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鹿居邦:论自私

 老牧童 2014-06-10

                           鹿居邦:论自私

                           发布时间:2014-06-09 15:45 作者:鹿居邦  点击:440次
 

   梗概

 
  全文约20,000字。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一、自私的定义;二、自私的相对性;三、自私的划分与人的道德划分;四、人为什么自私及自私的历史性与永恒性;五、从上述讨论中引出的几个结论。
 
  一、 自私的定义:剖析“自私乃损人利己的行为”的定义,认为此定义不足以概括人们实际运用这一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主张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身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已同他人、社会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已”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构成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打算的动机,就演变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以满足自身利益要求”的行为。
 
  二、 自私的相对性:1、自私相对无私而言。批判“人纯粹自私”的论点,认为人的行为、动机可分为损人利己的“恶性自私”、利人利己的“合理自私”,舍己利人的“大公无私”三种形式。
 
  2、自私可分层次。自私可指“为了我”(个体),也可指“为了我们”(群体),要看以何种利益关系作参照。
 
  3、从自私可分层次、古代社会(原始社会)发生的氏族、部落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事实推出“自私是古已有之”的结论。即使假定古代社会氏族内毫无利益冲突。
 
  三、 自私的划分与人的道德划分:1、人的利益关系既有现实的同一性(统一性),又有现实的矛盾性。利益同一和矛盾的原因。
 
  2、自私既可分为“恶性自私”、“合理自私”,还可分为“近自私”、“远自私”。
 
  3、以“蛋糕理论”说明,工人与资本家同样存在“利益同一性”。
 
  4、道德上可将人大致分为:“恶性自私者”、“合理自私者”、“大公无私者”。三类人均“不是纯粹”的,可以并事实上相互转化。
 
  四、 人为什么自私及自私的历史性、永恒性:批判“生产力水平决定私有制进而导致私有观念(自私)的产生”的观点。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只为人们事实上占有某物提供客观可能性,只有人的要尽可能满足自身、家庭、集团而不是他人、他集团的利益要求的欲望意识,才得以使人对某物的占有成为排他性的事实——成为私有财产。与其说是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不如说是私有观念决定私有制。
 
  现代社会生物的研究证明,与人类同祖的现代类人猿其内部存在等级、利益冲突——假如这是事实,则实难设想“原始共产主义时期”,人类没有“内部(氏族内)的利益冲突”。
 
  关于自私产生的假设:人的本能冲动(包括人所具有的意识能力), 在它与客观存在——作为个体的自己,作为群体的我们与作为个体的他人、作为群体的他们以及相对各自的欲望要求而稀少的财富(利益)发生关系时,就可以且必然产生出私有观念来。因而决定私有制的产生。
 
  自私极可能永恒地存在。恩格斯说,人永远不可能彻底摆脱兽性。
 
  五、 从以上讨论中引出的几个结论:一般结论:自私既有积极、消极作用两重性,就不能一般地否定自私。主张肯定“合理自私”,否定“恶性自私”。
 
  经济的结论:经济制度必须适应“人的自私”的存在,人的工作应与其利益密切挂钩。
 
  政治的结论:如果人确有“损人利已”的倾向性、可能,就不能让任何人掌握一种绝对的权力。
 
  除正文外,请参阅:(一) 笔者收集整理的《“自私”的解释及使用“自私”的实例》。
 
  (二) 本人著《自私的歧义分析及其他─与汪丁丁先生商榷》。
 
  (三) 《“健康的自私”和“伪善的无私”》(刘以宾)原载《中国青年报》2000年10月25日。
 
  (四) 《说“自私”》(载《杂文报》2000年8月29日4版)。
 
  (五) 《自私论》(文清源著,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
 
  (六) 《重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伦理观》(载《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年3期)
 
  (七) 《“人性自私论”的现实危害与理论悖误》(张瑞甫著,载《当代思潮》1997年2期)
 
