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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奠权”遭受侵害如何维权

 神州国土 2014-03-25
清明节扫墓,祭奠逝去的亲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因祭奠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
“祭奠权”遭受侵害如何维权

  

  张兆利 刘军民

  公民有权参加亲属葬礼

  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潍坊市的一对再婚夫妻。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虽不富裕却十分和谐,然而张老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她。去年冬天,张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在北京突发脑溢血不幸病故。几个儿女未通知王女士,就将张老先生的遗体在京火化,并将骨灰与张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楚的是张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今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祭奠权”被剥夺为由,将张老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先生几个儿女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经法院调解,被告自愿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点评:“祭奠权”又称“悼念权”,指的是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进行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此,当亲人去世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亲属参加葬礼和祭奠活动。

  

  祭奠受阻拦

  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小英与弟弟王强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13年清明节,小英带女儿从工作地省城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谁料想,王强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想尽办法阻止姐姐实现扫墓的愿望。当小英携女儿准备前往母亲墓地时,弟弟强行阻挠,并将小英带来的祭品毁弃。气愤之余,小英把弟弟推上了被告席。

  点评: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祭奠权”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还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但由于它是基于亲属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应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完全可以成为身份权的权利内容。对外这种权利具有绝对性,即表明亲属之间辈份、身份、地位,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和篡改;对内具有相对性,即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小英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身份权的体现,王强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挠。结合本案,小英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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