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执分离制度 作者:吴亚军 发布时间:2009-10-27 10:45:26 审执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分开,审判员负责审判,执行员负责执行的职责分开。审执分离不是执行原则,而是法院内部各部门职能分开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法律条文就对审执分离进行了明确规定。 审判与执行基于其各自不同的性质和任务而分开进行,它们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审判程序主要任务在于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融合法官分析判断、价值观、国家法律适用交叉运行,思维比对的一个着重“审”的过程;而执行程序主要任务是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它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等措施保证权利人实现权利的一个着重“执”的过程。这两个程序既不能同时运行,也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在法院内部实行审执分离制度是必然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审执分离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的专业能力。审判与执行既然是两个迥然不同的诉讼程序,那它们对办案人员就有着迥然不同的工作能力的要求。审判程序侧重于对法律条文的适用、权利义务的判断,执行则注重强制手段的采用、权利义务的维护。审执合一,一个办案人员要有全面的司法能力和专业素质才能把案办好,而审执分离则让专业人才集中精力办专事,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保证了工作质量。 审执分离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审执合一,使一个办案人员从案件受理到执行负责到底,不仅影响到案件质量,整个过程还缺少监督约束,有可能导致部分案件一错到底,甚至会诱使个别干警乘机搞司法腐败,捞取不法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发现审判中的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从而使冤假错案得以纠正,提高办案的质量。 审执分离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专门设立执行局,使执行成为相对独立的专业司法工作,不再依附于审判工作进行,有专门的人力物资的保障,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确实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使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得以顺利实现。 但审执分离制度也存在不少弊端:1、延长了审判执行周期。分成两个程序进行后,案件由审判组织转至执行组织,执行人员需要重新了解案情、案由,摸清执行义务人基本情况和财产情况,有可能延误最佳执行时间。2、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像小的基层法院,人力、物力均比较紧张,必须合理分配,有效运用。审执分离会造成某些事项重复运作,从而降低办案效率。 为适应审执分离要求,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程序上的执行异议,把实体审查从执行程序中剥离出去,这样可以加大对执行过程的监督,促使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化运行。但完全的审执分离也可能造成案件从审判到执行出现脱节,不能高效执结。尤其是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审结后,进入执行程序的越来越多,标的额越来越大,加之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况日趋严重,而法院因编制限制,专职执行员少,无法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这就势必出现“执行难”问题。 结合本院工作实际,为破解执行难题,屈原区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坚持审执分离的前提下,实行审执兼顾。即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做到审判与执行互相照应,审判人员树立全面执法观念和重视执行意识,在审理案件时就考虑到执行,为执行提供有利条件。具体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强化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树立审执兼顾思想。审判人员强烈的责任心是做好审执兼顾工作的关健,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单纯地就审判而审判,应当进一步强化全局意识和执行意识。审理程序是一个开始环节,案件的效果在于权益的实现。因此,我们要求一个优秀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时,任何思路都应是与执行联系在一起,把案件得以执行作为审理的一个重点来对待。 2、主动掌握执行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和执行能力状况,为执行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措施有: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可能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便于执行人员在执行阶段找人及查询其存款情况;尽量查清执行义务人的具体地址、固定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以便准确、快速查找,节约执行时间;认真查清义务人的财产状况、资金流向,为执行打下基础,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审判人员应将以上的资料及状况登记,向执行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3、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及时准确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得以执行。要求各庭室在立案、送达、审理过程中,就要积极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保全的权利,并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力度,尽量控制义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执行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对凡涉及财产问题,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法院审判部门还应积极主动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兴农分公司诉湘阴农民冯某、蒋某、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几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合作发展生猪合同9份,由原告公司垫供饲料107吨,货款金额26万余元,减已交及调差,尚欠原告公司货款14.5元。该公司领导及培植员多次催收效果甚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冯某在湘阴财政局有一笔生猪养殖奖金,且认为被告有隐匿、转移该财产的可能,为依法追回被告所欠货款及违约金,遂裁定对被告冯某所有的在湘阴县财政局的生猪养殖奖金十四万余元进行冻结,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4、提高审判质量和文书制作能力,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审判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高质量的审判是顺利执结案件的前提保证。为保证审判质量,为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我们主要从以下四点入手,:一是重视调解工作,提高义务人的自动履行率。通过“案例引导法”、“换位思考法”、“后果警示法”等方法技巧,耐心细致的疏通教导,说理说法,促使执行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二是要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说理要透彻,使败诉方输得心服口服。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准确、具体、明确,分清责任义务,避免出现含糊不清,有歧义等无法操作的执行,以做到便于执行、能够执行。三是裁判文书要写清楚执行义务人的义务履行期限,合理的履行期限,能给执行义务人以紧迫感,并方便强制措施的准确、有效实施。四是裁判文书要明确告知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由于屈原管理区农村人口占多数,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人根本不懂得什么申请执行期限,只晓得判了就要拿钱。如果不明确告知其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而导致申请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不能执行,将会直接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有效实现,从而阻碍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为应对审执分离制度下,涌现出的执行问题,全国法院都有进行不懈探索,积极实现。要切实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应该从思想上对执行工作予以重视。屈原区法院院党组就十分重视执行问题,强调全体干警要牢固树立审执并重、两手抓的观念,不因审执分离而分开也分了家,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关系。并要求院领导面临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提高全面执法的观念,彻底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真正把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落实任务和职责,在一手抓审判的同时,一手抓执行。 为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监督制约功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岳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充分调研论证,并经市委、市人大批准,就正式在执行局外成立执行裁判监督庭。该庭是与执行局、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机构,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外人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等5项内容实施裁判职能,对中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并纠正执行中的错误。裁判监督庭的成立实现了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的彻底分离,推进了“阳光执行”,此举也是岳阳中院应对“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基层法院也可以借鉴这一优秀经验,设立专门部门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监督对象主要是有执行条件而怠于执行的案件,监督和纠正执行中的错误。当事人发现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或者无故不执行,而执行人员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可向该部门反映,由其进行审查,在一定期限内给出答复。该部门还可负责审判、执行两个程序的沟通衔接,从宏观上进行监督,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可在组织、人员落实的基础上,从诉讼立案、保全、审理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执程序衔接制约制度,使每一个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章可循,并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破解执行难题将是人民法院今后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全社会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教育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树立全局观念、整体意识,树立审执兼顾的理念,要求审判人员在审执分离的前提下将审判与执行有效衔接,做到审判与执行的和谐统一,开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浅谈审执程序的衔接》作者:周村区人民法院 周际才 上传时间: 2007-06-06 2、《浅谈审执分离下的审执兼顾》作者: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钟海兵 3、 《审执分离与执行权制约 ——透过执行异议修正案的解读 》 作者: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上传时间:2008-10-11 4、马登科.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J ] . 湖北社会科学,2001. 5、洪浩.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J ] . 法学,2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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