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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军论坛伤残军人工作岗位应保障

 军休强军路 2014-06-09
1985--2005年期间,我市安置在国有企业的退伍伤残军人,都因企业破产、改制和“两个置换”而下岗成为自然人,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与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令明确规定:凡在企事业工作的伤残军人不得使其下岗,不适应现工作的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市政府在企业改制中隐瞒文件,根本没执行政策,伤残军人在不明政策的情况下,被各用人单位置换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被迫下岗,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根据【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通知】劳社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系列文件精神:对鄂发〔1998〕14号文件规定不得安排下岗的职工,确有困难不能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生活费;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政府可将其列为特困职工帮困对象,按有关规定给予基 本生活救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此我们要求:补发下岗期间基本生活费,发放失业保险,补缴社保,对符合零就业援助的予以零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予以岗位援助以及各种补贴,对伤残军人予以提前退休的优待。相邻的湖南省已落实了相关政策
仙桃市原国企下岗伤残军人、志愿兵、参战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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