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辅导要点
辅导要点分三部分;一是清楚“格式合同条款”的概念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二是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三是案例点评
第一部分:“格式合同条款”的概念
要查处利用格式合同进行违法的行为,我们必须要先搞清楚“格式合同条款”的概念,才能更好、更快、更准地办好查处违法案件。
一、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概念
格式合同条款,依《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条款有以下3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例如供电、供水等格式合同。
第二层含义.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制定的。
第三层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 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定。
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已经十分普遍。比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利弊均有。一方面,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但是在另一方面,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也易产生严重的弊端:格式合同大多以垄断为基础,而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格式合同的利用,只充分实现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合同自由,而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极为有限的。格式合同的利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
由于格式合同目前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又有容易引起纠纷的弊端,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只有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依《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条款,才能实现对格式合同兴利抑弊的目的,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证交易安全,顺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此规定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第二部分:查处格式合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规章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51号令)(制定该办法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2、其他相关规章
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如涉及物业管理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涉及美容美发类的适用《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等等,在办案过程中要灵活运用。
第三部分:案例点评
格式合同以契约自由为理论基础,合同主体双方应平等,但事实上,格式合同违法行为十分普遍。大部份商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滥用自由权利,单方面拟定了霸王条款,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虽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但对商家拟定的格式条款习以为常,对其中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条款的认知度不高,往往处于一种被损害的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合同违法行为监管的主管部门,应实施有效监管,通过舆论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通过执法办案,规范格式合同条款,使市场秩序得到规范,消费环境得到净化,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格式合同违法行为就是商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滥用自由权利,单方面拟定了霸王条款,我们查处格式合同违法行为,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条款。
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认定具有一定主观性,有时甚至因人而异。为避免查处不当或过早地卷入复议、诉讼,对一线执法人员办理此类新型案件的信心造成不利影响。我个人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要准确把握“霸王条款”案件的构成要件。
“霸王条款”案件有三个构成要件:1、“霸王条款”案件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霸王条款”案件侵害的客体仅仅局限于消费者。这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第一句话就可以看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3、“霸王条款”案件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载体是格式合同(包括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在执法检查中,要查看当事人与消费者订立的合同是否采用的格式合同,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则“霸王条款”违法行为不成立;如果是格式合同,再审查当事人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举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综上,只有同时满足合同行为主体为经营者、合同相对人是消费者、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且格式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这3大条件,才能定性为“霸王条款”进行查处。
