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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女工保护问题解答

 随遇而安680 2014-05-16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搜索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劳动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几点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或公司个人都不可以按任何理由在此前提下,对怀孕的女职工进行辞退或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开除,刚别说不购买社会保险。这个是违法的,国家会保护我们女职工而专门设定的。建议你可以先同公司协商解决。正如劳动法的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实在无法解决的时候就可以上诉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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