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遗珍
清末苏州法官的一份民事判决文书
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判词(副本) 公判顾张氏控媳顾周氏忤逆不照给赡养费一案判词 诉讼人 原告 被告 族长 证人 呈诉事实 缘顾张氏系已故张鸿山之继妻,鸿山在日,曾有遗嘱,令其儿媳顾周氏管理家业。姑后,姑媳争产,经亲族调处,由媳周氏和业,月奉赡养费二十元,以供其继姑张氏及前姑潘氏所生之女阿壮之日用。议定后,按月支付,各无异言,此光绪三十二年四月间事也。越四载,宣统二年十月间,阿壮出阁,周氏以连年办理丧葬,购地营墓,及为其子家保完姻,进款日减,出款日增,阿壮既已遣嫁,零用仅姑一人,商於亲族,减少瞻养费八元,月奉十二元,以免亏累。乃张氏不允,并以其媳有辱骂事,呈诉忤逆到厅。当即传讯周氏及族长顾敬之等,均据供称并无忤逆情事,不过以争执瞻养多寡之数,致兴诉端。当即谕令亲族,先为劝导,随即当堂断令顾周氏月奉顾张氏赡养费十六元,以资度日,顾周氏甘愿遵断,顾张氏初犹不允,不肯具结,当堂斥退,令候再讯。越数日,悔悟来厅,亲自具结。案既讯明,应即判决。 判断理由 查此案 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 民科一庭推事兼代理庭长杨光宪 候补录事曹铨升 宣统三的正月廿五日 红批:著家长顾敬之照判词办理毋得有违误 注释 1,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清代末年进行司法改革,于宣统二年十一月(1910 年12 月)始设江苏高等审判厅、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于桃花坞原牙厘局旧址(后属原苏州长城电扇厂厂址)。因清代江苏巡抚(省级机构)衙门及民国初年的省政府驻地在苏州,所以江苏省高等审判厅及江苏省城地方审判厅也设在苏州。 2,杨光宪:清代咸同年间任苏州知府的杨靖(字绶臣,号瓠叟)的次子。又名宪恭(字淑皋),清末宣统年间,杨光宪曾任江苏省城(苏州)地方审判厅民庭代理庭长,民国年间,曾任天津检察厅任书记长、江苏高等审判厅法官等职。出版《前江苏法官杨光宪君裁判录》一书。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去世后,共有85名法官共捐317元以建立纪念碑碣,其中有杨光宪捐3元的记录。事见《追悼沈子惇先生收支款项录》,载民国《政府公报》第448号,1913年8月4日。 3,推事:即审理案件的法官,清末司法改革,各级审判厅设推事若干名,省城地方审判厅推事职衔为从六品。 4,录事:相当现今法院书记员。负责法庭审判记录等事项。 5,族长:亦称“宗长”,是封建社会中家族的首领。通常由家族内辈分最高、年龄最大且有权势的人担任。族长总管全族事务,是族人共同行为规范、宗规族约的主持人和监督人。 6,忤逆:意指违抗;冒犯。或指子女不孝敬父母。 7,继姑:姑旧时妻称夫的母亲为翁姑、舅姑。这城顾张氏为已故张鸿山的继妻,也即顾周氏丈夫的继母,所以称顾周氏的继姑。 8,窀穸:读音为 zhūn xī,意指墓穴。 9,舋端:舋,读音为xin。指玉的裂缝。引伸为嫌隙;感情上的裂缝,这里的意思与“衅”同。舋端,指挑起嫌隙事端。 10,守产:诉讼人职业一栏中写着“守产”两字,估计相关人员无正式工作,守着房地祖产租金度日。 11,毛里之亲:《诗经·小弁》中的句子。这里“毛”指衣服的外面,喻指父亲。“里”指衣服的内里,喻指母亲。毛里之亲,指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肉亲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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