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甸人民法院最近判处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被告人丁某因妻子外出打工,便认为是其岳母将妻子改嫁他人,产生了报复心理。于是被告人丁某来到了被害人胡某(丁某岳父)家中,因为此事两人发生了争吵。当时帮被害人胡某干活的马某还劝说被告人丁某,但被告人不听劝说,一直呆在被害人家中不肯离开。直到第二天凌晨一点时,被告人趁被害人胡某睡着后,被告人借着手机亮光在沙发下面找了一把斧子和菜刀摸到被害人睡着的床前,一手拿手机一手拿斧子和菜刀找准了被害人所睡的位置之后,便用菜刀朝被害人乱砍,被害人受伤惊醒后与被告人抢夺菜刀滚到了床下。在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时,被害人的孙子胡小某惊醒了,看到情景感到害怕至极随手拿了身边的木方朝被告人头部打去,被告人抢到木方便对被害人胡小某头部一阵乱打。之后被告人携带斧头逃离了被害人胡某家中。被害人胡某、胡小某经医院检查鉴定二人所受伤害为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二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庭审中被害二人书面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一审法院调解,被告人丁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原告人胡某二人经济损失费37000元,已经赔偿了20000元。剩余的17000元一年内赔偿完。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某不服,理由是其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该判缓刑。 二审期间,被告人丁某的家属把剩余的17000元又提前赔偿给了被告人。二审法院考虑到本案系亲属间发生的纠纷被告人积极赔偿等情节对丁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家和万事兴,家不顺也应先从自身找原因,抱着怀疑态度报复其他人,最终殃及他人祸害自己。(张立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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