江苏省城审判厅的民事判词副本,显是本案诉讼当事人家流散出来的。江苏省城审判厅是在清末司法改革中于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年12月在苏州设立的,一年后大清灭亡,民国成立,大清在苏州的审判机构只存世一年光景,因此它显得格外珍贵,这份判词是用毛笔书写在宣纸上,书端有红笔批示,书尾有印鉴押着,也堪称一幅书法作品,因此将它请人裱托了一番,陈列在我设在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的“谭金土法制史料陈列室”中格外醒目。后来竟偶然被杨光宪之孙(暂不披露他的名字)看到,才明白杨光宪原来是咸丰同治年间为官苏州知府杨靖的次子,又使得这份判词更有了亲切感。细读这份判词为份判词,下判合理合法,分析入情入理,宣扬尊慈幼孝、家庭和睦、亲属相助,甚至用“家和万事兴”的民谚入判,毫无法律的冷峻感,字里行间洋溢着温情,觉得是位师长的谆谆教诲。这份判词对今天倡导建立和谐社会同样有深刻的教育意思,也给今天的司法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如何既依法说理,又入情止纷提供了一份难得的教材。谨作简要注解,抄录于下,以飨诸位。

 


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判词(副本)

公判顾张氏控媳顾周氏忤逆不照给赡养费一案判词

 

诉讼人

原告  顾张氏,苏州人,四十八岁,住李王庙桥,守产。

被告  顾周氏,苏州人,四十二岁,住李王庙桥,守产。

族长  顾敬之,苏州人,四十一岁,住阊门外马路,守产。

证人  程燮如,苏州人,五十一风,住山塘街,守产。

 

呈诉事实

缘顾张氏系已故张鸿山之继妻,鸿山在日,曾有遗嘱,令其儿媳顾周氏管理家业。姑后,姑媳争产,经亲族调处,由媳周氏和业,月奉赡养费二十元,以供其继姑张氏及前姑潘氏所生之女阿壮之日用。议定后,按月支付,各无异言,此光绪三十二年四月间事也。越四载,宣统二年十月间,阿壮出阁,周氏以连年办理丧葬,购地营墓,及为其子家保完姻,进款日减,出款日增,阿壮既已遣嫁,零用仅姑一人,商於亲族,减少瞻养费八元,月奉十二元,以免亏累。乃张氏不允,并以其媳有辱骂事,呈诉忤逆到厅。当即传讯周氏及族长顾敬之等,均据供称并无忤逆情事,不过以争执瞻养多寡之数,致兴诉端。当即谕令亲族,先为劝导,随即当堂断令顾周氏月奉顾张氏赡养费十六元,以资度日,顾周氏甘愿遵断,顾张氏初犹不允,不肯具结,当堂斥退,令候再讯。越数日,悔悟来厅,亲自具结。案既讯明,应即判决。

 

判断理由

查此案  顾张氏为顾周氏之继姑,虽非毛里之亲,实关名分之尊。在张氏,原有请求扶养之权利。在周氏,自应负担扶养之义务。惟其家庭情事,既今昔之不同,则其用费减增,固权衡之宜当。从前共同生活,乃是母女二人,厥后单独行为,祗余高堂一老,衣食住行之程度关系,未可相提并论。周氏管理家财,系遵遗命,况其意坚守节,功在抚孤,先人之窀穸既安,后辈之婚姻已缔,亲族会议,并无间言,妇道不亏,何谓忤逆。家庭重在和协,岂可轻启舋端?!为姑者宜言慈,为妇者宜言孝,彼此相谅,何至兴讼?!今由本厅斟情酌理,折衷判定每月赡养费十六元。顾周氏既已遵断,顾张氏亦经具结,即日公开宣告判决。自此次判决之后,顾张氏不得再事妄控,顾周氏亦不得有违孝养。原呈之手折,涂销作废,存案备查,例不发还,免致纠葛。著族长顾敬之另立新折,交顾张氏收执,按月向顾周氏支取,除由租折照旧收取八元上,再在新折上写明每月赡养费八元,共十六元。所有宣统二年十月份起至宣统三年正月份四个月之赡养费,着即按照此次所断之数,除租折外,算清补交。自二月份以后,按月支付,不得违误。尔顾张氏,须知家庭之地,首贵和谐,姑媳之间,如同母女。尔顾周氏,须知子已成婚,己也作姑,若不能尽心孝养,何以使儿媳观感。尔顾敬之,既属族长,理宜尽力维持。尔程燮如,既系至亲,亦宜随时劝解。总之处家宜和,不应涉讼。谚云:家和万事兴。本厅有厚望焉,此判。

 

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

民科一庭推事兼代理庭长杨光宪

候补录事曹铨升

宣统三的正月廿五日

 

红批:著家长顾敬之照判词办理毋得有违误

 

注释

1,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清代末年进行司法改革,于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 年12 月)始设江苏高等审判厅、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于桃花坞原牙厘局旧址(后属原苏州长城电扇厂厂址)。因清代江苏巡抚(省级机构)衙门及民国初年的省政府驻地在苏州,所以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及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也设在苏州。

2,杨光宪:清代咸同年间任苏州知府的杨靖(字绶臣,号瓠叟)的次子。又名宪恭(字淑皋),清末宣统年间,杨光宪曾任江苏省城(苏州)地方审判厅民庭代理庭长,民国年间,曾任天津检察厅任书记长、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等职。出版《前江苏法官杨光宪君裁判录》一书。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去世后,共有85名法官共捐317元以建立纪念碑碣,其中有杨光宪捐3元的记录。事见《追悼沈子惇先生收支款项录》,载民国《政府公报》第448号,1913年8月4日。

3,推事:即审理案件的法官,清末司法改革,各级审判厅设推事若干名,省城地方审判厅推事职衔为从六品。

4,录事:相当现今法院书记员。负责法庭审判记录等事项。

5,族长:亦称“宗长”,是封建社会中家族的首领。通常由家族内辈分最高、年龄最大且有权势的人担任。族长总管全族事务,是族人共同行为规范、宗规族约的主持人和监督人。

6,忤逆:意指违抗;冒犯。或指子女不孝敬父母。

7,继姑:姑旧时妻称夫的母亲为翁姑、舅姑。这城顾张氏为已故张鸿山的继妻,也即顾周氏丈夫的继母,所以称顾周氏的继姑。

8,窀穸:读音为 zhūn xī,意指墓穴。

9,舋端:舋,读音为xin。指玉的裂缝。引伸为嫌隙;感情上的裂缝,这里的意思与“衅”同。舋端,指挑起嫌隙事端。

10,守产:诉讼人职业一栏中写着“守产”两字,估计相关人员无正式工作,守着房地祖产租金度日。

11,毛里之亲:《诗经·小弁》中的句子。这里“毛”指衣服的外面,喻指父亲。“里”指衣服的内里,喻指母亲。毛里之亲,指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肉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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