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检验完毕后,申报单位依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
很多厂家和进口商、经销商都很不熟悉政策法规,在申请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进出口化妆品审核关系到国家尊严和国内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严肃认真、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到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更使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因此也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公司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为各 地检验、检疫机构、各地生产厂家、经销商和代理商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
(二)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3.化妆品标签样张6份。
4.产品成分表。
5.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官方的或公证的证明材料。
6.进口化妆品标签加审:经公正的化妆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化妆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化妆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套。
用于申请材料的化妆品标签样张:每1套申请材料附1份销售包装,如为裸体包装产品,须是反映产品外观、字迹清晰的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还需在每套材料中提供1份原包装、内置说明书及其二者的全部中文翻译。
用于制作证书的化妆品标签样张:4份反映产品销售包装外观、字迹清晰的7寸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图像,将其置于A4规格纸张上(建议另附中文标签于纸张空白处),右上角注明审核申请书编号。制作证书用标签样张附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的材料中。
(三)告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1),1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
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1.决定受理
(1)受理机构编制填写申请书编号,申请书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第1位进口为0,出口为1;第2至5位为国家局统一局代码;第6至9位为年月数字;第10至13位为序号。每年重新编制。
(2)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及《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见附件3),并制作审查记录。
(3)申请人按《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上指定的账号交纳化妆品标签审核费。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使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具。
(4)申请人按《化妆品标签审核送样通知单》上指定的内容,办理相关事宜。
(5)申请人凭《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受理决定书》及审核费汇款凭证复印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机构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3.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本通过特快专递送达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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