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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环节需警惕“潜伏”的危险

 songsgt 2014-05-14

企业涉税环节需警惕“潜伏”的危险

作者: ■何建军 钱野/文 2014.5.9 中国会计报 
    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许多企业经营者只注重拓展市场,关注经营风险,税收法律意识淡薄,纳税观念落后,财务知识匮乏,主观上没有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的税务工作一般由财务人员兼任,税务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不高,无法贯穿于企业发展的每个环节,随着竞争的加剧和环境的变化,涉税风险日益凸显。而企业无法及时适应纳税环境的变化,加上自身管理的漏洞,税收成本大大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犯法”和“犯傻”两个方面。
    第一,未按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而导致的现存或潜在的税务处罚风险,通俗来说属于“犯法”行为。
    例1:某房地产公司的薪酬制度规定:总经理年薪50万元;副总年薪35万元;中层起薪20万元。平时预发70%,其余30%作为年终奖于年底发放。该公司内部规定允许员工以年终奖购买车辆并挂公司牌照规避个人所得税,凡购买车辆的员工可以车辆正常使用的费用报销冲抵个人薪酬。
    分析:该案例中公司存在着以下风险:员工劳动合同中的薪酬金额是预发70%部分的金额,与公司工资单金额不符;2012年,某中层离职,因与公司就30%奖金发放问题与公司产生纠纷,将公司上述行为向税务机关举报。许多企业存在上述情况,但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短期之内为了少缴税铤而走险,埋下隐患,面临潜在的处罚风险,甚至给企业带来难以预料的危机。
    第二,因未主动利用税法安排业务流程导致的应享受税收利益的丧失,通俗来说属于“犯傻”行为。
    例2:2013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销售车位一个(无产权)价款7.5万元,价款一次性收取,向客户提供收款收据一份,并和客户签订车位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委托经营的年目标收益率为车位原售价的8.4%,即6300元/年,月目标收益率为0.70%/月,即525元/月。协议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限前三年内,客户在委托经营期满一年后可要求公司回购该车位,回购价格为车位原价格。该公司当月会计处理如下(方案1):    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75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00
返利结转成本借:营业成本525.00贷:银行存款525.00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450.00贷:应交税金—— —营业税
3750.00
应交税金—— —土地增值税 2250.00应交税金—— —城建税
262.50
其他应交款—— —教育费附加 112.50其他应交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 75.00预提所得税借:所得税1875.00贷:应交税金1875.00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均为预交,预征率分别为主营业务收入的2.5%和3%。
    分析: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正确会计处理为(方案2):2013年1月:借:银行存款75000.00贷:其他应付款
75000.00
返利时:借:财务费用525.00贷:银行存款525.00对比可见,方案2比方案1减轻税负8350.00元(6450+
1875=8350)。
    
3年后采用一次性含8.4%收益回购的分录对比如下。
    方案1的回购价为93900元(75000+6300×3),回购时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车位 93900.00贷:银行存款
93900.00
方案2的回购价为75000元,回购时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车位 75000.00财务费用18900.00贷:银行存款93900.00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为4725元(18900×25%)结论:企业因未主动利用税法安排业务流程导致了应享受税收利益的丧失,也是税收风险的一种表现方式。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理解不到位,不能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且往往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才对业务进行税收政策套用,而不是事前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去设定企业行为,以至于失去了合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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