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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行业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工商法规 2014-05-15

 

电信行业合同中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1、条款:《数据业务服务协议》中:甲方未按规定及时续交费用时,乙方可在包年宽带到期自动将其转为标准包月资费。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列》第三十五条规定,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2、条款:《数据业务服务协议》中: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相关变更甲方可以采取短信、电话语音、广播、电视、营业厅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电邮等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至少有一种为直接向乙方本人发出)。如乙方对业务变更有异议,应在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向甲方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已得知并同意。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该条款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业务变更异议权一个月期限的约定加重了乙方的责任,排除了选择变更等主要权利。依据《合同法》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条款:中国电信充值卡使用说明:请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使用,逾期视为用户自动放弃卡内金额。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用户购买后,与运营商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用户充值卡的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在运营商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前,该费用的支配权归用户所有。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明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通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属于不当得利。

4、条款:数据业务服务协议(联通)1、(13)对于申请多机接入的客户,乙方只负责单机接入,保证单机上网质量,由此引发的其它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排除或减少、减轻自身义务,限制了客户的使用权、支配权。

5、条款:数据业务服务协议(联通)第九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动等、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此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条款:移动电话服务协议(联通)第四条(二)中: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套餐的,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生效之日起执行。

点评:此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列》第二十四条规定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移动电话基本资费属于重大的全国性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第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资费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按照电信资费管理权限报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并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该条款中,乙方调整资费应在政府核定的标准幅度内并上报政府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自行调整。

    7、条款:移动电话服务协议(联通)第六条(三)中:乙方开通上述服务项目让用户进行体验时,不得收取服务项目功能费。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体验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体验的,乙方不得单方面开通,否则无异于垃圾信息,干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且乙方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8、条款一:固定电话服务协议(联通)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应配合乙方实施的电话服务变更

9条款二:固定电话服务协议(联通)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保留对业务的服务功能做出调整的权利,确保业务的服务质量。

点评:该条款属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乙方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应征得甲方同意。

    10、条款:数据业务服务协议(联通):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首先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晋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点评:此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选择解决方式的权利。《仲裁法》第四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采取双方当事人自愿,即指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除仲裁以外,还有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不得事先规定选择仲裁作为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11、条款:移动电话服务协议(联通)第三条(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果不慎泄露服务密码导致的影响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点评:此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甲方有权选择是否使用服务密码,对此,乙方应该给以甲方选择使用的权利。泄露密码有多种可能,应该对具体问题做具体分析,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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