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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31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
  被告人:吴某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0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2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光辉(男,19岁)与孙金刚(男,22岁)、张金强(男,21岁)到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庄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小红(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小红不予理睬,孙金刚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孙金刚与尹小红发生争执,殴打尹小红。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某0上前劝阻,孙金刚又与吴某0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孙金刚将吴某0的上衣钮扣拽掉,吴某0持水果刀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李光辉见此状况,用一铁挂锁欲击打吴某0,吴某0又持水果刀扎伤李光辉的左胸部,致其左胸部2.7厘米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当日,吴某0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亦起获。吴某0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2请求判令被告人吴某0赔偿李光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8108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收据、赡养费计算依据等材料。
  被告人吴某0辩称:孙金刚殴打、欺辱并要强奸尹小红,我过去劝阻,孙金刚即又殴打、欺辱我,将我的上衣撕开,上身裸露,使我感到很屈辱。我认为孙金刚要强奸我,为了防卫才拿起刀子。这时,李光辉用铁挂锁来砸我,我才冲李光辉扎了一刀。如果孙金刚和李光辉不对我和尹小红行凶,我不会用刀扎他们。李光辉是咎由自取,应自己承担损失。吴某0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吴某0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构成犯罪,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答辩如下:被害人李光辉虽然是与孙金刚一同进入女工宿舍,但没有对尹小红、吴某0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李光辉拿锁欲击打吴某0,是为了制止孙金刚与吴某0之间的争斗。吴某0虽然受到孙金刚的攻击,但当时她有多种求助的选择。况且李光辉等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吴某0等人人身安全的程度,没有危害后果产生。故吴某0持刀扎伤李光辉,不属于正当防卫。考虑到被害人一方的行为也属于不法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吴某0的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张某2则要求严惩吴某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孙金刚、李光辉曾是饭店职工。孙金刚于2003年8月离开饭店,李光辉于同年9月9日被饭店开除。9月9日晚20时许,李光辉、张金强(同系海淀区北安河村农民)将孙金刚叫到张金强家,称尹小红向饭店经理告发其三人在饭店吃饭、拿烟、洗桑拿没有付钱,以致李光辉被饭店开除;并说孙金刚追着与尹小红交朋友,尹小红非但不同意,还骂孙金刚傻。孙金刚听后很气恼,于是通过电话威胁尹小红,扬言要在尹小红身上留记号。三人当即密谋强行将尹小红带到山下旅馆关押两天。当晚23时许,三人酒后上山来到饭店敲大门,遇客人阻拦未入,便在饭店外伺机等候。