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许可项目详细信息

 KnhuA 2014-05-09
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 许可对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和社会团体 设定依据 公安部85号文《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许可条 (1)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3)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4)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5)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6)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7)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许可数量 不限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见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填写《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1)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审批程序 (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请资料的书面凭证;
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七日内审查完毕,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②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并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①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②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
③校园、校舍、资金等有关证明文件;
④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南宁市新民路34号 邮编号码 530012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各地办理机构   南宁 柳州 桂林 梧州 北海 防城港 钦州 贵港 玉林 百色 贺州 河池 来宾 崇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