下面我有针对性地讲1个“霸王条款”无处不在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我们通过一位虚拟人物龚苹,谐音“公平”,用她从毕业到现在的经历唤起人们提防那些隐藏在身边的“霸王条款”,也许连你也都会感到惊讶:“我们这辈子究竟会遇到多少"霸王条款"啊?!”
1 初入社会租房“中招”
龚苹,来自韶关的她大学毕业后,与男朋友一起留在广州市。为了广州市户口,她留在一所中学教语文,一年后,因为受不了循规蹈矩的生活,她辞了职,进了一家当时还是新兴行业的大型公关公司做策划。
由于一时买不起房,两人打算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一套一居室。通过中介选了房子,“该约定的我们都写在合同啦,签个字吧”,龚苹还没来得及仔细扫一眼租赁合同的内容就在中介的催促下签了字,交了800元押金。3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龚苹刚打算洗澡,打开热水阀门,燃气热水器“砰”的一声着火烧毁了,墙面、灶台也受到牵连。龚苹赶紧打119让消防灭火,经查是燃气热水器老化引发。中介来后安慰龚苹,说“没事,房东换个新热水器就行”。
半年后龚苹退房时,中介说热水器在居住期坏了,按合同约定800元押金不能退。龚苹翻开合同看到里面确有一条:“房屋内家具完好,租住期间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中介又说地板有开裂,桌角有缺损,没有太多经验的两人吓得不敢再让他找了,只得忍气吞声不要那800元了。
这里的“霸王条款”是:“中介称,房屋内家具完好,租住期间如有损坏,押金不退,照价赔偿”
2 买房遇霸王 不得不“忍”
龚苹和男友计划先买房再结婚,前几年,广州的房价还没有高得离谱,两人看好广渠门附近一套90平米的期房。
有了租房吃亏的遭遇,龚苹找了学法律的朋友一起去售楼处。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拿出长达13页的密密麻麻的合同。朋友一下子挑出8处不公平的地方。比如,购房者不按时缴房款要支付的违约金,与开发商延期交房时的违约金,一个10%,一个仅为0.1%,比例悬殊。龚苹回家思量再三,还是签了。
接下来到银行办房贷同样不省心。银行聘请律师,却规定律师费由消费者承担。收房时,物业公司要求物业费和水电费一起收,不按时缴费,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公用地方的使用权归物业公司所有。业主们达成的拒缴费同盟,但一个月后悄然瓦解,有人悄悄把合同签了,最后龚苹也只好选择默认接受。
这里的“霸王条款”是:“购房者不按时缴房款要支付的违约金,与开发商延期交房时的违约金,一个10%,一个仅为0.1%”
3 拍婚纱照买下自己的底片
买房梦想实现,龚苹开始谈婚论嫁。小资而浪漫的她执意要拍一套漂亮的婚纱照,和影楼约定拍30张制作入册。
拍照那天,幸福的龚苹状态好极了,摄影师一口气拍了60多张照片,龚苹提出要么保留多余照片的底片,要么当即删除,这时影楼人员说话了,按本店规定,“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每张底片30元”。
还沉浸在欣赏婚纱照美感的龚苹有点蒙,“这是我的照片,为什么不给我也不能删除?”但影楼却说“这是行规”。龚苹只得多掏900元,买下了这些“昂贵”的底片。
婚礼当天,龚苹的化妆师让她挑选是不是用收费的化妆品,说收费的化妆品效果好,可以撑一天,免费的可能在婚礼中“掉色”,“用收费的”,龚苹想也没想就决定了,但至今都觉得很愤怒。
这里的“霸王条款”是:“影楼规定,未选中的影像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每张底片30元”
4 生子不能自带物品
转眼过了两年,龚苹也到了生宝宝的黄金时期,怀孕一切顺利,龚苹熬过了9个多月,如期被推进了医院产房。此前她曾问过医生需要准备哪些用品,结果对方告知“带上钱和证件,直接来人就行,别的都不用”。
果然,生完儿子,医院就直接给了1个包被、两套睡袋、和尚服、纸尿裤、浴巾等婴儿用品,龚苹当时觉得这医院服务真周到,可最后一结账才发现,这些“周到”的婴儿物品已被收取了200多元的费用。 龚苹忍不住向护士质问为何事先不说明,对方解释是“一直都这样,医院规定,婴儿不用自带的用品”。
这里的“霸王条款”是:“医院规定,婴儿不用自带的用品”
5 幼儿园的占位费
时间一眨眼,就到了儿子上幼儿园的时候了。为了能挤进好的公办幼儿园,龚苹不得不服从“潜规则”,交了一笔数万元的赞助费。可是这还远远不够,龚苹发现,儿子的幼儿园明文要求,入托前要一次交纳600元,用于购买杯子、毛巾、被褥等生活用品,但离园时却只退被褥,“全是我们花钱买的,最后却只退被褥,但找谁说理去呢”。 她还发现,幼儿园居然明目张胆收取所谓的“占位费”,如果孩子请假,每天收取数十元占位费,想转学,也要先交上几百元的假期占位费。
园方说,这是惯例,这是要保留您儿子的位置,以便不招别的孩子,否则损失得补回来。处于强势地位的幼儿园很多规定和制度都是单方提出的霸王条款,而家长们一旦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就得“受制于人”,龚苹“懂”这个道理。
这里的“霸王条款”是:“幼儿园称,这是要保留孩子的位置,以便不招别的孩子”
6 不能退的美容卡
和很多爱美的女士一样,龚苹经常光顾美容美发店,每次从一进店门起,店员就会一边干活一边推荐办会员卡,“您办一张吧,持卡美容理发就可以享受5折优惠,合算”。如此劝说几次,龚苹心动了,办了一张800元的会员卡。
消费几次后,龚苹发现,办卡等于把自己“锁”在这家店了,卡上规定了消费次数和期限,逾期未消费完也不退款。龚苹提出退卡,对方拿出规定,称退卡可以,但已消费的项目按原价扣除。
这意味着一次烫发300元,持卡打折为150元,而如果要退卡,店家则还要按300元的价格扣除。自此,龚苹再也不办任何预付费卡。
这里的“霸王条款”是:“美容院规定,如果退卡,已半价消费的项目需按全价结算”
7 退打折鞋得打官司
某天,龚苹路过商场,看到自己喜欢的一双皮鞋正在打折促销,兴冲冲地买下来,可是鞋的内帮掉色,把她好几双浅色袜子、甚至脚趾都染色了。龚苹找到商场退换,对方称一则没有质量问题,二则“打折、特价商品我们规定是不能退的”。
这里的“霸王条款”是:“商场规定,打折、特价商品不能退”
8 赔偿的“阴阳脸”
一次,她带儿子到郊区度假村玩,儿子不小心把一个烟灰缸给打碎了。第二天,宾馆索要赔偿40元。“一个小烟灰缸市场价不过10元左右,这不是宰人嘛”,龚苹记得过去看报道,中消协曾点评过“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是霸王条款,要赔也应按损害物品的市场价减去折旧费,龚苹直接拿出10元钱递给主管,没想到,主管居然同意只赔10元钱。但她没来得及高兴几天,她去照相馆冲洗胶卷,照相馆把胶卷冲洗坏了,当她要与照相馆索赔时,对方早已在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再有把数千元的羊绒大衣拿到洗衣店干洗,单据上同样是“遇损坏只赔衣物洗涤费用的10倍之内”。去快递物品如果不特意做保价的话,一旦“丢失、完全毁损的,最高赔偿200元”。龚苹很疑惑,为什么都是赔偿,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就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却基本不赔?
这里的“霸王条款”是:“消费者弄坏商家的,加倍赔偿;商家弄坏消费者的,基本不赔
深受霸王条款之害的龚苹百病成医,经常和同事开玩笑,说生活处处存“霸王”,看电影影院“谢绝自带食品饮料”、吃饭餐馆要收开瓶费、出门旅游“发生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估计只有等到人死后,才不会再遇到了”。可是一位刚刚安葬完母亲的同事却告诉她,殡葬的暴利更让人瞠目,成本只有几十元的骨灰盒,可卖数千元,墓穴一个动辄上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一些殡仪馆还规定“必须在馆内选购骨灰盒,外购的骨灰盒一律不准带入。”
