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有七日“后悔权” 惩罚性赔偿增至三倍 市消协相关人员解读新《消法》维权亮点 本报记者 赵沙菲 富沛海 “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成为今年消费维权的主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3月15日起施行,那么,新消法到底有哪些改变?又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怎样的“利好”?13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和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鑫做客民生直播间,对新《消法》中网络购物七天“后悔权”、“举证责任倒置”、欺诈销售以一赔三、消费场所安全保障等热点一一进行了解读。 亮点 网购有七天“后悔权” 七天“后悔权”,就是无条件、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从商家购买货品之后,从收到货品之日起七天之内即使不出现质量问题也可以进行退货。前提条件是商品必须保证完好不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非质量问题的退货需要买家承担运费。但是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可以实行七天退换货制度。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时候一定要索购消费凭证,否则维权的时候,就没法证明购买了商品。通过快递购物,要把送货的单子留好,这能证明收货的日期。 新规定生效,意味着七天无理由退换已经从网购平台的自律准则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法规。 亮点 “举证责任倒置” 现行《消法》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想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就得自己先花钱,去找双方都认可的检测机构做鉴定,如果检测是质量问题,检测费由商家支付。 新《消法》给了消费者破解“维权成本高”的一把“利器”,叫“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消费者购买的汽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六个月内发现质量瑕疵或者是有疑问,那么商家就要对这些瑕疵提供举证责任,证明这些瑕疵不存在,如果商家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瑕疵不存在,那法律就要推定瑕疵是存在的,时间是从消费者收到这个商品之日算起。 亮点 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 新《消法》把原来对消协的定位从社会团体提升到社会组织,是消协在整个社会地位当中的一个上升体现。再有就是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权,群体投诉的消费者可以到消协寻求更多的帮助,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消协以及各省市消协可以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替所有受害消费者打集体官司。目前中消协也在拟定详细规定。 亮点 欺诈销售以一赔三 日常生活中,市民小额消费时遇到欺诈销售时,很多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放弃维权。现行《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原价的一倍。 新《消法》中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了,从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经营者欺诈的赔偿额度由“一倍”提高到“三倍”,即“退一赔三”,还规定了“保底金额”500元,即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也按500元算。 亮点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根据新《消法》2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亮点 消费场所安全保障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消费者因为商场的地面湿滑导致受到伤害,商家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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