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被医院误诊为癌症的患者可以告医院吗?

 pgl147258 2014-05-21

我奶奶于今年年前被一医院诊断为肺癌,我们没敢和老人家说,大家都有了心理负担。吃了一阵子的药,住了院,后来又说不是癌症,现在老人家还能下地干活!

我们能起诉那医院误诊么?

吴如翔的回答(73票)】:

常人眼中的“误诊”与法律上的“误诊”是两个概念。在一般人眼中的误诊,是从上帝的角度来看的,只要医生所作的判断与实际不相符合,不论何种原因,就是误诊。而法律上的误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

误诊的“误”,不一定是医务人员的“误”,有可能是整个医学的“误”。人类的医疗科技、医护水平是一个有限的、不断发展中的科学,人类的医疗还不能达到包治百病的水平。在今天的医疗水平上是这个病,过几天新技术出来了又是另一个病。这种“误”的责任不应该归结到医生的头上。而且人的身体状况也是处在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同人具有的不同体质、不同病情、病症的不同阶段、不同生理特征,往往会导致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上,穷尽所有的检测方法都无法检测出病情。一个活生生的人,医生也不可能为了确定病情,要开刀以亲眼看看,那个活生生的人也不可能同意。因此,有些医疗错误在法律上的允许的,否则没有人敢去当医生。

医生跟法官不一样,法官只需要依据现有法律作出判决,新法律出来了跟旧判决冲突的,不算误判。而医生治病救人,新的医学研究出来了否定了前面的诊断或治疗,在常人眼里这就算误诊误治。这种是不能怪罪到医生头上的。

因此,不能说误诊了医生就绝对要赔偿,要看医生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你应该到有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另外,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都是以“造成损害”为条件的,如果没有造成什么损害,就算医生有过错,我想最多也就是退个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什么的。

【荆外的回答(47票)】:

大家都在争论医生能不能误诊的问题,但是我想提出另外一种可能:这不是医院的误诊,是你的误解。

为什么?癌症的诊断,必须在有病理诊断后才能下100%肯定的结论。没有病理,医生是不敢诊断为癌症的。但是一旦有了病理,就板上钉钉是癌症了,不存在误诊一说。

我想可能是这样的情况:你奶奶有了某种症状(比如咳嗽、咳痰等),去医院做了CT,发现一个占位,考虑癌症可能性大。于是医生告诉你们,你奶奶可能是肺癌。也许这时你们把它理解成“大夫下了明确诊断,就是癌症”了。其实并非如此,这时的诊断只是影像学诊断,只是一个参考。癌症的诊断最终还是要靠病理。

然后大夫让你们住院,进一步检查,以明确到底是什么病。

然后做了可能是支气管镜检查,或者是肺穿刺活检,病理诊断出来了,不是癌症。

这时诊断明确了,的确不是癌症。

在这个过程中,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是没有错误的,但是患者误解了,以为医生一开始诊断为癌症,后来又推翻诊断,所以认为是误诊。这其实是误解。这种情况其实也非常多,患者和家属经常认为是误诊了,然后十分不满。其实并不是这样。

请楼主出示你奶奶住院的病历,一看便知。

【朱蓓英的回答(7票)】:

1 同意李季的部分观点,如果真的不是癌症,应该先恭喜你。

2 其次,肺部有个阴影其实很难鉴别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建议多复查,因为肺癌不一定有症状,等到有症状了一般都错过治疗机会了。

3 如果已经确定不是癌症了,可以告医院。但不意味着医院在这过程中一定有过错,也不保证一定会告赢。虽然以我的态度,不希望发生患者和医生关系总是闹得那么僵的事。但我觉得,楼主既然能想到找律师告医生,而不是找一堆流氓痞子去医院闹,这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毕竟跟法院和律师打交道,比面对拳头和刀子还是要文明人道多了。

【杨光的回答(5票)】:

首先支持@荆外的观点,在他的回答中已经把最可能的就医过程进行了分析,不再罗嗦了。

然后发牢骚。

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如带来了某些人的不适,请绕过,不必用评论来发动论战;

因为没有做过具体的调查,我也不能提供详尽的数据,有要求详实资料的也请绕过;

就现阶段而言,大多数的医疗纠纷并没有真正去关注医疗问题。以医疗纠纷中,患者损伤最严重的可能由于医疗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为例:如果焦点在于医学,那么以天朝的人口,每年在医院中死亡的人数,每年由于这些死亡人群导致的医疗纠纷数为基础的话,我朝的尸检率应该是世界第一的,但事实是在我工作的7年时间中,从无一例死亡病例提出尸检请求,包括可能或确实发生医疗纠纷的病例,也许我所面临的是很个别的情况,如有异议,请绕过。由于只有通过尸检才能从解剖学和病理学以及其他方面发现现阶段医疗水平下最确切的死亡原因,从而推断在正个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所以从尸检率的低下及可推断在这个过程中,确切的死亡原因并不是争论的焦点。(请不要用所谓国人习惯来否定尸检的可操作性,既然可以用30摄氏度气温下停灵于病房的形式来抗争的话,那么我想专业的医学解剖一定比气温,肠道细菌,飞虫等对遗体的损伤要小得多。)

既然争论的最关键原因可能不是具体的死因,那么我就不得不怀着恶意去揣测经济因素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了。诚然我是会同情那些确实困苦的人们,但是因病致贫至困现实的始作俑者却一定不是医生这个群体,请开火前调整准星的参数。

最后我承认无良医生的存在,对此不作更多的评论,承认既是我的态度。

【EcWon的回答(0票)】:

其实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确实有胜诉的个案。如单纯从物质角度来看,误诊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上是可以忽略不计的。但相对印的,误诊很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不过主张该损失的话,该误诊行为必须比较严重,而且被误诊后病患也确实因此受到“实际的精神伤害”才行。不管如何,我觉得LZ的情况,主张精损还是有把握,但赔偿数额估计比较低就是了。

【广木木的回答(0票)】:

证据,只要有证据肯定可以告,而且很可能会赢。不过我相信你仔细看病例诊断肯定是“肺癌待查?”这样的字眼。看好病了会被挑刺,检查完排除了疾病患者也不满意,总之觉得医生就是在坑蒙拐骗,不相信医生的同时医生难以信任患者。可以到医院问问现在哪个医生带实习生不是首先告诉他们作为医生要如何自保...个人认为这样的现状既是医生的悲哀同样也是患者的悲哀,真正欢喜的肯定不是在目前医患关系中苦苦挣扎的医患双方

【Clane的回答(0票)】:

除非医生有明显的过错,不然只要病误诊就可以告,估计没有医生愿意看病了。

【李季的回答(5票)】:

能确定不是癌症么,如果能确定(一定要多家医院复查),你们应该高兴才对,只要没对患者造成实质性伤害(比如治疗引起了其他严重的伤害),为什么要告医院,医院对待病情其实应该是用最谨慎最保守的态度才对,早期癌症的确认在诊断上是非常非常难得事情,有多少人发现了就已经是晚期了?反过来想想,要是有癌症,却给你们误诊没查出来,那才是最悲哀的事情。

医生从来都不是一个人,他代表的是现代医疗体系,是一个医疗机构意志的具体表现。你说的例子,那是悲剧,而且是很多人的悲剧,但当你用个人的悲剧去质疑一个医生的时候,你其实要挑战的是一个跟他们比信息永远不对称的专业人群,一个坚定维护自己利益的商业机构,一个默认潜规则,毫无自律的行业,一个只依照所谓客观其实扯淡的医学鉴定结果裁决的法律原则,一个对此无能为力的社会舆论氛围。最后,如果你依然能赢,得到一个发自良心深处的真诚道歉。那就写本书吧《如何跟医院打官司》,来指导那些因病而成为社会弱者的人们。

原文地址:知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