龚苹打心里佩服那些向“霸王条款”说“不”的人。她经常在报纸上见到的公益律师郝劲松,经过与铁道部打官司,终结了中国火车上吃饭不开发票的历史。一位旅客与酒店打官司,要求确认“12时退房,否则加收半天房费”是霸王条款,虽然败诉了,但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随后删去了该规定。
龚苹看到,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霸王条款”的危害,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这个办法被称为约束、扼制“霸王条款”的专门规章,对“霸王条款”商家的查处,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最高可罚款3万元。龚苹相信,社会上多一些爱“较真儿”的人,就会少一些“霸王条款”。
上述案例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事情,我想大家找案源可为随处可找。
再讲2个案例、物业服务行业(各县、区局可参照办案)
案例1
案情: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因乙方(业主)原因空置房屋按已入住业主的同等标准执行(一次交纳三年的物业管理费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违约责任;甲方(物业公司)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费用。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1%交纳违约金。”
评析:这是一例典型的违法格式合同,涉及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等多个方面:
一是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物业公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只明确了业主逾期交费应支付违约金,而对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则末列明违约金。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规定: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是排除消费者权利。同样根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物业公司不规定自身违约应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是加重消费者负担。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规定每天l%的违约金标准。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定数额的违约金。”当双方没有约定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物业公司未与业主协商,单方设定1%的违约会标准,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 理办法》第十条第(一)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处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案情: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签订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时,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某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规定:“业主需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必须选择皇明、辉煌、力诺、桑乐四个品牌。”
评析: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甚至越权对业户进行限制,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一、关于物业公司单方停水、停电问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与此相适应,业主应当遵守相关的物业管理制度,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主要的合同义务。如果业主有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可依照合同,要求业主承担相应责任。但停水、停电、停气并非物业公司所能采取的合同制裁措施,因为水、电、气的供应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是公用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无权对业主加以限制,无权因为消费者违反物业规章制度而停水、停电、停气。该合同的这条规定,排除了消费者正常使用水电气的权利、符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
二、关于物业合同中设定“最终解释权”条款:经营者为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对格式条款进行随意解释,以凭借所谓“最终解释权”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是最为典型、严重的“霸王条款”。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双方只有在协商的基础上才能达成意思的一致,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对合同的意思表达进行解释。《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 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三、关于物业公司单方指定商品品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必须安装指定品牌太阳能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处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参考案例1:
珠海市工商局办结的关于对珠海市某某洗衣店格式合同违法案件
