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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产地证与普惠制证书

 双鱼笔架 2014-05-22
一、中国原产地证 (C/O)

中国原产地证是证明我国出口货物生产和制造在中国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 和“护照”。

1.原产地证的办理方法

办理原产地证的机构为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凡在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注册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办理中国原产地证。现在也可以通过www.网申请办理中国原产地证。

2.原产地证的办理程序

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并严格按签证机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4)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通过网上申请原产地证则可不必提供以上文件。

注:

1)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证。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A 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

B 商业发票及提单/报关单。货物出运后申请产地证,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ISSUED RETR0SPECTIVLY"印章。

2)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同时退回原已签发的证书正本给签证机构注销。如证书已交银行,必须提供申请单位证明,解释原因及保证退回证书的具体时间的保证函等文件。

二、普惠制证书(Form A)

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

1.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是:

1)注册登记。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A 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C 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

2)签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

A 出口到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家;

B 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方案中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商品;

C 该商品是“完全原产产品”或虽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加工标准”或“百分比标准”等有关规定;

D 申请单位必须预先在商检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申报时必须提供的单据

A 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B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C 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复印发票需盖章签字,发票不得手写,并注明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运输方式和路线,如无注明,提供装箱单一份);

D 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E 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以进养出的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

F 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注:“后发证书”签证

正常情况下,申请单位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我局申请签证,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可签发“后发证书”(签往日本国的除外)。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

A 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

B 正常签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C 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

注:对我国实行普惠制的国家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瑞典、芬兰、奥地利,加拿大和波兰等22个国家。

三、区别

FORM A 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C/O)。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

原产地证报检指南

 

一、原产地证注册登记

(一)申请企业资格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3.国外企业、商社常住中国代表机构;

4.对外承接来料加工、来图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5.经营旅游商品的销售部门;

6.参加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及拍卖等活动需出售的展品、样品等的有关单位。

(二)申请企业从本网站网上办公栏目里下载填写《产地证注册登记表》;

(三)申请企业将《产地证注册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填制齐全,盖章(签署证书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和申报员手签笔迹;

(四)申请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A4复印件即可);(按注册表上的要求提交资料)

(五)缴纳注册费500元;

(六)领取产地证注册登记证和证书号;

(七)与软件公司联系,安装企业端软件,通过网上申报产地证;

(八)生产型企业需要签证机构下厂调查;

(九)自注册之日起满一年需办理年审,产地证年审要求如下:

1.从本局网站网上办公栏目下载并填写《产地证注册登记表》,携带产地证注册登记证(2003年3月开始);

2.同时提交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手签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即可);

3.其他需要资料;

4.连续两年不办理年审的单位,将取消其产地证注册。

二、原产地证签证(FORM A和C/O)

(一)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申请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英文缮制)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含有进口成分产品成本明细单》;

5.复出口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或进料加工产品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

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二)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申请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一套;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含有进口成分产品成本明细单》;

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三、申请签发“后发证书”(FORMA和C/O)

由于非故意的疏忽或其他特殊原因,货物出运前未能及时申请签发产地证书,申请单位亦可在货物发出后申请签发后发证书。申请人应在申请单上注明“后补”。

四、申请签发“更改证书”(FORMA和C/O)

申请单位要求更改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填写《重发或更改FORMA/C/O证书申请单》一份;

(二)打开原的证书,在原证书号后加字母C,在系统内填制更改重发申请书,再选择更改证重新发送);

(三)重新提交正本出口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各一份;

(四)退回原已签发的证书;

(五)重新缴费。

五、申请签发“重发证书”(FORMA和C/O)

如果证书遗失,申请单位可申请重新签证。

(一)先在《国门时报》上作遗失声明;

(二)填写《重发或更改FORMA/C/O证书申请单》一份;

(三)重新发送份新证书,新的证书号应与原证书号后加字母C,新证书的签证日期和申请日期应为实际的日期,发送时,应选择重发证;

(四)重新提交正本出口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五)提交原证书的复印件或副本;

(六)重新计费、缴费。

六、电子签证流程(从2003年1月1日起产地证签证全部通过网上申报,不在接受手工申报)

(一)与软件公司联系(01065887788-8031),安装企业端软件;

(二)在签证机构开通注册邮箱;

(三)通过网络,将产地证传输到签证机构;

(四)企业待收到正确回执后,企业申报员(注册单位申报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由注册单位法人授权在原产地证明书上签字并申办原产地证书)提交有关单据到签证机构取证,所附单据要求如下:

1.填写完整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出口的商业发票、装箱单正本(不得涂改),并加盖印张;

3.空白证书每页须加盖中英文印章,且注册的手签员签字

4.经第三国转口的货物,需附提单;

5.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需填写产品成本明细单;

6.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七、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

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八、目前北京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主要有:

普惠制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曼谷协定产地证、输往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E)和出口毛坯钻石金伯利进程证书。

九、曼谷协定产地证书:

目前只适用韩国、斯里兰卡和印度,暂时用FORMA证书代替,申办手续同FORMA。

十、输往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

自2003年5月1日起,原由外经贸部签发的输往欧盟蘑菇产地证书,改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申办手续同FORM A。

十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申办手续同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的填制说明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十二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

填上签证机构所编的证书号;例如:BJG03/B000001/0001

第1栏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

 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 & EXP.CORP.,NO.910 9TH SECTION JINSO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1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JEBSON & JESSEN, LANGE MUHERN 9, F-2000,HAMBURG,F.R.G.注意: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的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也可以接受。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FROM XINGANG TO HAMBURG BY SEAFREIGHT 注意: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海陆联运等)。如果转运商品,应加上装运港,如:"VIA HONGKONG"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签证机构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TY"红色印章;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红色印章。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栏为:(Contract No.):商品顺序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为:麦头及包装号,按发票上麦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J & J

    6-4065

    HAMBURG

    NO.1-160

    注意:如货物无麦头,应填"N/M"。如麦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附页,打上原证号,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签证人手签、加盖签证章。

第7栏为: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160(ONE HUNDRED AND SIXTY) CARTONS OF PLUSH TOYS.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装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如:上例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中准确归类。不能笼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货号(ART.NO)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份;

    (2)"W":含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

    (3)"F":加拿大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份(占产品出厂价的 40%以下);

    注意: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发往欧盟国家、瑞士、挪威、日本、波兰时,都填写"W",并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税则号;发往加拿大的商品,只填"F"即可;发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空白;发往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时,都填写"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百分比(占产品离岸价格的50%以下)。 "W" 95.03

第9栏为:毛重或其它数量3000DOZ. 1500KGS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10栏为:发票号及日期,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 SK20005300126 20,SEPT.2002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JAN.FEB.MAR.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第11栏为: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证明。签署地点、日期BEIJING CHINA SEPT.23,2002 及授权签证人手签、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注意:签证机构只签一份正本,不签署副本。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但不要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的位置不得重合。

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3栏目的港国别为准。凡货物运往欧盟15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 U.;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印章,填写申报地点、时间。  BEIJING CHINA SEPT.22,2002 注意: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不得迟于签证机构签发日期(第11栏);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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