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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山 2014-04-28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 来源:桃合木办事处 发布时间: 2008-07-18

    1998年11月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后,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我旗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几项机制一是责任分解机制,把党风的廉政建设责任和反腐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二是考评考核机制;三是激励机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评选先进、干部提拔任用,考核班子政绩的党委依据;四是责任追究机制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基层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个别领导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识不足,还存在着“业务硬,抓党风廉政建设软”的现象。其主要是由于疏于学习,认识不到位。
    (二)责任制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不规范、不严密、可操作性不强。主要是表现在:一些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尚不够规范;有的规定内容过于原则,不具体。如“责任内容”中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每个领导成员的具体责任没有细化,且“负总责”、“负直接领导责任”过于原则、宏观,没有具体的、明确的内容。
    (三)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方面作表面文章,走形式。主要是由于一些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只求不出大事,对其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应付履行;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只满足于制定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满足于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责任分解下去,对于制度是否得到落实,任务是否有成效地完成,不闻不问。
    (四)在责任追究方面存在:好人主义,不想追究;相互推诿,不愿追究;利己主义,不敢追究;说情阻挠,难以追究;以功代过,掩饰追究;隐瞒不报,逃避追究等问题。主要是由于一些基层领导在责任追究上存在着“五怕”,即:一怕影响单位稳定,影响经济目标的完成;二怕影响单位评选先进,影响单位荣誉;三怕影响个人业绩的评定,丢面子、失位子;四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甚至引火烧身;五怕得罪人。
    三、如何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真正落实党政齐抓共管。
    1、加强学习,夯实思想基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有些方面没有落实好,首要的问题就是学习不够、认识不深,反映在思想上就是重视不够,行动上敷衍塞责,不认真按照《规定》一项一项抓落实。因此,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开展学习《规定》活动非常有必要,要通过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直在深入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也不断深入开展,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果。但一些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很好地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把经济工作、业务工作视为“硬指标”,有的甚至认为反腐败、查办案件阻碍经济建设,对经济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软任务”。许多业务性比较强的单位领导更是如此。只有领导干部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才能解决好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才能增强责任意识,才能认真自觉地执行好《责任制》,才能以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群众,从而最终达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2、界定主体范围,明确领导责任。 基层各单位必须在《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行政)领导班子对本级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党政一把手在贯彻执行责任制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五个亲自”:亲自组织分解每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部门、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每年至少要亲自主持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解决一至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亲自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专题汇报,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落实职责到位,自上而下联动。在明确了党政一把手是贯彻落实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和责任主体,要求党政一把手做到“五个亲自”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在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中贯彻落实“三个抓好”,即: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这样,才能使整个领导班子真正做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才能有力地促进整体工作的全面推进,才能促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实行各负其责
    1、规范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进行逐条分解,落实到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完成时间、完成标准等内容。各牵头单位必须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本单位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从自己的管辖范围、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作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与各协作单位建立联席会制度,及时总结、通报、研究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协办单位要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要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业务特点,确保协办任务按时保质完成。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和反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抓好主要任务的分解。要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项任务要有一至两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增强其领导干部“守土有责”的意识,达到“一岗双责”的效果。在每年年初,各基层单位都要根据中央纪委和自治区纪委全会的要求,按照本地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研究确定适合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明确当年的工作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及负责落实的单位和人员:每年年中,各级领导小组都要听取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每年年底,在年终汇报检查的基础上,要对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到实处
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切实搞好责任考核工作。一要细化考核内容。把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达标率、分管部门责任制度落实率、廉洁自律规定落实率、单位查摆问题纠正率、群众认可率作为重点内容,全面进行考核。二要优化考核办法。组织考核,要做到“听、看、查、议”,“听”就是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汇报以及群众代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看”就是看制度、看落实;“查”就是进行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议”就是组织群众评议。要扩大群众测评参与面,进一步增强参评人员的代表性、普遍性,提高参评人员的参政议政水平。三是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于抓反腐倡廉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对于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在考核过程中坚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经济、行政工作考核相结合。对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考核经济、行政工作完成情况,又要考核班子及领导成员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以及主要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意识。二是与领导干部的奖惩相结合。考核结果同年终考评挂钩,除了考评差的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外,其分管领导干部也要受到责任追究。三是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相结合。特别是对新拟任的干部,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凡在考核中发现问题的,对拟提任人员暂缓任用。四是与记功、评先进相结合。凡对领导干部考核发现问题的,在记功、评先选优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1、要尽快制订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保证责任追究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党负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时,必须明确追究的对象,除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所属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追究对象外,同时还要明确什么情况下上追一级,什么情况下上追多级,上限是多少,每一级应给予什么处分。界定违反责任制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标准各是什么;界定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与组织处理的界限;界定组织处理与党纪政纪处分的界限;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间接责任与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还要明确地提出辞职制度等。对于存在多个环节的问题,比如选拔任用干部中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上的领导责任。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室、审理室整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从案件的提起、立案、查证、审理和处分等环节,作出定性、定量的法规性诠释,为本地实施责任追究提供具体的依据。
    2、要突出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要紧紧抓住本地区范围内比较普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加以明确。如:有的单位公款吃喝玩乐问题比较严重,那么就应把这个问题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有的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经常发生挪用公款或专项资金、侵占、贪污集体资财,那么这个单位就应当把这类问题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有的苏木、村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占好地或将种地费摊派到农民头上的问题比较严重,那么这个苏木就应当将此类问题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只有突出重点,责任追究才能有力度。
    3、突出重点,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就是要解决好责任追究是否得当的问题,建立和完善追究机制,贯彻“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在这个原则指导下, 由党委负总责,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追究责任的,在考核结论中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党委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对在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重大案件中存在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要敢于曝光,敢于追究。同时,抓责任追究也要实行责任制,对有问题不去检查、有责任不去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要追究承担责任追究任务的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这样,可避免“大家可以管,大家都不管”的局面,也就不至于使责任追究落空。
我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 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保证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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