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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

 法务799 2014-05-22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六种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无论适用哪种情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仅需要实体上符合该种情形,而且需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在上述6中情况下,因为是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风险。为了更好的减低辞退的成本,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员工有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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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对“录用条件”事先进行明确界定并公示,并做好试用期内的考核。一经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须注意一定要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过了试用期,则不能以此条此款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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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二、三、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对于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等要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并公示,让劳动者清楚明白地知道单位有哪些规定是属于即时被辞退的情形,从而减低用人单位在以后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中的败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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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五种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使劳动合同无效。对于这种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确认后,用人单位也才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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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最后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要了解何谓“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另外,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教养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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