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老铁山水道船舶报告制及航行特别管理规定
(2011-11-13 17:47:31)
老铁山水道作为渤海水域的“咽喉”,是进出环渤海各大港口船舶的必经之路。该水域风大、浪高、流急、雾多,可供商船通行的水域宽度只有5.5海里,是我国船舶通航密度高、流向复杂、水上事故多发的危险区域之一。
老铁山水道航行规定(Provisions Concerning Vessel's Passing through the
LAOTIESHAN
Channel),是指我国有关商船通过渤海海峡老铁山水道的行政规章。交通部海运管理总局于1956年6月30日发布施行。
主要内容有:以老铁山灯台为基点,10海里距离为半径和以北隍城岛为基点,7海里距离为半径区域内,禁止商船进入;在这两个禁区的中间水道准许商船通行。
凡航行老铁山水道的商船必须遵守以下具体规定:
1.商船预计通过老铁山水道应提前8小时按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及频率向大连港务监督报告;如因气候影响,通过时间有变化,须立即向大连港务监督报告。
2.商船通过老铁山水道时,必须按照《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2006年6月1日,《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老铁山水道船舶报告制》正式实施。三年多以来,“两制”显著提高了这条渤海湾黄金水道的通航效率,不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使得老铁山水道的船舶交通事故大幅度减少。“两制”的顺利实施,结束了自1956年老铁山水道开放以来船舶航行无章可循的局面,填补了该水域船舶航行管理规章的空白,极大地改善了老铁山水道船舶航行无序的状况,保障了该水域通航环境以及通航秩序的安全、畅通和有序。
(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11910、10011、11010、11300、10116、10112等。)
1. 分隔带
1.1. 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9海里,宽1海里的水域:
1.1.1. 38°34′.30N 120°55′.90E
1.1.2. 38°29′.80N 121°05′.90E
2. 通航分道
2.1.分道通航制的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2.1.1. 38°36′.70N 120°57′.60E
2.1.2. 38°32′.20N 121°07′.60E
2.2. 分道通航制的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
2.2.1. 38°31′.90N 120°54′.10E
2.2.2. 38°27′.50N 121°04′.10E
2.3.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为9海里,宽为2.25海里;船舶主流向为300°(真航向)。
2.4.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长为9海里,宽为2.25海里;船舶主流向为120°(真航向)。
3. 警戒区
警戒区为以38°36′.40N ,120°51′.30E的地理位置为中心,半径5海里的水域。
4. 特别规定
4.1. 使用老铁山水道定线制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定线制。
4.2. 船舶使用老铁山水道定线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
4.3. 船舶使用老铁山水道定线制,应在VHF10、VHF16频道守听,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4.4. 船舶使用老铁山水道定线制,不应穿越通航分道,如需穿越,必须提前向大连船舶交管中心报告,得到许可后,方可穿越。
4.5. 船舶在警戒区域内及驶入和驶出警戒区域应特别谨慎航行,并运用良好的船艺。
4.6. 船舶违反本规定,由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船舶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老铁山水道船舶报告制
1. 适用船舶
适用于使用老铁山水道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船舶:
1.1. 客船;
1.2. 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1.3. 300总吨以下自愿加入本报告制的船舶。
2. 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的编号及版本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以老铁山灯塔(38°43′37″N/121°08′02″E)为中心,半径20海里以内的水域。
2.2. 相关海图:中文版海图11910、10011、11010、11300、10116、10112等。
3. 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E 航向F 航速G 始发港I 目的港O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U 总长及总吨
3.3. 报告要求
3.3.1. 船舶进入船舶报告制水域时除应报告3.2项中的信息外还应向大连船舶交管中心报告船舶国籍和船舶类型。
3.3.2. 船舶驶离报告水域时,应报告船名。
3.3.3. 在报告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4. 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大连船舶交管中心”。
5. 向船舶提供的信息
大连船舶交管中心视情况为参加报告制的船舶提供诸如船舶交通、异常天气情况及海上安全等信息。
6. 报告制要求的呼叫频道和报告制使用的语言
6.1. 大连船舶交管中心的呼叫频道为VHF10。
6.2. 报告制所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讯应采用航海通讯规定格式。
7. 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 大连船舶交管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及气象传感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 大连船舶交管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 特别规定
8.1. 船舶使用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应在VHF10、VHF16频道守听,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8.2. 船舶使用老铁山水道定线制,不应穿越通航分道,如需穿越,必须提前向大连船舶交管中心报告,得到许可后,方可穿越#
8.3. 对不遵守本报告制的船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老铁山水道船舶安全航行特别管理规定(试行)
辽海通航〔2010〕189号 二○一○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老铁山水道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避免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际公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老铁山水道航行和作业的除军事船舶外的一切船舶。老铁山水道是指《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规定的分隔带、通航分道及警戒区所组成的水域。
第三条 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船员,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的了望。
在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台除船长外应有不少于2名的值班船员;船舶应当备车、备锚,并派人了头。
第四条 驾驶台值班船员不应进行交接班。
第五条 西行船舶限制吃水应在19米以下。
第六条 船舶不得锚泊,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
第七条 船舶在驶进老铁山水道前,应对所有的助航仪器进行检查,确保工作正常。
第八条 船舶应最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本船及他船所驶的航向、航速进行核对,提前采取避让行动。
船舶进行避让时,应充分注意当时可航水域环境的影响,在注意运用航向避让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航速避让的手段和措施。
第九条 船舶在分道通航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应超过16节;在以下能见度条件下,船舶应限速航行:
(一)能见度小于1海里时,航速不应超过10节;
(二)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航速不应超过8节;
(三)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航速不应超过6节;
第十条 船舶在警戒区航行时,航速不应超过8节;能见度小于200米时, 航速不应超过6节。
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船舶应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等其他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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