  一、 自私的定义
 
  自私,是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一个概念,并非因为人们经常使用而便于给它定义,作为研究,怎样才能比较科学地定义以概括其全部本质特征呢? 美国学者威尔逊在《新的综合》一书中,甚至将生命的最基本单位基因也说成是“自私”的。按威尔逊使用“自私”概念的意义推而广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争夺养料,鸟吃虫,猫吃老鼠,一只狗同另一只狗争抢骨头,人吃猪肉,食谷物,这统统是“自私”的表现。尽管威尔逊也承认基因既无意识,也无情感。实际上,威尔逊是将任何生物体表现的有利自身、且以损害其它生物体为代价的“客观行为”统称为“自私”。威尔逊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我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于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为人的属性之一,作为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可表现为人的客观行为,又可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观念、动机。由于人的意识、行为的统一性,自私可兼指行为、观念二者;又因为人的行为、意识之间可能脱节,空间时间上发生分离,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现,它又可独指行为或观念。那么,究竟从主观意识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还是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好呢?
 
  有人侧重从客观行为及其效果方面给自私定义,认为“自私,是指人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为”。换言之,自私是一种损人利己的客观行为。我将此定义称为“自私的客观行为定义。”
 
  该定义符合人们在道德评价中着重行为效果的习惯,而且,许多人在许多场合是在损人利己的行为的意义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该定义失之于简单。
 
  首先,按照该定义的规定,只有当人事实上表现出损人利己的行为时,人才可以被称为自私。如果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那就不是自私的。然而,众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识,动机,但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犯罪的行为一样,人有损人利己的意识,也并非一定事实上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这是因为:一、动机、意识指导行为的产生,其间尚有一个过程。在过程完成之前,一种动机、意识可能己经改变或消失,被另一意识、动机所取代;二、一种动机、意识可能仍然存在,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制约,或由于另一意识、动机的抑制,该意识、动机暂时没有指导行为的产生而潜伏下来。因此,人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这并不等于他头脑中一定不存在损人利己的意识、动机。由于客观行为的定义没有将此种情况包括进去,在解释有些现象时,便显得生硬、牵强附会。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没有表现损人利己的行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现了损人利己的行为。按客观行为的定义,就只能这样解释:他由不自私变成了自私。但事实上,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这种客观行为的变化是动机、意识相应变化的结果;二是行为虽然变化,但动机没有变,动机是原来就存在,是连续的。按客观行为定义来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但解释第二种情况,则显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严格的“损人利己”的意义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么,当有人遇难不帮或见死不救①时,这类行为也不能被称为自私。因为行为者他既不损人,也不利己。而事实上,人们没有例外地将此种行为称为自私,这类行为者被称为自私的人。
 
  尤为重要的是,当人的行为的客观效果表现为利己利人(互惠) 时,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观行为的定义那也不能称为自私。
 
  但我们知道,利己利人的客观行为效果,常常是从“为我”的主观动机出发的结果(当然有其他情况)。当有人实施客观上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时,“利他者”很可能是为了从他人、社会那里获得相应报酬。“他的良好行为是一种老谋深算之举,实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②观念、动机是自私的。正因为是“为了我自己的及其亲属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为(利他)没有能使他从对方获取他认为的相应报酬,或少于他认为的相应报酬,那么可以预期,他的良好行为将消失或减少,假如他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他的良好行为将继续表现。这类行为,虽然仅从行为效果(利己利人)看,从静态的意义上看,的确不便称为自私,但如果从动态的意义上,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称为自私。
 
  由此看来,仅从客观行为方面给自私定义,虽然考虑到了行为动机的统一性,但由于没有注意到观念、行为的矛盾性与脱节的可能,故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自私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所以,有相当的局限性。
 
  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我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我们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我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
 
  二、 自私的相对性
 
  自私的相对性意义之一,是指自私相对无私(大公无私)③而言。没有自私,便无所谓无私,反之亦然。
 
  一些思想家们认为④,支配人处理与他人、社会利益关系的唯一原则、规律是“利己”(自私),在处理与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时,人只有一种观念、意识、动机,那就是“为自己”,如同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不会为别人的幸福而牺牲自己的幸福。
 
  即便有人在客观上表现了有利他人、社会的行为,甚至这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那也不过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同情心、满足自己爱惜荣誉的冲动的需要,(因为在行为者看来,他的荣誉的价值,大于他生命的价值。)这就是、这还是“为自己”。(自私)
 

       来源: 共识网 | 来源日期:2014-06-09 | 责任编辑:孟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