针对洗衣单的条款内容:“①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特别要求本店送衣上门的除外)……、⑤任何衣物的遗失损坏,其赔偿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所有赔偿必须在交衣时提出,否则本店概不负责……”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7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珠海市某某洗衣店,并对该店进行检查,该店正在营业中,经营者出示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衣物干洗服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洗衣单上有注明“①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特别要求本店送衣上门的除外)……、⑤任何衣物的遗失损坏,其赔偿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所有赔偿必须在交衣时提出,否则本店概不负责……”等事项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遂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1年6月23日起,参考了其他洗衣店的洗衣单后,自行拟定印制了含有“①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特别要求本店送衣上门的除外)……、⑤任何衣物的遗失损坏,其赔偿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所有赔偿必须在交衣时提出,否则本店概不负责……”等事项内容的洗衣单(具体印制及发出去的数量不详)作为顾客洗衣时的格式凭据,至被查获时止,共获得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
二、证据收集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主要搜集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均由当事人确认,反映了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的情况。
(二)询问笔录1份。询问了当事人,当事人在笔录中对合同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承认。
(三)有关书证。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洗衣单复印件3份,复印件由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三、案件定性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当事人预先拟定了条款,并在洗衣单上采用,洗衣单是作为消费者洗衣时的格式凭据。凭据一旦开具,消费者与经营者则订立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关系成立。
在本案中,当事人与消费者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洗衣关系,在交付洗涤之后,所洗衣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所有。但当事人在消费格式合同条款中拟定“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的内容,明显是转移了消费者所对衣物的所有权,自行对衣物进行处理,是经营者违约。而经营者又通过拟定上述条款内容免除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即“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拟定“任何衣物的遗失损坏,其赔偿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所有赔偿必须在交衣时提出,否则本店概不负责……”的内容,该条款的制定没有依据,并且排除了消费请求损害合理赔偿的权利,根据广东省洗染行业协会、广东省工商联洗衣洗涤业商会制定的《广东省洗衣洗涤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七条,即“衣物经洗涤后如造成局部损坏的,经营者应给予修复,对经过修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衣物,经营者应按下列方式赔偿给消费者:(一)消费者选择非保价洗涤的,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6倍金额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20倍金额赔偿;(二)消费者选择保价洗涤的,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全额赔偿;”,按照洗衣洗涤行业的规定,洗衣一般分为保价洗涤和非保价洗涤,两种洗涤的赔偿方法和金额不同,消费者应当享有选择权,因此,消费者相应地享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即“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规定。已构成合同违法的行为。
四、案件处理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当事人经营的规模较小,而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典型合同违法案例分析
(美容美发案例)
一、基本案情
今年3月,有消费者向中山工商局东升分局投诉,反映中山市东升镇某美容美发中心涉嫌存在合同违法行为。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美容美发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会员制度以及合同书涉嫌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经局领导同意,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制定的《会员制度》中包含以下条款:“如因本人不小心跌倒、滑倒或发生碰撞导致损伤皆由行为人自负,于本会所无关”、“尊贵会员在服务过程中,请妥善保管好随带的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会所一概不负责任”、“尊贵会员需按有关规定使用会所的所有设备和物品,如未按规定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和物品损坏或造成他人的伤害,均由责任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会所会员制度如有更改,均不作另外通知,同时保持最终解析权及判断权”。另外,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条款合同中包含了以下条款:“减肥期间因身体或有事,请提前打招呼,可延期但不退款,望谅解”。
二、证据收集
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合同文本,到该美容美发中心检查时,在该中心工作人员抽屉内查到已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会员制度。当场提取并要求经营者签名确认。
三、认定事实及案件定性