次日凌晨2时许,孙金刚见饭店中无客人,尹小红等服务员已经睡觉,便踹开女工宿舍小院的木门而入,并敲打女工宿舍的房门叫尹小红出屋,遭尹小红拒绝。凌晨3时许,孙金刚、李光辉、张金强三人再次来到女工宿舍外,继续要求尹小红开门,又被尹小红拒绝后,遂强行破门而入。孙金刚直接走到尹小红床头,李光辉站在同宿舍居住的被告人吴某0床边,张金强站在宿舍门口。孙金刚进屋后,掀开尹小红的被子,欲强行带尹小红下山,遭拒绝后,便殴打尹小红并撕扯尹小红的睡衣,致尹小红胸部裸露。吴某0见状,下床劝阻。孙金刚转身殴打吴某0,一把扯开吴某0的睡衣致其胸部裸露,后又踢打吴某0。吴某0顺手从床头柜上摸起一把刃长14.5厘米、宽2厘米的水果刀将孙金刚的左上臂划伤。李光辉从桌上拿起一把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550克的铁挂锁欲砸吴某0,吴某0即持刀刺向李光辉,李光辉当即倒地。吴某0见李光辉倒地,惊悚片刻后,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拨打电话。公安机关于当日凌晨4时30分在案发地点将吴某0抓获归案。经鉴定,李光辉左胸部有2.7厘米的刺创口,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孙金刚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9月9日晚上20时许,他被叫到张金强家,听张金强和李光辉讲“阳台饭店服务员尹小红说你傻,你经常给她买东西,尹小红也不领情”等后特别生气,便打电话质问尹小红。当晚,三人酒后商量强行将尹小红带到山下旅馆关押两天,他要在尹小红身上留下记号。23时30分许,三人来到饭店,因有客人而未敢入内。后见尹小红等回宿舍睡觉,便陆续三次敲宿舍院的小木门叫尹小红,但没人开门。他便踹开小木门,三人又二次敲女工宿舍的房门,叫尹小红出来。遭拒绝后,约凌晨3时许再次来到尹小红等人的宿舍前,从宿舍房门右侧的坏玻璃处伸手将插销拉开后进入宿舍。他直接走到尹小红床铺前,掀开尹小红盖的被子,与尹小红相互厮打。吴某0见他殴打尹小红,便起身到尹小红床前拦阻,并与他相互揪扯,他好像把吴某0的衣服拉破了,后见吴某0拿出一把水果刀,便边退边抬腿拦着退到床尾处。李光辉正好站在床尾,就帮他拦住吴某0。他后退时,看见李光辉靠着床尾柜子处捂着胸口倒下了。他没有看见吴某0扎李光辉,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受的伤。
  2.证人张金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他和李光辉、孙金刚曾在饭店吃饭、洗桑拿、拿烟没给钱,饭店因此把李光辉开除了。李光辉后来知道是尹小红告诉经理的,就把这事告诉了孙金刚;又因孙金刚追求尹小红但被尹小红拒绝等事情,孙金刚比较生气。9月9日晚,三人准备去阳台饭店把尹小红带下来两天,他认为孙金刚可能要与尹小红发生性关系。23时许,三人酒后一同上了饭店。次日凌晨2时许,孙金刚踹开饭店门后,三人敲了尹小红等人的宿舍门两次,均遭拒绝。孙金刚便从窗户外伸手打开宿舍门,三人进入宿舍。孙金刚让尹小红下山遭拒绝后,打了尹小红两个耳光。他听见宿舍内有瓶子倒地的声音,进屋看见吴某0手里拿一把水果刀,李光辉站在门口还用瓶子往里扔,没扔多远就倒地了。李光辉倒地后他进屋时,听吴某0说了句“你欺负我,我就拿刀捅你。”他没看见吴某0怎么拿刀扎的孙金刚和李光辉。该宿舍院里是三层楼,有一个男厨师住在三层,二层是客房没人住,一层只有这间女工宿舍,周围没人,不会有人听见女工宿舍里的打骂声。
  3.证人尹小红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3年9月9日晚上8时左右,孙金刚通过电话质问她为什么说他的坏话,并让她下山。她拒绝后,孙金刚说“你别逼我,你不下山,我就带几个人上山,平了你们阳台山庄”等等。次日凌晨1点半左右,她听见院子木门被人推倒的声响,后孙金刚等人先后两次敲宿舍房门让开门,被她拒绝。孙金刚、李光辉和另一个陌生男子就强行打开房门进入宿舍。孙金刚掀开她被子,拽着睡衣往下拖,将她左肩上的睡衣吊带连同里面胸罩带的挂钩拽开了,并挥手打了她一耳光。这时吴某0从床上下来,从后面拉住孙金刚进行劝阻。孙金刚回手打了吴某0上身一拳,然后也抓住吴某0的睡衣前襟一拽,把吴某0的胸部全暴露出来。她趁此机会赶紧整理自己的睡衣,再抬头时,见吴某0手里握着水果刀冲着孙金刚乱划。孙金刚闪了一下身,左臂上的衣袖被刀划破一道口子,他就往宿舍门口跑。这时李光辉手里握着一把大的铁挂锁,冲吴某0砸了过来。李光辉冲吴某0砸过大铁锁后,扭身想出宿舍门,但没出去,就倒在地上了,看见他身子下面渗出了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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