1、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中的“如因本人不小心跌倒、滑倒或发生碰撞导致损伤皆由行为人自负,于本会所无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的规定。
2、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中的“尊贵会员在服务过程中,请妥善保管好随带的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会所一概不负责任。”格式条款的内容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规定。
3、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中的“尊贵会员需按有关规定使用会所的所有设备和物品,如未按规定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和物品损坏或造成他人的伤害,均由责任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格式条款的内容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指的加重消费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责任的规定。
4、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中的“会所会员制度如有更改,均不作另外通知,同时保持最终解析权及判断权。”格式条款的内容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指的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的规定。
5、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书中制定:“减肥期间因身体或有事,请提前打招呼,可延期但不退款,望谅解。”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在消费合同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们认为构成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六)项的规定。
四、案件处理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改正,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罚款4000元。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工商东升处字﹝2012)150095号
当事人:中山市东升镇现代美容美发中心;
经营者姓名:车笑兰;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中山市东升镇东华路34号;
经营范围及方式:美容、美发服务。
根据消费者投诉以及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东升镇分会向我局的反映,中山市东升镇现代美容美发中心涉嫌存在合同违法行为,2012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会员制度以及合同书涉嫌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经局领导同意,于当日对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制定的《会员制度》中包含以下条款:“如因本人不小心跌倒、滑倒或发生碰撞导致损伤皆由行为人自负,于本会所无关”、“尊贵会员在服务过程中,请妥善保管好随带的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会所一概不负责任”、“尊贵会员需按有关规定使用会所的所有设备和物品,如未按规定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和物品损坏或造成他人的伤害,均由责任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会所会员制度如有更改,均不作另外通知,同时保持最终解析权及判断权”。另外,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格式条款合同中包含了以下条款:“减肥期间因身体或有事,请提前打招呼,可延期但不退款,望谅解”。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笔录,以及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其经营者的身份。
3、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的复印件、与消费者签订的消费合同书13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证据。
本局认为:
1、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中的“如因本人不小心跌倒、滑倒或发生碰撞导致损伤皆由行为人自负,于本会所无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的规定。
2、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中的“尊贵会员在服务过程中,请妥善保管好随带的贵重物品,如有遗失本会所一概不负责任。”格式条款的内容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规定。
3、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中的“尊贵会员需按有关规定使用会所的所有设备和物品,如未按规定使用不当造成设备和物品损坏或造成他人的伤害,均由责任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一切责任。”格式条款的内容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指的加重消费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责任的规定。
4、当事人制定的《会员制度》中的“会所会员制度如有更改,均不作另外通知,同时保持最终解析权及判断权。”格式条款的内容属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指的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的规定。
5、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书中制定:“减肥期间因身体或有事,请提前打招呼,可延期但不退款,望谅解。”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在消费合同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改正,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责令改正;
二、 罚款4000元。
当事人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